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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规制,规制行政垄断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其中将行政垄断纳入司法审查是关键。针对我国行政垄断的广泛存在及其严重危害,而现行法律中有关行政垄断可诉性规定又存在诸多缺陷,使得行政垄断可诉性的实现面临着一些障碍。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克服,建立完善的行政垄断诉讼制度,以最终实现对行政垄断的司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