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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说》是施米特最为重要的公法哲学著作之一,其理路在于,紧急状态下的专政体现了国家的本质特征,而实定的宪法则是政治统一体的总体决断;由宪法律确立的议会民主不能超越政治决断本身,遇有这种危险发生,应当通过宪法律中的专政条款加以制止。相反,另一种公法哲学即自由主义进路则否定国家的自在性,认为国家的正当性只能从个人权利中推演出来,国家不能超越授权侵犯国民。尽管这两种公法哲学都有逻辑上的缺陷,但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环境下实施的效果却不相同。选择适合本国土壤的公法模式并在实施过程中尽力弥补它的缺陷,才是公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