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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要求刑事立法必须有效回应社会关切。频发的药品安全事故与药品监管渎职有密切关联,但相对药品渎职行为之重大危害,现有的处罚偏轻,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困难。基于民意基础、司法适用以及刑法谦抑性的考量,应当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并明确其构成要件,以通过独立规制的形式实现刑法对药品监管渎职行为规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