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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蓬勃发展以及国内相关规范的起草,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的课税问题,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传统理论将附带收益视为一种资本利得。这一税法规则在当前学术界受到了强烈挑战,其中维克特·弗莱斯克的附带收益课税理论是一个代表。分析弗菜斯克的附带收益课税理论对延迟纳税和资本转化问题的回应及弗莱斯克提出的新课税规则,对于目前中国附带收益课税立法可提供若干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