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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以来,中国房地产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急需建立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推出已经显得十分必要。文章在概述房地产信托基金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房地产信托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之间的差异,进而提出了发展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基金
[中图分类号] F29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3-0034-03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钢铁、建材及家电家居用品等产业发展举足轻重,对金融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新一轮的内需启动计划中,房地产业的兴盛无疑是一颗举足轻重的棋子。然而,受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房地产业目前正在经受严峻的考验,突出表现在大批资金撤离,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链突然绷紧,后续开发资金匮乏等。因此,房地产项目融资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种大背景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推出无疑是符合时宜的。
一、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内涵与特征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是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具体而言,是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如基金单位、基金股份等),将投资者不等额出资汇集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加以管理,获得收益由基金券持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风险共担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投资业务及收入模式的不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大致可以分为权益型(equity REITs)、不动产担保借贷型(mortgage REITs)和混合型(hybrid REITs)三种类型[1]。权益型房地产信托基金以持有并运作房地产项目为目的,其收入来源主要是租金收入和转让所得两部分,它可以独立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在项目开发完成后收取租金收入,也可以在开发完成后若干时期内将房地产出售获得投资收益。不动产担保借贷型房地产信托基金主要以向房地产开发商和有意购买物业的抵押人提供贷款,其主要收入是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它可以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期发放抵押贷款,逐期收取贷款利息,也可以在项目开发后投入。混合型房地产信托基金则同时经营上述两种形式的业务。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房地产证券化的先头金融产品,发端于美国在1960制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REIT Act)》,其主要特点有[2]:①面向中小投资者。由于REITs将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投资于房地产,所以中小投资者在没有大量资本的情况下也可以参与房地产业的投资,分享房地产专业投资经营的成果。②流动性强。房地产作为不动产,流动性较差,投资者很难在短期内将其兑换成现金。当投资者急需资金而要将房地产变现时,经常要遭受损失。相比而言,由于多数REITs像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能很快地将其持有的房地产信托基金资产转换为现金,因而具有相当高的流动性。③高现金回报。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投资目标是既获得稳定的当前收入,又得到具有潜力的资本增值,因而被投资界誉为“全面收益型”投资。④有效地分散风险和投资组合管理。在相同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不同投资项目的收益会有不同的反应。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资产多样化投资组合管理,使自已的投资涵盖的物业种类足够丰富,分布的区域足够广阔,从而保证自已的投资更安全。同时,由于它由专业的人员进行投资理财,克服了个人理财的专业知识限制。⑤具有较强的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作为REITs价值基础的房地产,具有很强的保值功能。一方面,通货膨胀来临时物价上扬,房地产物业的价值升值更快,以房地产物业为资产基础的REITs股票价值也会随之上升;另一方面,在通货膨胀时期,REITs的收益水平也会比平时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销通货膨胀的作用。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很好的保值类投资工具。
更为重要的是,房地产信托基金作为连接投资者与融资者的桥梁和纽带,对一国房地产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将改善房地产行业融资渠道,避免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贷款,减轻银行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工具,活跃资本市场交易会,拓宽个人投资渠道,有利于解决房地产资金流动性差的问题。正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如此多的优势和重大现实意义,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并且在近些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07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REITs的法规,预计今后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这个行列。
二、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尽管我国尚未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但是类似的信托投资产品已经存在多年。特别是2008年以来,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突然成为投资者备受推崇的对象,发展速度之快令人瞠目。据资料统计,1~9月全国共发行60款房地产投资类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接近100亿人民币,同比去年发行规模几乎翻番。其中仅9月份一个月就筹资21.94亿人民币。房地产投资类信托产品持续火热的主要原因在于超高的预期收益回报,特别是9月发行的房地产投资类信托产品平均收益率竟然高达11.16%。面对这种超常发展,我们当然可以肯定,房地产信托在中国确实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发展的背后同样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因为一旦房产开发商无法支付如此之高的收益率,随之而来的信用危机将无疑会对金融市场带来不小的震荡。
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因为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信托与国外成熟的REITs相比,无论是从产品设计,还是资金运作和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转让机制不完善,流动性弱。目前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存续期一般是1~5年,并且大部分集中在较短的1~2年期。1年期的产品均不设计赎回或转让机制,但可以在相关银行或受托的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质押。一年期以上的产品一般设有转让机制,但这种转让只能由受托人或其代理人私下进行。少部分产品设计了赎回机制,但赎回金额要受限于产品本身的现金流状况,赎回间隔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因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持有信托产品的风险将无法通过金融市场的交易来实现转嫁。
2.在房地产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上缺乏组合投资,难于分散风险[3]。2002年以来设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中,95%左右的信托产品都采取单一项目融资型的资产配置策略。从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看,无论是贷款、股权投资,还是产权、收益权投资,大多是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确定收益率的融资。这种资金运用方式将信托资金的安全和收益集中在单一的特定项目上,使信托产品的投资业绩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必然不利于未来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上市交易。
3.房地产项目的专业管理能力较差。美国房地产信托基金基本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发起设立的,他们对房地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具备非常专业化的技能基础和丰富的业务经验,可以依赖其专业管理能力来大范围构建项目组合、高效率运营信托资金。然而,我国信托公司作为专业性的金融投资理财中介机构,既没有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历史经验,又无现实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专业管理团队[4],缺乏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管理能力,无法独立选择、构建和开发管理高质量的房地产项目组合。
4.客户定位过于狭窄。从我国的“一法两规”所构建的信托业经营环境看,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客户锁定于能承担较高风险投资风险的富裕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这种狭窄的客户定位大大限制了信托投资公司开发不同风险收益信托产品空间,也使许多中小投资者望而却步。
下表1列示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与REITs的主要差异。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还处在发展的初期,只是一种不成熟的、初级的、过渡的金融产品。因而,这种产品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必然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为了实现房地产信托融资的良性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推出已经十分必要。
表1. 中国房地产信托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区别
三、促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措施
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从目前这种低级不成熟的状况逐步发展为较完善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我们可以在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房地产及信托业的发展状况,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诞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加强专业性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规或条例,完善REITs的法律环境。美国REITs的蓬勃发展和有效运转,取决于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监管当局专门建立了一套针对房地产信托的监管制度,严格限制信托控制权过于集中,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和收益分配,依靠市场机制和监管制度的设计防范风险[5]。完善而严格的法律体系使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行真正实现了“资本大众化、产权证券化、经营专业化”。我国陆续出台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基本解决了信托公司今后发展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但是,REITs的发展还存在很多“拦路虎”,尤其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上。银监会应该在现行的《信托法》框架内尽快出台REITs的规章,对REITs产品起到监管作用,改造现有的信托产品,使其标准化和规模化。
2.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我国REITs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REITs给予某些税收上的优惠,同时也对REITs采取限制性的条件。美国法律对REITs规定:①REITs必须至少100名以上的受益凭证持有人;②保持至少75%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房地产、房地产担保债权以及政府公债等低风险债券;③盈利的75%以上必须来自于房地产有关的投资;④每年盈利的95%以上必须派发给REITs股份持有人。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REITs可以免征公司利润税,避免了双重征税。我国可以根据具体国情需要,对这些条款加以变动修改。
3.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6]。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对房地产信托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目前大约有300多个房地产投资信托,总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其中大约有三分之二在股票交易所上市。而目前我国对信托产品却有一条规定,即不能通过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从而导致信托产品的公众认知程度比银行储藏、国债、证券投资基金都要差很多,如果一旦需要进行转让,成本会非常高。因此我国可以调整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监管制度与模式,增加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通过直接上市等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完善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二级市场。
4.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和稳定发展,防止房地产泡沫。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主要大城市的房地产需求大于供给,再加上房地产投机者的炒作,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房地产泡沫,一旦REITs出现,在房地产市场不太稳定的状态下,保证投资者的回报将成为一个问题,并且也将助推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因此,保持一个健康、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也是实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重要前提。
5.加快组建专业人才队伍和发展相关中介机构。REITs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极强的新型融资方式,它涉及金融、证券、法律、房地产、信托等多专业领域,需要一大批复合型的人才。然而目前我国许多房地产信托从业人员只懂得金融、信托方面的知识,缺乏房地产开发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REITs的发展需要房地产中介顾问行业提供专业较高水平的服务,如房地产评估等。因此,要加快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技术的引进力度,大力发展相关中介机构,以保证其运作方式能与国际惯例接轨。
尽管我国目前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还较稚嫩,信托产品普遍规模小,盈利模式和信托产品还需要进一步创新。但是,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信托业的成长壮大与房地产业的规范,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必将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终将会成为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流模式,并也会成为房地产融资的主渠道之一。
[参考文献]
[1]汪建新.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理论研究进展及借鉴[J].商业时代,2006,(35):78.
[2]李健飞.美国房地产信托基金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5,(1):49.
[3]谢 丽,李国妤.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及其控制[J].当代经济,2008,(8):69.
[4]戴晓红.中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7,(3):56.
[5]李志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前景探析[J].福建金融,2007,(6):14.
[6]梁亮华,董伏堂.信托投资——房地产融资的新宠[J].中国房地信息,2004,(4):49.
A New Type of Financing in Chinese Real Estate Industry——Research 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Zhang Bo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102, China)
Abstract: Chinese real estate industry is facing huge financial pressure since 2008. To build up much-needed diversification of financing channels, the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 is extremely necessary. This article outlines the content and features of REITs,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of current real estate trust products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difference compared with REITs. In the end, the major measures to develop Chinese REITs are raised.
Key words: real estate; trust; funds
(责任编辑:张改兰)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基金
[中图分类号] F29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3-0034-03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钢铁、建材及家电家居用品等产业发展举足轻重,对金融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新一轮的内需启动计划中,房地产业的兴盛无疑是一颗举足轻重的棋子。然而,受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房地产业目前正在经受严峻的考验,突出表现在大批资金撤离,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链突然绷紧,后续开发资金匮乏等。因此,房地产项目融资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种大背景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推出无疑是符合时宜的。
一、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内涵与特征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是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具体而言,是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如基金单位、基金股份等),将投资者不等额出资汇集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加以管理,获得收益由基金券持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风险共担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投资业务及收入模式的不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大致可以分为权益型(equity REITs)、不动产担保借贷型(mortgage REITs)和混合型(hybrid REITs)三种类型[1]。权益型房地产信托基金以持有并运作房地产项目为目的,其收入来源主要是租金收入和转让所得两部分,它可以独立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在项目开发完成后收取租金收入,也可以在开发完成后若干时期内将房地产出售获得投资收益。不动产担保借贷型房地产信托基金主要以向房地产开发商和有意购买物业的抵押人提供贷款,其主要收入是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它可以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期发放抵押贷款,逐期收取贷款利息,也可以在项目开发后投入。混合型房地产信托基金则同时经营上述两种形式的业务。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房地产证券化的先头金融产品,发端于美国在1960制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REIT Act)》,其主要特点有[2]:①面向中小投资者。由于REITs将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投资于房地产,所以中小投资者在没有大量资本的情况下也可以参与房地产业的投资,分享房地产专业投资经营的成果。②流动性强。房地产作为不动产,流动性较差,投资者很难在短期内将其兑换成现金。当投资者急需资金而要将房地产变现时,经常要遭受损失。相比而言,由于多数REITs像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能很快地将其持有的房地产信托基金资产转换为现金,因而具有相当高的流动性。③高现金回报。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投资目标是既获得稳定的当前收入,又得到具有潜力的资本增值,因而被投资界誉为“全面收益型”投资。④有效地分散风险和投资组合管理。在相同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不同投资项目的收益会有不同的反应。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资产多样化投资组合管理,使自已的投资涵盖的物业种类足够丰富,分布的区域足够广阔,从而保证自已的投资更安全。同时,由于它由专业的人员进行投资理财,克服了个人理财的专业知识限制。⑤具有较强的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作为REITs价值基础的房地产,具有很强的保值功能。一方面,通货膨胀来临时物价上扬,房地产物业的价值升值更快,以房地产物业为资产基础的REITs股票价值也会随之上升;另一方面,在通货膨胀时期,REITs的收益水平也会比平时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销通货膨胀的作用。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很好的保值类投资工具。
更为重要的是,房地产信托基金作为连接投资者与融资者的桥梁和纽带,对一国房地产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将改善房地产行业融资渠道,避免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贷款,减轻银行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工具,活跃资本市场交易会,拓宽个人投资渠道,有利于解决房地产资金流动性差的问题。正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如此多的优势和重大现实意义,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并且在近些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07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REITs的法规,预计今后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这个行列。
二、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尽管我国尚未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但是类似的信托投资产品已经存在多年。特别是2008年以来,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突然成为投资者备受推崇的对象,发展速度之快令人瞠目。据资料统计,1~9月全国共发行60款房地产投资类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接近100亿人民币,同比去年发行规模几乎翻番。其中仅9月份一个月就筹资21.94亿人民币。房地产投资类信托产品持续火热的主要原因在于超高的预期收益回报,特别是9月发行的房地产投资类信托产品平均收益率竟然高达11.16%。面对这种超常发展,我们当然可以肯定,房地产信托在中国确实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发展的背后同样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因为一旦房产开发商无法支付如此之高的收益率,随之而来的信用危机将无疑会对金融市场带来不小的震荡。
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因为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信托与国外成熟的REITs相比,无论是从产品设计,还是资金运作和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转让机制不完善,流动性弱。目前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存续期一般是1~5年,并且大部分集中在较短的1~2年期。1年期的产品均不设计赎回或转让机制,但可以在相关银行或受托的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质押。一年期以上的产品一般设有转让机制,但这种转让只能由受托人或其代理人私下进行。少部分产品设计了赎回机制,但赎回金额要受限于产品本身的现金流状况,赎回间隔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因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持有信托产品的风险将无法通过金融市场的交易来实现转嫁。
2.在房地产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上缺乏组合投资,难于分散风险[3]。2002年以来设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中,95%左右的信托产品都采取单一项目融资型的资产配置策略。从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看,无论是贷款、股权投资,还是产权、收益权投资,大多是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确定收益率的融资。这种资金运用方式将信托资金的安全和收益集中在单一的特定项目上,使信托产品的投资业绩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必然不利于未来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上市交易。
3.房地产项目的专业管理能力较差。美国房地产信托基金基本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发起设立的,他们对房地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具备非常专业化的技能基础和丰富的业务经验,可以依赖其专业管理能力来大范围构建项目组合、高效率运营信托资金。然而,我国信托公司作为专业性的金融投资理财中介机构,既没有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历史经验,又无现实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专业管理团队[4],缺乏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管理能力,无法独立选择、构建和开发管理高质量的房地产项目组合。
4.客户定位过于狭窄。从我国的“一法两规”所构建的信托业经营环境看,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客户锁定于能承担较高风险投资风险的富裕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这种狭窄的客户定位大大限制了信托投资公司开发不同风险收益信托产品空间,也使许多中小投资者望而却步。
下表1列示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与REITs的主要差异。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还处在发展的初期,只是一种不成熟的、初级的、过渡的金融产品。因而,这种产品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必然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为了实现房地产信托融资的良性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推出已经十分必要。
表1. 中国房地产信托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区别
三、促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措施
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从目前这种低级不成熟的状况逐步发展为较完善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我们可以在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房地产及信托业的发展状况,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诞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加强专业性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规或条例,完善REITs的法律环境。美国REITs的蓬勃发展和有效运转,取决于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监管当局专门建立了一套针对房地产信托的监管制度,严格限制信托控制权过于集中,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和收益分配,依靠市场机制和监管制度的设计防范风险[5]。完善而严格的法律体系使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行真正实现了“资本大众化、产权证券化、经营专业化”。我国陆续出台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基本解决了信托公司今后发展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但是,REITs的发展还存在很多“拦路虎”,尤其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上。银监会应该在现行的《信托法》框架内尽快出台REITs的规章,对REITs产品起到监管作用,改造现有的信托产品,使其标准化和规模化。
2.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我国REITs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REITs给予某些税收上的优惠,同时也对REITs采取限制性的条件。美国法律对REITs规定:①REITs必须至少100名以上的受益凭证持有人;②保持至少75%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房地产、房地产担保债权以及政府公债等低风险债券;③盈利的75%以上必须来自于房地产有关的投资;④每年盈利的95%以上必须派发给REITs股份持有人。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REITs可以免征公司利润税,避免了双重征税。我国可以根据具体国情需要,对这些条款加以变动修改。
3.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6]。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对房地产信托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目前大约有300多个房地产投资信托,总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其中大约有三分之二在股票交易所上市。而目前我国对信托产品却有一条规定,即不能通过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从而导致信托产品的公众认知程度比银行储藏、国债、证券投资基金都要差很多,如果一旦需要进行转让,成本会非常高。因此我国可以调整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监管制度与模式,增加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通过直接上市等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完善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二级市场。
4.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和稳定发展,防止房地产泡沫。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主要大城市的房地产需求大于供给,再加上房地产投机者的炒作,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房地产泡沫,一旦REITs出现,在房地产市场不太稳定的状态下,保证投资者的回报将成为一个问题,并且也将助推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因此,保持一个健康、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也是实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重要前提。
5.加快组建专业人才队伍和发展相关中介机构。REITs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极强的新型融资方式,它涉及金融、证券、法律、房地产、信托等多专业领域,需要一大批复合型的人才。然而目前我国许多房地产信托从业人员只懂得金融、信托方面的知识,缺乏房地产开发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REITs的发展需要房地产中介顾问行业提供专业较高水平的服务,如房地产评估等。因此,要加快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技术的引进力度,大力发展相关中介机构,以保证其运作方式能与国际惯例接轨。
尽管我国目前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还较稚嫩,信托产品普遍规模小,盈利模式和信托产品还需要进一步创新。但是,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信托业的成长壮大与房地产业的规范,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必将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终将会成为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流模式,并也会成为房地产融资的主渠道之一。
[参考文献]
[1]汪建新.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理论研究进展及借鉴[J].商业时代,2006,(35):78.
[2]李健飞.美国房地产信托基金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5,(1):49.
[3]谢 丽,李国妤.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及其控制[J].当代经济,2008,(8):69.
[4]戴晓红.中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7,(3):56.
[5]李志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前景探析[J].福建金融,2007,(6):14.
[6]梁亮华,董伏堂.信托投资——房地产融资的新宠[J].中国房地信息,2004,(4):49.
A New Type of Financing in Chinese Real Estate Industry——Research 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Zhang Bo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102, China)
Abstract: Chinese real estate industry is facing huge financial pressure since 2008. To build up much-needed diversification of financing channels, the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 is extremely necessary. This article outlines the content and features of REITs,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of current real estate trust products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difference compared with REITs. In the end, the major measures to develop Chinese REITs are raised.
Key words: real estate; trust; funds
(责任编辑:张改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