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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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有关联合国改革的问题主要涉及扩大安理会组成,尤其是增加常任理事国、限制或取消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完善经社理事会的系统、确定托管理事会的存废、维和机制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国际法与联合国的改革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关键词 联合国 改革 安理会 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651.1文献标识码:A
  联合国诞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时,是全世界人民反对侵略战争、要求世界和平的产物,是当今世界最具权威性的一般政治性普遍国际组织。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联合国的规模、结构、运作机制和决策程序以及方式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的实际情况,所以,联合国改革势在必行。
  一、联合国概况及国际环境的变化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纽约。《宪章》规定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以下原则:(1)主权平等;(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非法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6)不干涉内政原则。联合国为了完成其使命,设立了6个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全世界人民业已取得侵略战争的胜利,冷战形势也已消逝,以美、苏为首的两极世界已变为各种世界力量并存且相互抗衡的多极世界。目前,联合国会员国的构成、联合国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同联合国创建时期大不相同,修改《宪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所以,联合国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现阶段联合国改革涉及的问题
  现阶段联合国内外所讨论的宪章修改或联合国改革方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扩大大会的权限;扩大安理会的组成尤其是增加常任理事国、限制或取消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和加强集体安全体制;完善经社理事会的系统;托管理事会的存废;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等。下面仅就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一)改进维和机制。
  在军事层面上明确维和行动的改革方向并不难,但要想在政治层面上落实改革却是另外一回事。所以,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在触及深层次的军事层面的变革之前,联合国应将改革的重点放在结构调整上。联合国的行政机构有着代议制政府的某些形式,然而却没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和权威。相反,安理会有权授权维和行动,但却无权强制成员国提供行动所必须的要素:资金、人员、装备,以至于大多数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或做出的决定与其说是联合国的政治立场,不如说是国家间达成的脆弱而易变的协议。
  其次, 联合国行政机构应尽量避免直接插手维和行动。联合国应当将具体行动委派给具体成员国或志愿国联盟,并着重进行危机早期评估工作,提议并批准行动,监督维和行动进程并帮助恢复重建。
  再次, 联合国也应当为各成员国提供积极参与维和行动的动因,对各成员国的参与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进行记录, 并将其直接与各成员国在联合国内的权利与地位挂钩。如此一来, 那些追求“软实力”的国家就必须以一种有益于世界和平的方式参与到竞争中来。
  最后,联合国必须改变其外交策略。
  (二)安理会改革。
  各国在将信任与责任交给安理会的同时,也期待着安理会能够通过改革,增强其决策的民主性、透明度,效率更高,更具权威性。
  1、常任理事国改革。
  由第二次世界大战五大战胜国出任并享有否决权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特征。当前,很多国家赞成增加常任理事国,但在具体方案上各国却存在很大分歧:(1)英、美、法等现任常任理事国表示,在不对其现有常任理事国的地位带来任何影响的前提下赞成增加常任理事国数量;(2)德、日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明确要求增加具有“完全”地位的常任理事国;(3)印度、尼日利亚等一些地区大国则以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由,为自己谋求常任理事国地位, 但并不谋求否决权;(4)意大利等国坚决反对增加具有完全地位的常任理事国, 主张设立“准”常任理事国,以防德、日成为常任理事国后将严重影响其自身的地位。为了顺应历史发展,应该增加常任和非常任理事国,并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1) 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国力的大小;(2)是否有利于地区稳定和平衡;(3)在国际社会和地区的影响力;(4)对联合国的贡献程度。
  2、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
  安理会要通过一项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之可决票, 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表决非程序性的问题,只要有任何一个常任国投反对票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拥有的这一“特殊权利”称之为否决权。
  归根结底,五大国一致表决程序中的否决权是一种特权, 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相符。在强烈要求改革的浩浩声势下,近半个世纪以来,在不修改宪章的前提下,联合国不断努力限制否决权的使用与效力, 并积极寻求改进安理会表决程序的方法。
  (三)经社理事会改革。
  经社理事会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在大会权力下协调联合国及专门机构在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的工作。几十年来,此机构一直处于危机的状态。为赋予经社理事会相应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有建议提出要么减少其成员数量,要么将其扩大到涵盖所有成员国;同时,撤销第二和第三委员会(他们几乎履行相同的职能);建立一个新的、成员数量有限、包括最富裕和人口最多国家的“经济安全理事会”,其他国家以区域为基础选派代表。
  (四)托管理事会改革。
  托管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之下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联合国机关。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的11块托管领土陆续独立或取得了自治,所有托管协定都已宣告终止,托管理事会的使命业已完成,继续设立似乎已无必要,但其撤销是修改宪章才能决定的问题,各会员国对其存废意见各异。随着使命的完成,应逐步将托管理事会的职能转向对全球环境、海洋、空气和外层空间等人类共同财产的托管上。
  三、改革面临的问题
  当前,对从结构改革的角度提高联合国效率的建议再次出现,这一点令人鼓舞。触及《宪章》的禁忌明显正在消逝,这一事实显然是一种积极的变化。然而,改革进程中仍然问题重重。
  (一)经济和社会问题。
  在此问题上,南北意见不同。发展中国家继续迫切要求扩大联合国的所有委员会,开发经济和社会计划。北方发达国家对联合国的大部分经济和社会活动并不太感兴趣,更愿意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各国均表现出对国际和全球层次上可靠的政治机构的需求。这种机构要规定执行共同经济政策的中期承诺,如在西方国家峰会的决议中所达成的那些。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快速发展,许多联合国之外的机构应运而生并表现出强大的活力。尽管理论上它们是联合国系统的成员,但世界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实际上已作为独立的实体运作。
  这些新政治机构的成员大多被限制在重要国家,这无疑排除了小国和第三世界国家。在此情况下,以现有结构联合国似乎不大可能在经济与社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似乎也不会很快完成改革以在这些领域做出更大贡献。
  (二)国际安全。
  安全领域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自冷战结束后一直存在着共识的假象。五个常任理事国在海湾战争授权、尽力结束地区冲突、支持更大规模地采用维和行动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促成了这样的观念:冷战是缺少共识的唯一原因,真正的集体安全体系是可能的。
  建立国际部队的建议在安理会中没有得到很多支持。众所周知,集体安全体系是为国家间冲突而设计的,不可能很好地处理国内冲突。国家间传统类型的争端如今已不频繁,也不会再频繁。当前的安全威胁是那些主要发生在单个国家或前国家内部的争端,或者牵涉诸如恐怖分子和种族群体之类的非国家行为体。
  四、联合国改革与现代国际法的互动
  联合国的改革进程涉及诸多国际法问题。联合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概念正在影响或改变国际法的某些基本理念。此外,在改革进程中,现代国际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现代国际法在联合国改革进程中的作用。
  首先,国际法调整范围扩大,使得更多的问题需要并且可以通过联合国解决。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从政治逐步扩展至经济、文化等领域,从陆地至海洋、大气层乃至外层空间,从以维护和平为主扩大到包括当代国际生活的所有方面。
  其次,国际法的新发展及其新分支的产生,也引起了联合国相应的内部改革,如随着海洋法、空间法的发展,需要寻求一个代表人类共同利益的机构加以管理海洋、外层空间等领域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托管理事会的改革适逢其时。
  最后,现代国际法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发展与变化,为联合国改革进程中提出的新概念提供了理论基础。国际法的全球化趋势,要求联合国改革重视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使发展与安全并重,更好地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二)联合国改革将进一步推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首先,联合国改革为国际组织法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秘书长的地位、联合国管理结构和层次的全面调整、简化会议议程、资源合理配置、理顺预算和财政、改进决策机制等问题都为研究国际组织法提供了新课题。
  其次,联合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概念有助于深化对现代国际法上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而对“使用武力的正当性”、“宪章第51条与自卫”、“全面的集体安全”以及“恐怖主义的定义”等问题的探讨,必将进一步推动现代国际法上某些分支学科的发展。
  再次,联合国改革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等的挑战,不但丰富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而且会推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最后,联合国机构的改革、决策机制的变化,不但关系到国际组织运作的民主化,而且也将为其他国际组织借鉴,进而进一步促进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五、结语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联合国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联合国要尽快进行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格局。然而,联合国改革涉及组织结构、管理程序以及宪制安排等各方面,涵盖国际安全以及经济和社会领域,反映各国在这些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和观点。宪章修改和联合国改革问题是整个国际社会斗争与合作的缩影,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可想而知。所以针对联合国改革这个问题,首先要做出周全的计划,进而在计划内高效率的进行。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朱宏杰.从大国一致原则看联合国改革.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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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镠.联合国改革的走向及其障碍分析.金陵法律评论,2009,(1).
  [5]杨泽伟.联合国改革与现代国际法:挑战、影响和作用.时代法学,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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