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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刊1995年第7期刊登了邓小林同志提供的《王某构成何罪》一文后,先后收到参加讨论的稿件数十篇,对读者的涌跃参与和热情支持,我们编辑部全体同仁表示真诚的感谢。限于篇幅,不能全部发表读者来稿,除已发表的外,现选发数篇有代表性观点的文章,以飨读者。笔者认为下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而不是其他罪。理由如下:第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共同犯罪的构成理论要求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案中王某只是为好友所求帮忙撕了一套发票,并不知晓好友索取发票的真实动机,对于好友事后诈骗的行为是不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