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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违约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等侵害合同顺利履行的情况。期前违约不仅是与实际违约相并列的重大理论问题,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大量存在。如何建立科学的期前违约救济规则以回应实践的需求已然成为各国合同法研究中的核心问题。由于多种原因各国法制对其规定并不一致,导致期前违约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构造复杂,在实践中亦认定困难。我国学者对期前违约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时至今日却依然无法达成共识。一方面有大量学者支持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认为其较大陆法系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