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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岸继承法之差异台湾地区现行“继承法”施行于1931年,其后为因应社会变迁,经过几次(分别于1985年、2005年、2007年)修订后,始有今日之面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继承法》于1985年施行,制定时间较晚,加诸政治、社会背景的不同,两岸继承法制存在着基本的差异,以下仅就与公证事务有关之规定说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