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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旨在对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说明和补充, 并提出了改进的意见。
关键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会计核算;资产折旧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资产价值的计量存在问题
1.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的初始计量存在问题。新制度中规定对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的计量中没有设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科目。这种处理方式有可能因为利息的错误计价而导致成本偏高,因而影响事业单位的资产总额。并且新制度规定,在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内,确认投资收益的标准是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却未将各种股权或债权的投资收益依照受益期分别进行确认和核算。这样进行处理,将会导致在各个不同会计期间之内,事业单位的投资收益不可比。
2.长期投资的后续计量存在问题。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长期投资后续计量的内容来看,均应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不论是否控股,均不考虑权益法核算。在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获得对外投资收益,这是大多数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真正目的,但是很多联营合营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存在不分配利润、延迟分配利润,甚至还有一些根本就是亏损,如果事业单位投资这些企业还是以成本法核算的话,事业单位的资产价值将不能被准确的反应,所以本人认为事业单位亦可尝试在适当情况下使用权益法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变化,事业单位也应当作出适当调整。
二、折旧的计提存在问题
1.折旧年限的统一存在问题。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首次加入了“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科目,这是新制度的一大亮点,这样一方面不会影响到单位的正常支出预算,另一方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事业单位在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但是这是通过“虚提”来实现的,不采用列入支出的方式,而是通过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虚提折旧和摊销,以此来反映随着使用的损耗和时间的推移,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造成的价值消耗。如此则改善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背离情况,但是,在新制度中只是规定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行确定折旧年限,即使有规定限制,还是赋予了事业单位比较广泛的权利,而且相同的固定资产在不同的单位中的使用情况是不一样的,折损的速度也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普遍化的成立资产评估机构,这样可以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和预计使用年限得到准确的判断,在制度上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统一,使会计信息更加具有公平性和真实性。
2.累计折旧与修购基金的选择存在问题。在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有规定,事业单位是要提取修购基金的,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按照50%的比例在固定资产的修购项目中列支或者转入,但是规则还指出,如果是计提折旧的单位就不用再提取修购基金了,折旧和基金只能二选一。事实上,这二者并不存在矛盾或者重复,如果某事业单位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是计提折旧还是计提修购基金就有影响了,如果计提修购基金,可算入当期支出,如果计提折旧,那么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不计入支出,这样计提修购基金就比计提折旧交的税少,所以,建议规定所有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事业单位都要计提折旧,以此来保证同类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经营亏损和事业亏损的结转存在问题
1.事业亏损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反映存在问题。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如果发生了事业亏损,且事业基金尚不够对事业亏损进行弥补的,那么事业亏损在会计期末要留在“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而这一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不进行列示,那么在资产负债表上就不能反映出事业单位的事业亏损情况。所以,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上可以增加相应的科目来表示出事业亏损的数额,使报表信息更加完善。
2.经营亏损的期末结转存在问题。在实际的工作中,也可能出现经营亏损,但经过了纳税调整之后,经营结余为正,需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的核算是需要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来进行核算的,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事实上的事业结余弥补经营亏损的情况。建议在未来的制度修订中将经营收入或亏损直接在“经营结余”科目中进行核算,不再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或者结合税法的要求对纳税调整前后经营状况不一样的情况作出统一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的量化指标存在问题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提高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一般固定资产入账的价值标准是1000元,专用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标准是1500元,有些资产如果是大批的购入,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即使单位资产没有达到入账价值的标准,也应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首先,“大批”这个概念只是个模糊的范围指标,不同事业單位之间可能产生较大差异,其次,如果已经大批购入某项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并已按固定资产入账,那么下次再购入少量同类资产,是否还按照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处理?这些问题都没有详细规定。再例如新制度规定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单位可不计提修购基金,那么“较少”又是怎样的标准?这些模糊的指标都会影响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所以建议在未来的修订中,应该考虑现实状况对制度中指标进行具体的量化,执行统一的标准,这样使会计信息的计量和管理更加方便。
为解决以上问题,本人认为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未来的修订和发展中,应该注意一下四个方面: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未来的修订中应当注意多多吸取企业会计制的优点,事实上这一点已经初步表现出来了,比如此次修订中对资产负债表的修改,以及部分会计科目的重新设置,很多内容都和企业会计制度有了趋同性。
2.要调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性,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具体规定上再进行把握,在引入权责发生制时,要充分考虑自身单位的实际情况,比如用于专项财政拨款的部分可继续采用收付实现制,其他盈利性的活动可以尝试采用权责发生制等,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
3.对资产的管理要更加严谨与精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上调等新内容在施行初期或许存在一些漏洞,比如之前已提到的折旧年限问题,以及在固定资产确认的方面,量化指标要针对现实问题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在制度上加以统一的规定。
通过以上改革,帮助事业单位会计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合理的使用,健全财务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侯晔玲.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若干问题比较分析[J].华章,2013,03:28.
[2]俞晓燕.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企业研究,2013,22:87-88.
关键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会计核算;资产折旧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资产价值的计量存在问题
1.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的初始计量存在问题。新制度中规定对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的计量中没有设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科目。这种处理方式有可能因为利息的错误计价而导致成本偏高,因而影响事业单位的资产总额。并且新制度规定,在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内,确认投资收益的标准是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却未将各种股权或债权的投资收益依照受益期分别进行确认和核算。这样进行处理,将会导致在各个不同会计期间之内,事业单位的投资收益不可比。
2.长期投资的后续计量存在问题。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长期投资后续计量的内容来看,均应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不论是否控股,均不考虑权益法核算。在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获得对外投资收益,这是大多数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真正目的,但是很多联营合营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存在不分配利润、延迟分配利润,甚至还有一些根本就是亏损,如果事业单位投资这些企业还是以成本法核算的话,事业单位的资产价值将不能被准确的反应,所以本人认为事业单位亦可尝试在适当情况下使用权益法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变化,事业单位也应当作出适当调整。
二、折旧的计提存在问题
1.折旧年限的统一存在问题。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首次加入了“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科目,这是新制度的一大亮点,这样一方面不会影响到单位的正常支出预算,另一方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事业单位在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但是这是通过“虚提”来实现的,不采用列入支出的方式,而是通过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虚提折旧和摊销,以此来反映随着使用的损耗和时间的推移,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造成的价值消耗。如此则改善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背离情况,但是,在新制度中只是规定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行确定折旧年限,即使有规定限制,还是赋予了事业单位比较广泛的权利,而且相同的固定资产在不同的单位中的使用情况是不一样的,折损的速度也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普遍化的成立资产评估机构,这样可以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和预计使用年限得到准确的判断,在制度上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统一,使会计信息更加具有公平性和真实性。
2.累计折旧与修购基金的选择存在问题。在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有规定,事业单位是要提取修购基金的,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按照50%的比例在固定资产的修购项目中列支或者转入,但是规则还指出,如果是计提折旧的单位就不用再提取修购基金了,折旧和基金只能二选一。事实上,这二者并不存在矛盾或者重复,如果某事业单位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是计提折旧还是计提修购基金就有影响了,如果计提修购基金,可算入当期支出,如果计提折旧,那么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不计入支出,这样计提修购基金就比计提折旧交的税少,所以,建议规定所有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事业单位都要计提折旧,以此来保证同类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经营亏损和事业亏损的结转存在问题
1.事业亏损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反映存在问题。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如果发生了事业亏损,且事业基金尚不够对事业亏损进行弥补的,那么事业亏损在会计期末要留在“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而这一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不进行列示,那么在资产负债表上就不能反映出事业单位的事业亏损情况。所以,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上可以增加相应的科目来表示出事业亏损的数额,使报表信息更加完善。
2.经营亏损的期末结转存在问题。在实际的工作中,也可能出现经营亏损,但经过了纳税调整之后,经营结余为正,需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的核算是需要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来进行核算的,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事实上的事业结余弥补经营亏损的情况。建议在未来的制度修订中将经营收入或亏损直接在“经营结余”科目中进行核算,不再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或者结合税法的要求对纳税调整前后经营状况不一样的情况作出统一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的量化指标存在问题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提高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一般固定资产入账的价值标准是1000元,专用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标准是1500元,有些资产如果是大批的购入,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即使单位资产没有达到入账价值的标准,也应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首先,“大批”这个概念只是个模糊的范围指标,不同事业單位之间可能产生较大差异,其次,如果已经大批购入某项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并已按固定资产入账,那么下次再购入少量同类资产,是否还按照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处理?这些问题都没有详细规定。再例如新制度规定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单位可不计提修购基金,那么“较少”又是怎样的标准?这些模糊的指标都会影响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所以建议在未来的修订中,应该考虑现实状况对制度中指标进行具体的量化,执行统一的标准,这样使会计信息的计量和管理更加方便。
为解决以上问题,本人认为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未来的修订和发展中,应该注意一下四个方面: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未来的修订中应当注意多多吸取企业会计制的优点,事实上这一点已经初步表现出来了,比如此次修订中对资产负债表的修改,以及部分会计科目的重新设置,很多内容都和企业会计制度有了趋同性。
2.要调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性,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具体规定上再进行把握,在引入权责发生制时,要充分考虑自身单位的实际情况,比如用于专项财政拨款的部分可继续采用收付实现制,其他盈利性的活动可以尝试采用权责发生制等,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
3.对资产的管理要更加严谨与精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上调等新内容在施行初期或许存在一些漏洞,比如之前已提到的折旧年限问题,以及在固定资产确认的方面,量化指标要针对现实问题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在制度上加以统一的规定。
通过以上改革,帮助事业单位会计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合理的使用,健全财务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侯晔玲.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若干问题比较分析[J].华章,2013,03:28.
[2]俞晓燕.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企业研究,2013,22: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