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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我国的工业化以及城市化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不断膨胀的农村土地需求。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征地补偿制度的很多方面仍旧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配套补偿措施尚不齐全,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以及合理性,不仅对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以及生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还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将从多个层次对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一定深度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利用以及保护力度,同时也为相关的读者提供一定意义上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问题;措施
农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农村土地不仅同农民的就业问题息息相关,还在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度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给农民的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不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能够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还能切实促进城乡经济的均衡发展,能够有效的拉近城乡发展差距,在推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深入的探究不仅有其重要性,更有必要性。
1.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存在的问题
1.1法律体系以及法规依据可行性低
目前,我国的土地征用相关问题主要依靠土地管理法以及宪法来解决,尚未制定和确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和专业性的土地征用补偿法,导致补偿规定不明确,执行力度相对薄弱。除此以外,相关的法律规范尚未健全,可操作性比较匮乏,难以为补偿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另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以及执行是以土地的原用途而非现行市价为实际的依据,导致补偿标准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农民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害。
1.2征地货币补偿值的制定缺乏科学合理性
现阶段,我国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一般而言具有较低的土地补偿值,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概括:首先,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在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被切断,生活水平和质量可能会逐渐下降。其次,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常常与实际的土地市场价相去甚远,根据土地补偿所采取的分配方法来看,农民人均获得的安置补助费基本上很难维持正常水平的生活开销,除此以外,征收的土地按照土地用途进行补偿时,相应的补偿价格也往往严重低于实际的土地市场价,农民的利益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的维护。
1.3征地补偿标准现存弊端相对较多
土地管理法虽然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其征地补偿标准却有很大的弊端。首先,在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中,补偿费用划分的范围和界定并不科学合理。由于对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时,涉及的因素以及内容相对的复杂,会因不断发生变化的条件的干扰而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保障其稳定性,另外,很难确定有关测量数值的准确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导致补偿标准难以对实际的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反映。其次,补偿标准中对补助、补偿费用的应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其他的相关费用却没有囊括在内,特别是拆分损失补偿、邻地补偿以及预期发展价值补偿相对缺失,这些损失一般由农民承担。一般情况下,土地的价值是以整体为单位进行衡量的,但是很多土地的征用方式为部分征用以及分割征用,土地的规模大大缩小,导致土地的整体价值被削减。除此以外,在外部原因的影响下,征用土地的应用领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周边土地的价值。
2.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措施
2.1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
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造成财产关系产生变化的原因难以进行预期以及预料,所以,一般情况下,土地所有人承担的财产风险比商业风险要大得多,造成的风险既包括直接损失,也有因周围环境变化所造成的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对于国际征地补偿理论而言,以上所提及的损失并不由征用主体负责,而主要由土地所有人来承担,因此,农民的利益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失,所以,这些商业投资行为严重的缺乏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所以,对补偿标准以及项目进行统一化和细化,促进征地补偿公开性以及规范性的提升,不仅能够切实的补偿由征地造成的一系列不合理损失,还能全面的保障被征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2科学地制定农地征用补偿制度
在现实中,在农地征用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土地不再归农民所有,而是成为了城市土地并归国家所有。被征用的土地发生转变后,土地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换言之,土地补偿费的制定同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同年产值并没有很大的关系。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制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实际上并不高,同时也无法对土地价值造成影响的经济因素进行全面的反映,导致在投资情形以及投资水平具有较大差异性的情况下,征地补偿费用的差异性也难得到真实的体现。政府征地耗费的成本较低,很难对国家机关征地行为进行约束,难以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的秩序,也会给粮食安全造成较大的潜在威胁。所以,应该努力的改变征地补偿机制以土地年产值为依据的进行土地补偿的行为,以切实的提高征地补偿的公开性以及规范性,真正的维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
2.3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征地补偿程序
对于建设用地而言,无论其用途是用于经营性还是公益性,其中征用方法都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过于片面的对政府职能进行重视,导致市场的作用被忽视,政府征地时对地价过于压制,希望借此吸引更多的招商投资,造成土地征用补偿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为了对征地制度进行改革,减少耕地被滥用的情况,切实全面的维护农民的发展权、财产权以及生存权,就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的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征用程序的科学合理性,进一步的明确有关部门的职权,对政府部门的征地行为和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约束。征用地应该分为经营性以及公益性两种用地,除去特定的重点工程,建设性用地的取得方式应该具有有偿性特征,以切实的促进市场机制职能和作用的发挥。
3.总结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措施和途径,能够有效地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切实的保障个人、集体以及国家利益的科学合理解决,减少利益冲突和矛盾,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就业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应该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积极建立健全补偿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并通过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不断地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杨桂林.论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J].卷宗,2011,(6):103-104.
[2]杨鹿村,冯春阳.我国征地制度下对失地农民保障和补偿问题研究[J].商,2013,(13):157-158.
[3]曲国强.中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11,(7):246.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问题;措施
农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农村土地不仅同农民的就业问题息息相关,还在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度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给农民的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不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能够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还能切实促进城乡经济的均衡发展,能够有效的拉近城乡发展差距,在推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深入的探究不仅有其重要性,更有必要性。
1.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存在的问题
1.1法律体系以及法规依据可行性低
目前,我国的土地征用相关问题主要依靠土地管理法以及宪法来解决,尚未制定和确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和专业性的土地征用补偿法,导致补偿规定不明确,执行力度相对薄弱。除此以外,相关的法律规范尚未健全,可操作性比较匮乏,难以为补偿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另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以及执行是以土地的原用途而非现行市价为实际的依据,导致补偿标准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农民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害。
1.2征地货币补偿值的制定缺乏科学合理性
现阶段,我国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一般而言具有较低的土地补偿值,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概括:首先,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在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被切断,生活水平和质量可能会逐渐下降。其次,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常常与实际的土地市场价相去甚远,根据土地补偿所采取的分配方法来看,农民人均获得的安置补助费基本上很难维持正常水平的生活开销,除此以外,征收的土地按照土地用途进行补偿时,相应的补偿价格也往往严重低于实际的土地市场价,农民的利益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的维护。
1.3征地补偿标准现存弊端相对较多
土地管理法虽然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其征地补偿标准却有很大的弊端。首先,在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中,补偿费用划分的范围和界定并不科学合理。由于对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时,涉及的因素以及内容相对的复杂,会因不断发生变化的条件的干扰而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保障其稳定性,另外,很难确定有关测量数值的准确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导致补偿标准难以对实际的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反映。其次,补偿标准中对补助、补偿费用的应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其他的相关费用却没有囊括在内,特别是拆分损失补偿、邻地补偿以及预期发展价值补偿相对缺失,这些损失一般由农民承担。一般情况下,土地的价值是以整体为单位进行衡量的,但是很多土地的征用方式为部分征用以及分割征用,土地的规模大大缩小,导致土地的整体价值被削减。除此以外,在外部原因的影响下,征用土地的应用领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周边土地的价值。
2.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措施
2.1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
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造成财产关系产生变化的原因难以进行预期以及预料,所以,一般情况下,土地所有人承担的财产风险比商业风险要大得多,造成的风险既包括直接损失,也有因周围环境变化所造成的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对于国际征地补偿理论而言,以上所提及的损失并不由征用主体负责,而主要由土地所有人来承担,因此,农民的利益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失,所以,这些商业投资行为严重的缺乏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所以,对补偿标准以及项目进行统一化和细化,促进征地补偿公开性以及规范性的提升,不仅能够切实的补偿由征地造成的一系列不合理损失,还能全面的保障被征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2科学地制定农地征用补偿制度
在现实中,在农地征用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土地不再归农民所有,而是成为了城市土地并归国家所有。被征用的土地发生转变后,土地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换言之,土地补偿费的制定同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同年产值并没有很大的关系。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制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实际上并不高,同时也无法对土地价值造成影响的经济因素进行全面的反映,导致在投资情形以及投资水平具有较大差异性的情况下,征地补偿费用的差异性也难得到真实的体现。政府征地耗费的成本较低,很难对国家机关征地行为进行约束,难以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的秩序,也会给粮食安全造成较大的潜在威胁。所以,应该努力的改变征地补偿机制以土地年产值为依据的进行土地补偿的行为,以切实的提高征地补偿的公开性以及规范性,真正的维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
2.3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征地补偿程序
对于建设用地而言,无论其用途是用于经营性还是公益性,其中征用方法都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过于片面的对政府职能进行重视,导致市场的作用被忽视,政府征地时对地价过于压制,希望借此吸引更多的招商投资,造成土地征用补偿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为了对征地制度进行改革,减少耕地被滥用的情况,切实全面的维护农民的发展权、财产权以及生存权,就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的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征用程序的科学合理性,进一步的明确有关部门的职权,对政府部门的征地行为和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约束。征用地应该分为经营性以及公益性两种用地,除去特定的重点工程,建设性用地的取得方式应该具有有偿性特征,以切实的促进市场机制职能和作用的发挥。
3.总结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措施和途径,能够有效地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切实的保障个人、集体以及国家利益的科学合理解决,减少利益冲突和矛盾,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就业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应该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积极建立健全补偿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并通过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不断地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杨桂林.论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J].卷宗,2011,(6):103-104.
[2]杨鹿村,冯春阳.我国征地制度下对失地农民保障和补偿问题研究[J].商,2013,(13):157-158.
[3]曲国强.中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11,(7):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