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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由于当时农业税负重,某村农民林某不愿种地,便离开村子,随儿子落户至小城镇,并将其名下承包的土地交由其他村民代耕,约定由代耕者负担相应的农业税。2009年,该村小组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重新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林某未提出分地的要求,该村小组遂将林某原有的耕地分给为其代耕的村民耕种,并与该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013年,林某向村小组提出要回耕地,遭到拒绝,林某遂诉至法院。那么,林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