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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现有的立法模式可以概括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行政强制执行为辅”。其主要价值是确立和强化了司法权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介入程度。在对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规范性和正当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分散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分离审查主体和执行主体、增强对间接强制执行的监督等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