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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原是普通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现代社会,由于其在合理安排使用财产、扩充财产所有人自由、以及商业融资、民众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明显,已为众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并引进。但即使是在已经承认信托的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与地区,更被重视的也是商事信托,而民事信托一直处于寂寂状态。这主要是因为信托制度设计中有与传统民法理论互不相容的部分:衡平法的缺失、物权的一元制、物权法定主义,阻碍了信托在民法法系国家的发展。本文试分析信托在融入民法法系时产生种种障碍的原因并考察各国对待信托制度、处理这一障碍的不同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