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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明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侵夺,卫所军饷、宗室廪禄开支的增大和宝钞的贬值是造成地方政府公费银转嫁给里甲人户承担的原因。其实地方存留粮除用来支付官员俸禄、儒学师生廪给和孤铎口粮之外,主要用于卫所军的备用粮,并不负担地方政府的公费开支。因此,使用地方存留粮补足屯田子粒的缺额,不但有据可依,而且与地方公费不足用的问题之间也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各项公费支出使用的“官钱粮”其实专指存留钱钞,所以明前期持续的宝钞贬值是造成公费转嫁的直接原因。里甲人户最初以“甲首钱”的名目负担各项公费支出,随着地方财政用银量的增大,最终在正德时期形成了正式的“杂办银”制度。
关键词:公费银;杂办银;存留钱粮;财政功能;备用军饷;宝钞贬值
明代“公费银”是指地方政府运行所需的行政经费。其本由正项钱粮支办,但明中期以降却以各种名目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如福建之纲银、广东之三办银。浙江地区也有“三办”的称呼,较之于广东地区内容则有所不同,(万历)《杭州府志》卷31:“其计丁输银以给公费者谓之丁田,近亦谓之均平。十年之间,见递里甲各以次一编。凡解京料价、祭祀、乡饮、雇觅夫马船匠、公私诸宴会胥自此出,此三办之议所自来也。”1名称上看,“丁田”、“均平”和“三办”的含义是相同的,就是解京的上供物料和祭祀、乡饮一类地方公费的统称。浙江地区的三办(额办、坐办、杂办)包括了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费两部分内容。其中,额办、坐办主要指供应给中央政府的上供物料以及修造战船、漕船之类的支出,杂办才是用于地方政府公费支出的主要部分,故而对浙江地区而言,“公费银”和“杂办银”的含义是相同的。
一、问题的提出
在明史研究领域中,地方公费银何时、何因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一直是明史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山根幸夫和小山正明认为,现役里甲本就有负担地方政府行政费用的责任,所谓“勾摄公事”,就是负责应役年份的上供物料、地方公费、里甲夫马等项目的支出。2但岩井茂树和伍跃的研究指出“勾摄公事”在元明时代的语境中专指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内容,勾摄公事是指里甲职役人员配合地方政府处理刑事案件的行为,并不泛指与地方行政有关的一切事务。因而,没有制度上的规定可以表明,里甲正役原本就应该负责地方公费的支出。1岩见宏则认为,地方公费本由存留的正项钱粮支付,在明代中期以后都开始由应役里甲负担,成为了里甲役的一部分。岩见氏的文章没有给出转变的具体原因,但其指出正是因为其过程不明,所以弊害更大。2
岩井茂树将地方公费支出转化为里甲负担的原因总结为以下3点:其一,永乐年间因迁都造成的大规模工程频繁、五次北征和下西洋活动都使得上供物料负担增大。中央政府削减存留部分以供上用,受到挤压的地方官府财政自然把被剥夺的部分转嫁给里甲负担。其二,宝钞制度的失败造成实际税收大幅度减小,地方政府原来使用宝钞支付的部分自然全部流失。其三,存留税粮可用作行政经费开支的部分越来越少,在此岩井茂树列举了几个方面的例证作为地方政府开支减少的原因,分别是:存留粮用于地方王府的开支、补充军屯粮的不足、传奉官的开支等方面。3
问题是,既有的学术成果并不完全支持岩井氏的论证过程。对此详加辨析,或可使我们对地方存留钱粮的财政功能以及杂办银的产生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问题点大致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地方存留粮与卫所军饷、宗室廪禄、传奉官俸禄之间的关系。本文以浙江地区为研究对象,只考察卫所军饷,与其他两项无涉。岩井氏的研究认为,卫所军饷本由屯田支付,但随着屯田制度的颓坏,屯田子粒渐不能供应军饷,因此占用了大量的地方存留粮。但肖立军认为,内地诸省自洪武时期就有存留粮支付卫所军饷的规定。4因此,地方存留粮是否用于卫所军俸开支,其对地方公费开支影响如何,是本文详细考察的第一个问题。
其次,地方公费转嫁给里甲负担的原因。岩井氏立论成立的重要前提是存留粮用作地方行政开支。何朝晖的研究也认为明代的存留粮主要用于宗室俸禄、地方军饷、官吏俸禄、生员廪粮和孤老月粮,及少量行政经费开支。5但唐文基和肖立军的研究都指出,明代存留粮主要用于地方官俸、儒学廪粮、社会救济和宗室廪禄几个方面,并没有用于行政开支。6如果存留粮并不用于地方公费,那么即便军饷等别项开支增大也不会侵夺公费用度,公费银两的转嫁原因也需重新审视。因此,何种原因导致了地方公费银转嫁给里甲负担是本文讨论的第二个问题。
以下本文从存留粮的财政功能、杂办银的财政功能、杂办银的成因三个方面考察地方存留钱、粮与公费银之间的关系,回答以上两个问题,从而重新审视公费银转嫁给里甲人户的原因。7
二、存留粮的收支结构与财政功能
1、地方存留粮的收支结构
首先,笔者选取浙江地区有较完整记录的(万历)《杭州府志》和(天启)《衢州府志》中的地方存留粮数据制作成以下两表,分析浙江布政司存留粮的收支结构。二志所载均是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的存留粮收支数据,但由于明代正项田赋的收支结构始终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且各类地方志中一般不记载《赋役全书》编定之前的收支细则,所以此二种材料大致可以反映出明代浙江地方存留粮的收支结构。
由表1可知,杭州府的存留粮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存留米麦。杭州府此项没有标明具体用途,也没有改折,本表为计算方便,按照存留粮的一般折率0.5 两/石统一将其换算成白银。此项用途后文详述。
B.军饷。该项中包含卫所军饷和支付给兑运漕军的行粮及各项什物。浙江漕军的行粮由本省支付,故有此项开支。浙江地区卫所军俸粮在嘉靖中期以后按照本折相兼的方式支放,但杭州府如仁和、钱塘等县军饷已经全部改折,本色部分也按照0.5两/石的标准支放给官军。另如海宁县负责的“海宁所官军月粮”尚维持本色,本文为计算方便,也按照0.5两/石的标准将其折算成白银。
在此,笔者对“官军孤铎口粮”的分配比例问题做出说明。《杭州府志》中没有给出该项中官军俸禄和孤铎口粮各自所占的明确数量,且两部分为不同类型的支出,所以必须对孤铎口粮 从(万历)《嘉兴府志》的记载来看,因宝钞贬值造成流失的商税并没有在这之后被重新恢复起来,而是继续维持了原有的钞额,并将其按照银钞比0.002:1的比率折成白银。嘉兴府并所属七县税课司原有商税钞额556974贯,折成白银1113.948两,从牙行、商户、渔户征收,或用巡拦役银抵补。这部分白银用于支付海宁卫并澉泎后四所官军的俸钞银。5可见,商税的收入和支出始终按照原定钞额进行,一千余两的商税银对于嘉兴府的财政而言无足轻重,作为卫所官军的俸禄也是杯水车薪。显然,商税的收支已经成为无关正常财政收支,仅具象征意义的行为了。
宝钞制度的失败给明初地方财政结构造成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地方财政除存留宝钞用于行政开支以外,并不能另辟财源,也没有增加税赋弥补财政缺口的制度许可。那么,将商税流失的部分通过“杂办银”的方式转嫁给里甲民户负担恐怕是地方政府最现实、最合理的选择。
基于此种原因,当宝钞渐趋无效之后,地方政府逐渐将公费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
故事,里甲应各办之次年,即佥均徭,民颇病其数。天顺中,改为上下五年,名曰两役。其役之在各办者,则里长敛钱从事,称甲首钱。提牌承应,计日而轮。1
可见,天顺之时“甲首钱”的名称就已经存在,当时地方财政尚无大量使用白银的情况,所以只是敛钱补足亏空经费。且浙江地区嘉靖以前的地方志中,均不见杂办银的记载,因此笔者认为,此时的“杂办”项目尚未形成制度。(嘉靖)《浦江志略》正德十五年“册定里甲之征”中出现的杂办项目,是笔者所见材料中最早关于“杂办银”的记载。另据唐文基的研究可知,福建地区的“纲银”出现的时间大致为成、弘之际,规范为“正杂二纲”则是在正德十五年。笔者所见(同治)《宁化县志》中也有同样的记载:
故御史沈灼议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均派见年里甲……如文庙、社稷之祭及乡饮之类则曰正办,如迎春、桃符、新官到任、生儒考试一切供办之类则曰杂办。
该条史料中所列项目与《浦江志略》中的杂办项目基本相同。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地方公费在宝钞贬值以后虽然逐渐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但并未形成规范性的制度。至正德十五年大造黄册之时,各地逐渐将公费银项目以各种方式确定下来,即浙江之“杂办银”,福建之“纲银”。
五、结论
以上本文从浙江布政司存留粮的财政功能、杂办银的支办原则与杂办银的成因三个方面分析了公费银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的原因。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浙江布政司地方存留粮除支付官俸、儒学师生廪粮和孤铎口粮之外,主要用于卫所的备用军饷,并不用于地方行政费用的开支。因此,即便大量的存留粮用于填补屯田子粒的不足,也不会侵夺地方政府的行政费用。地方政府用于祭祀、庆典、科举和乡饮酒礼等方面的公费开支实际由存留钱钞支办,宝钞贬值才是造成地方公费转嫁给里甲人户的直接原因。地方公费最初以“甲首钱”的方式由里甲人户负担,随着地方财政用银量的不断增大,最终在正德末年形成了规范的“杂办银”制度。
[作者丁亮(1985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3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李媛)
关键词:公费银;杂办银;存留钱粮;财政功能;备用军饷;宝钞贬值
明代“公费银”是指地方政府运行所需的行政经费。其本由正项钱粮支办,但明中期以降却以各种名目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如福建之纲银、广东之三办银。浙江地区也有“三办”的称呼,较之于广东地区内容则有所不同,(万历)《杭州府志》卷31:“其计丁输银以给公费者谓之丁田,近亦谓之均平。十年之间,见递里甲各以次一编。凡解京料价、祭祀、乡饮、雇觅夫马船匠、公私诸宴会胥自此出,此三办之议所自来也。”1名称上看,“丁田”、“均平”和“三办”的含义是相同的,就是解京的上供物料和祭祀、乡饮一类地方公费的统称。浙江地区的三办(额办、坐办、杂办)包括了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费两部分内容。其中,额办、坐办主要指供应给中央政府的上供物料以及修造战船、漕船之类的支出,杂办才是用于地方政府公费支出的主要部分,故而对浙江地区而言,“公费银”和“杂办银”的含义是相同的。
一、问题的提出
在明史研究领域中,地方公费银何时、何因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一直是明史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山根幸夫和小山正明认为,现役里甲本就有负担地方政府行政费用的责任,所谓“勾摄公事”,就是负责应役年份的上供物料、地方公费、里甲夫马等项目的支出。2但岩井茂树和伍跃的研究指出“勾摄公事”在元明时代的语境中专指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内容,勾摄公事是指里甲职役人员配合地方政府处理刑事案件的行为,并不泛指与地方行政有关的一切事务。因而,没有制度上的规定可以表明,里甲正役原本就应该负责地方公费的支出。1岩见宏则认为,地方公费本由存留的正项钱粮支付,在明代中期以后都开始由应役里甲负担,成为了里甲役的一部分。岩见氏的文章没有给出转变的具体原因,但其指出正是因为其过程不明,所以弊害更大。2
岩井茂树将地方公费支出转化为里甲负担的原因总结为以下3点:其一,永乐年间因迁都造成的大规模工程频繁、五次北征和下西洋活动都使得上供物料负担增大。中央政府削减存留部分以供上用,受到挤压的地方官府财政自然把被剥夺的部分转嫁给里甲负担。其二,宝钞制度的失败造成实际税收大幅度减小,地方政府原来使用宝钞支付的部分自然全部流失。其三,存留税粮可用作行政经费开支的部分越来越少,在此岩井茂树列举了几个方面的例证作为地方政府开支减少的原因,分别是:存留粮用于地方王府的开支、补充军屯粮的不足、传奉官的开支等方面。3
问题是,既有的学术成果并不完全支持岩井氏的论证过程。对此详加辨析,或可使我们对地方存留钱粮的财政功能以及杂办银的产生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问题点大致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地方存留粮与卫所军饷、宗室廪禄、传奉官俸禄之间的关系。本文以浙江地区为研究对象,只考察卫所军饷,与其他两项无涉。岩井氏的研究认为,卫所军饷本由屯田支付,但随着屯田制度的颓坏,屯田子粒渐不能供应军饷,因此占用了大量的地方存留粮。但肖立军认为,内地诸省自洪武时期就有存留粮支付卫所军饷的规定。4因此,地方存留粮是否用于卫所军俸开支,其对地方公费开支影响如何,是本文详细考察的第一个问题。
其次,地方公费转嫁给里甲负担的原因。岩井氏立论成立的重要前提是存留粮用作地方行政开支。何朝晖的研究也认为明代的存留粮主要用于宗室俸禄、地方军饷、官吏俸禄、生员廪粮和孤老月粮,及少量行政经费开支。5但唐文基和肖立军的研究都指出,明代存留粮主要用于地方官俸、儒学廪粮、社会救济和宗室廪禄几个方面,并没有用于行政开支。6如果存留粮并不用于地方公费,那么即便军饷等别项开支增大也不会侵夺公费用度,公费银两的转嫁原因也需重新审视。因此,何种原因导致了地方公费银转嫁给里甲负担是本文讨论的第二个问题。
以下本文从存留粮的财政功能、杂办银的财政功能、杂办银的成因三个方面考察地方存留钱、粮与公费银之间的关系,回答以上两个问题,从而重新审视公费银转嫁给里甲人户的原因。7
二、存留粮的收支结构与财政功能
1、地方存留粮的收支结构
首先,笔者选取浙江地区有较完整记录的(万历)《杭州府志》和(天启)《衢州府志》中的地方存留粮数据制作成以下两表,分析浙江布政司存留粮的收支结构。二志所载均是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的存留粮收支数据,但由于明代正项田赋的收支结构始终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且各类地方志中一般不记载《赋役全书》编定之前的收支细则,所以此二种材料大致可以反映出明代浙江地方存留粮的收支结构。
由表1可知,杭州府的存留粮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存留米麦。杭州府此项没有标明具体用途,也没有改折,本表为计算方便,按照存留粮的一般折率0.5 两/石统一将其换算成白银。此项用途后文详述。
B.军饷。该项中包含卫所军饷和支付给兑运漕军的行粮及各项什物。浙江漕军的行粮由本省支付,故有此项开支。浙江地区卫所军俸粮在嘉靖中期以后按照本折相兼的方式支放,但杭州府如仁和、钱塘等县军饷已经全部改折,本色部分也按照0.5两/石的标准支放给官军。另如海宁县负责的“海宁所官军月粮”尚维持本色,本文为计算方便,也按照0.5两/石的标准将其折算成白银。
在此,笔者对“官军孤铎口粮”的分配比例问题做出说明。《杭州府志》中没有给出该项中官军俸禄和孤铎口粮各自所占的明确数量,且两部分为不同类型的支出,所以必须对孤铎口粮 从(万历)《嘉兴府志》的记载来看,因宝钞贬值造成流失的商税并没有在这之后被重新恢复起来,而是继续维持了原有的钞额,并将其按照银钞比0.002:1的比率折成白银。嘉兴府并所属七县税课司原有商税钞额556974贯,折成白银1113.948两,从牙行、商户、渔户征收,或用巡拦役银抵补。这部分白银用于支付海宁卫并澉泎后四所官军的俸钞银。5可见,商税的收入和支出始终按照原定钞额进行,一千余两的商税银对于嘉兴府的财政而言无足轻重,作为卫所官军的俸禄也是杯水车薪。显然,商税的收支已经成为无关正常财政收支,仅具象征意义的行为了。
宝钞制度的失败给明初地方财政结构造成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地方财政除存留宝钞用于行政开支以外,并不能另辟财源,也没有增加税赋弥补财政缺口的制度许可。那么,将商税流失的部分通过“杂办银”的方式转嫁给里甲民户负担恐怕是地方政府最现实、最合理的选择。
基于此种原因,当宝钞渐趋无效之后,地方政府逐渐将公费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
故事,里甲应各办之次年,即佥均徭,民颇病其数。天顺中,改为上下五年,名曰两役。其役之在各办者,则里长敛钱从事,称甲首钱。提牌承应,计日而轮。1
可见,天顺之时“甲首钱”的名称就已经存在,当时地方财政尚无大量使用白银的情况,所以只是敛钱补足亏空经费。且浙江地区嘉靖以前的地方志中,均不见杂办银的记载,因此笔者认为,此时的“杂办”项目尚未形成制度。(嘉靖)《浦江志略》正德十五年“册定里甲之征”中出现的杂办项目,是笔者所见材料中最早关于“杂办银”的记载。另据唐文基的研究可知,福建地区的“纲银”出现的时间大致为成、弘之际,规范为“正杂二纲”则是在正德十五年。笔者所见(同治)《宁化县志》中也有同样的记载:
故御史沈灼议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均派见年里甲……如文庙、社稷之祭及乡饮之类则曰正办,如迎春、桃符、新官到任、生儒考试一切供办之类则曰杂办。
该条史料中所列项目与《浦江志略》中的杂办项目基本相同。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地方公费在宝钞贬值以后虽然逐渐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但并未形成规范性的制度。至正德十五年大造黄册之时,各地逐渐将公费银项目以各种方式确定下来,即浙江之“杂办银”,福建之“纲银”。
五、结论
以上本文从浙江布政司存留粮的财政功能、杂办银的支办原则与杂办银的成因三个方面分析了公费银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的原因。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浙江布政司地方存留粮除支付官俸、儒学师生廪粮和孤铎口粮之外,主要用于卫所的备用军饷,并不用于地方行政费用的开支。因此,即便大量的存留粮用于填补屯田子粒的不足,也不会侵夺地方政府的行政费用。地方政府用于祭祀、庆典、科举和乡饮酒礼等方面的公费开支实际由存留钱钞支办,宝钞贬值才是造成地方公费转嫁给里甲人户的直接原因。地方公费最初以“甲首钱”的方式由里甲人户负担,随着地方财政用银量的不断增大,最终在正德末年形成了规范的“杂办银”制度。
[作者丁亮(1985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3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