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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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笔者作为东方市电视台《法治生活》栏目的主编,全程跟踪报道了东方市2009年“土地腐败窝案”整个案件的侦破及审判过程。在全程跟踪了这样一个多人参与的典型职务犯罪窝案后,笔者深切的感触到了我国目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一些问题。作为一个法制栏目的负责人,笔者想从自己的工作实践中总结一些粗浅的体会,谈谈目前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职务犯罪其原因,并找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以及措施。
  关键词 职务犯罪 预防 侦破
  作者简介:陈荣川,东方市广播电视台节目中心主任,《法治生活》栏目主编,研究方向:刑法、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94
  2009年11月,八所镇皇宁村群众向海南省东方市检察院举报,反映东方市沐龙湾农业观光开发公司总经理张某等人与村干部勾结,以每亩7000元左右的价格向村里征集体用地1000余亩,后来又以每亩6万多元转卖给市国土局,从中侵吞巨额征地款,侵害群众利益,众多干部在此次土地交易中受贿。海南省反贪局收到相关线索后决定立案侦查这起土地腐败案,最终立案侦查32人,上至原市委副书记、市长谭某、原市委副书记吴某、原副市长邢某等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至市国土、建设、城投等部门负责人共25名东方市干部应声落马,事实证明参与“分肥”者不下数十人。调查显示,张某事前得到市政府计划征用约1000亩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于是买通村干部,通过村委会非法转让的形式,以每亩7000元左右的价格从皇宁村购得一块1000余亩的低价集体土地。2009年初,开发商柳某得知东方市计划启动征地工作的消息后,便及时找到张某并与张某约定,由自己“托关系”让政府以每亩6.8万元“高价征用”张某的土地,但张某只能按4.2万元每亩收取地价款,超出部分即每亩多出的2.7万元,归柳某所有作为跑关系费用。之后,柳某“托关系”向时任东方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谭某推荐张某的地块,同时表态事成之后必有重谢。于是几个月后,在谭某的授意下市政府将张某的地块列为政府储备用地,并以每亩6.8万元的价格,共计约7000万元人民币“收储”了东方市沐龙湾农业观光开发公司总经理张某合计1046亩的所谓“从村委会购买的集体用地”, 张某获利6300多万元,之后引发20多名政府官员“分肥”,最终导致东方市土地腐败窝案的爆发。
  我们要针对任何一种犯罪制定预防措施,均要先找出与该种犯罪有关的各种因素。因此,要想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首先就要弄清楚什么是职务犯罪并就发生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作细致分析。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
  关于职务犯罪的定义,各位专家学者所下的定义不尽一致。有人将职务犯罪定义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贿赂、徇私舞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范,同时依照刑法应当处以刑罚的犯罪,也有人认为,职务犯罪应定义为:“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以及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侵犯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公民个人的人身权、民主权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可划分为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三大类。
  二、职务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属于特殊主体:它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或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工作为此,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中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海南省东方市发生的这起窝案中虽然有个别嫌疑人的身份系村委会成员,但他们在本案中并未涉及《解释》中所规定的七种情形。故在这起窝案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所有嫌疑人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即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总的来说,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出于故意,少数属于过失。具体分析,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这些犯罪通常被称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等。主观特征是行为人明知实施这些行为是违背其职责义务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而仍决意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并希望或放任其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海南省东方市发生的这起窝案中所有的嫌疑人在主观上均属于故意行为,特别是东方市市委副书记吴某的犯罪更为明显。原本的他当时并未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样全程参与犯罪,而是在别人犯罪后“分肥”的消息传到他的耳朵后,由于私欲的膨胀,听到别人“分肥”后就想从中也分得一份,才主动打电话给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老总吴某索要120万元人民币,导致自己身陷囹圄的。其主观故意特别明显。少数职务犯罪属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罪等,只能由过失构成,如曾经轰动全国的海口市公安局大致坡派出所干警张某、许某玩忽职守罪就是因为二人作为值班干警和带班领导对前来投案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措施,导致嫌疑人离开派出所后又继续实施杀人行为,造成一人受伤,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文中干警主观特征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但由于过分自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才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的利益的重大损失。   (三)犯罪客体
  职务犯罪并非法定的一类独立犯罪,它是泛指所有由检察机关负责侦办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无论是哪种职务犯罪,它都没有其同类的客体,它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呈现多元化特点。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都是特定的主体,犯罪行为绝大多数与其职务或职务活动有着必要的关联,因此,职务犯罪都程度不同的侵犯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类罪客体之外的特殊的共同客体,即损害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声誉或危害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海南省东方市发生的这起窝案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
  2.滥用职权,侵犯国家、人民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不尽职责,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海南省东方市发生的这起窝案在客观上表现为前二种。
  我国一直在加大预防、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不但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反贪污贿赂局,近年还增设了反赎职侵权侦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的预防、查处职务犯罪,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高检、公安部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加强配合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文件,有些省份也颁了自己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如湖北省。随着我国打击职务犯罪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在近年也陆续查处一些大案要案。这从一方面表明了我国政府反贪污贿赂及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决心及力度,但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艰巨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中谈到:“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践表明,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形势下,不注重学习,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法制观念淡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和权力的考验,特别是一些单位权力过分集中,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监督不力,制度不严,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遏制职务犯罪,必须加强预防工作。”
  结合海南省东方市的这起涉及25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落马的土地腐败窝案,笔者认为,对于主观上故意的职务犯罪的起因都有以下共性(因主观上过失的职务犯罪相对较少,且在思想意识上表现比较单一,所以在本文中不对此类案件多加分析):
  第一,一些干部放弃了理论学习,个人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上发生了偏差。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他们中的一些人,只注重作一些表面文章,注重面子工程,一味追求“业绩”,甚至有人给自己制定一个完整的“路线图”,并“忠实”地执行着自己的“路线图”,从而导致私欲膨胀,是非观念淡化,经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或者为了不偏离自己的“路线图”,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东方市的这起土地腐败窝案落马的25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平时理论学习不讲究、警示教育走形式、放松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法律意识淡薄,置法律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才导致走向犯罪的深渊。尤其是作为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谭某,更是为了一已私利,置国家法律、全市人民的利益于不顾,与一些不法商人勾结并网罗了一批法律意识淡薄的官员共同实施了这一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案件。
  第二,一些单位制度不健全,有的制度形同虚设。很多单位工作制度中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度落实不得力,不少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特别是在资金的管、批、用、核上,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甚至出现管理真空,一些干部把公款当作“唐僧肉”,肆意挪用、侵吞,这就导致一些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的频频发生。东方市的这起土地腐败窝案所涉及的东方市住建局、东方市国土局、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就是因为制度不健全、出现管理真空、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才导致上述单位领导有了违规操作的空间和犯罪的条件。
  第三,工程招投标不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混乱,违规操作空间较大。从已发现和查办的案件来看,建设、经济领域成了职务犯罪的高发区。招投标环节出现问题较多,贿赂现象几乎贯穿了立项审批到验收决算的各个环节,东方市的这起土地腐败窝案问题就出在立项和招投标环节。有的领导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中饱私囊;有的领导利用手中掌握的工程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干部把工程交给一些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有的领导在施工过程中内外勾结,虚增工程量,侵吞建设资金;有的工程监理形同虚设,有的工程监理人员与建设人员相互勾结,监理制度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工程中出现偷工减料等问题。 最近媒体上关于某某大桥才使用不到几年就发生坍塌,某某高速公路刚一通车就出现塌方,尤其是经常出现的“楼脆脆”、“楼歪歪”、“楼裂裂”等,这些都由于某些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吃拿卡要,监管不到位所引起的严重后果。
  第四,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特别是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一旦失去监督和约束,就会产生腐败。正是由于监督失控,办事程序混乱、财务收支不公开不透明,才导致一些干部目无法纪,独断专行,把权力商品化,与不法分子相勾结,搞权钱交易。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设立法律保障制度,防止权力集中化
  权力过度集中,一言堂,时间长了,由于少了监督与监管,必然产生腐败。特别是我国进行了并进行者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经济改革,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上,造成传统的权力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权力配置依然是集权制,一人说了算或者是几个部门形成小集体、小单位形成的高度集权制。毛泽东同志当年回答黄炎培时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这种民主政治主要是将国家的权力尽可能分配到每个职能部门,避免权力集中滞留,让权力部门真正变成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代行者,而不是权力的拥有者。这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监督执行。这样,权力才不会失控,才能合理配置,并且能有效运作。   (二)强化思想教育建设
  2003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英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指出,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适应新任务新形势的需要,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在加大惩处腐败力度,加强教育,健全法制,发展民主,强化监督的同时,把反腐倡廉实施与各项政策中,从本质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的问题,从而更好的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奋斗目标。各种腐败现象从根源上都是受周围因素影响,思想上先腐败。各种官员之所以堕落,都是思想上先变质,然后走向腐败的深渊。所以,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是必经之路,如果要做到这一点,思想教育必须得加大力度。
  (三)加强法制建设,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只是制度建设或是宣传教育还是不够的,要想取得最终的效果,则必须要坚持打防结合原则,然后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俗话说:打击是最有力的预防。广义上来讲,“打击”是一种特殊的预防,通过增加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改善办案措施,提升办案的质量,从而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趋势。要发挥惩一儆百威慑力,才可以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威慑作用,以此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以及自觉性来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虽然“预防”和“打击”是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但又是相互渗透、彼此促进的,有效地打击措施将会为预防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预防工作必将可以巩固和拓展打击的效果。所以,想要充分发挥“预防”与“打击”的优势,则需要坚持“两手抓”。
  (四)强化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责,是维护社会法治的必要手段。要想做好监督工作,首先要从公职人员内部监督做起,这就要求执行民主集中制,对公职人员队伍生活制度进行完善;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各机关的作用,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要加大监督部门的权力范围,改善行政监察体制,使其能相对独立的行使监察权力;培养高素质的监察干部队伍;要真正的使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得到保障,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以及主动性;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力量,对权力部门进行监督,增加权力活动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加强经济的建设,实现高薪养廉,减少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这一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同一般的刑事犯罪相同,与物质产品的紧缺有着必要的联系,职务犯罪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也是密不可分,并受其制约。因此,只有不断的发展经济,加强市场经济的建设,才能尽可能地创造更多的物质财产,才能不断提高公职人员的经济条件,从而实现高薪养廉,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长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再同时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提高职务犯罪的成本,才能有效遏制犯罪行为,最终消灭犯罪。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其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也是所有的机关、部门、个人的共同责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当前已经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关注。在今后一段较长的时期内遏止职务犯罪的蔓延,努力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成为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的第一需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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