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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忽如一夜春风来,共享单车以其绿色、便捷的新形式吸引了广大的用户,推动了共享经济向前迈进,但是在共享单车的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用户缴纳的押金问题也是其中之一。本文以共享单车押金为出发点,通过对共享单车租赁法律关系、押金的来源与性质、押金的权利归属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探析,以期对共享单车押金问题的规制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法律风险
“打车有点贵,步行有点累,最后一公里,单车最实惠”。这首打油诗形象地表达了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备受人们青睐而蓬勃发展的原因,众所周知,只需要手机客户端下载一个单车APP,缴付押金、完成注册、缴纳租车费用、点击扫码即可骑行单车。单车企业以小时计费的方式收取费用,不同企业收费标准不一,但是平均为一元每小时计价,甚至有些企业还推出限时免费骑行、骑行单车领取红包、充值优惠等策略来吸引用户。然而一辆单车的造价在二三千元左右,再加之单车的损耗以及单车维护费用,单车企业的营利模式不得不引起人们对其缴付的押金的使用情况表示怀疑。
一、共享单车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理清法律关系是认定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在共享单车使用与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单车运营企业提供的标的物单车向不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用户通过缴纳押金并支付骑行费用使用单车以完成承诺,此时单车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骑行结束后,用户需向相关平台支付骑行费用,整个交易过程符合《合同法》第212条之规定,实质是单车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成立了合同租赁关系,出租人为单车运营企业,承租人为用户,租赁的标的物为单车。
二、共享单车押金内涵探析
(一)押金的界定
押金一词是因行业规则而产生,对于押金的内涵法律界尚无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押金是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与债务人约定,让其缴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履行完毕,债权人应当如数退还押金,当债务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有就押金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目前我国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押金有所提及以外,其他法律并无规定,这使得押金与定金及其他担保方式的效力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共享單车押金的性质
在共享单车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用户缴纳押金是为了担保租赁合同的履行,但是对于“押金”的性质认定,目前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明确规定押金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对于押金的性质而言,学界争论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押金是一种债权,首先,押金是否收取以及收取数额的多少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非法律的规定;其次,当合同履行完毕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返还请求权,有权请求债权人如数返还其所缴纳的金钱;再次,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是货币而非实物,出租^返还的也是货币,而非原物,不具有物权的特征,因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押金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押金是一种质权,承租人将押金支付给出租人是以转移货币占有的形式完成担保,更符合质押的特征。具体而言,第一种观点认为押金是一种权利质权,承租人支付货币给出租人作为担保,此时承租人对出租人享有的是请求支付相当数额的货币的债权,是以这种债权作为质押;第二种观点认为押金是一种金钱质权,是承租人将押金特定化转移给出租人占有,以这种特定化的金钱作为质押的标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押金属于让与担保,货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实行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当承租人支付货币给出租人时,出租人即享有货币的所有权,当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出租人返还押金给承租人,此时押金的所有权又回转于承租人。
有的学者认为押金是担保物权中的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该观点认为押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只是法律目前尚未赋予其作为一种独立担保方式的效力。
笔者认为共享单车的押金应该是一种特殊的独立的物权担保方式,首先,作为出租人一方的单车运营企业有权就押金优先受偿,当用户不当使用单车,造成单车损坏或者出现拒不支付骑行费用等其他违约情形时,单车运营企业有权就用户缴纳的押金直接用于抵消其所受到的损失,这与债权的平等性受偿不同;其次,用户一旦缴纳押金,单车运营企业即可限制用户对押金的处分,对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言,债权人是物权所有方,是限制债务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的,押金所具有的这种处分权的事前限制权能正是来源于物权的效力;再次,押金与普通质押也有所不同,我国明确规定质押禁止流质契约,而在单车租赁过程中,以摩拜单车为例,其明确规定了用户缴纳押金的目的是激励用户合法、规范及文明地使用单车,因此一旦单车受到人为的故意损坏,单车运营企业有权就用户缴纳的押金直接用于抵扣;最后,押金也不同于权利质押,尽管当单车用户缴纳押金于单车运营企业后并对其享有请求返还的债权,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之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都为可以以权利凭证和文书的形式公之于外,而作为货币形式的押金是难以以“物”的形式公示的。
(三)押金池的形成
每一个注册成为单车用户者都需要缴纳几十元或几百元的押金作为租赁合同的担保,长期使用单车的用户其押金就成为公司资金链基底,单车短期用户缴纳的押金就在公司资金链基底的基础上来回的浮动。由于共享单车不断地向市场增加投入,使用共享单车的用户数也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再加之押金退还手续复杂且时间长,缴纳进入单车运营企业的押金数额远大于退出的押金数额,这样一来,单车运营企业就拥有了数额庞大的“押金池”。以摩拜单车为例,据报道,截至2017年7月份,摩拜单车用户已超过1亿人,如果按照每个用户收取押金299元计算,其收取的押金规模达到300亿元,如果仅以活期存款利率来计算,每年其可获得的收益都有上亿元,单车运营企业因押金规则所形成的巨大的“押金池”,表面上看是租赁服务合同关系,实则具有融资的功能,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质疑。 (四)共享单车押金的权利归属
1.押金的所有权
押金是以金钱货币这一形态展現出来的,由于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流通功能,因此货币实行“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这已经成为学界的通识。但是随着经济改革向纵深方向的发展,货币也可以被赋予特殊的符号而使其特定化,比如纪念币、错币等,因此占有即所有的规则逐渐被缓和。在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用户向单车运营企业缴纳押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占有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此时作为押金的货币不再承担动态的流通功能而是履行静态的担保功能,这一货币被予以特定化。当租赁合同终止,若用户给单车运营企业造成损害,该企业也只能就押金用于抵扣其所遭受的损失,对于抵扣损失后剩下的部分应当如数返还给用户。假如认为单车运营企业拥有押金的所有权,那么对于返还给用户的部分押金则无法律依据解释。另外,从国外立法来看,德国民法典也规定押金是属于承租人的财产。综上,笔者认为在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押金的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即共享单车用户。
2.押金的使用权
押金制度实行占有与所有相分离的原则,作为承租人的共享单车用户享有押金的所有权,作为出租人的单车运营企业占有押金,那么押金的使用权归属于谁呢?首先,从实际来看用户已经转移押金占有,其对押金尚无使用的可能;其次,押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如果用户行使对押金的使用权,那么势必会削减其担保功能的发挥,影响出租人的权益;再次根据《担保法》第69条和《合同法》第372条之规定,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押金,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押金,因此在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关系中,作为特殊担保方式的押金被予以特定化,其尚无使用权而言。
但是在单车租赁实践中,由于目前缺乏对押金制度的规制,而对于押金所生孳息的归属又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使用押金所获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对于法定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交易习惯而定。在单车租赁合同中往往对于押金所生孳息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权利人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的孳息,并就该孳息优先用于抵扣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由此可见该孳息的归属并不属于权利人所有,其所有权仍然从属于押金,归承租人共享单车用户所有,出租人单车运营企业只是对押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共享单车押金引发的法律风险
(一)共享单车用户面临的法律风险
近几个月来,不断有媒体根据群众的举报,报道了共享单车用户押金退还难的问题。首先,押金退还时限长、退还程序复杂。即使有些单车运营企业对于押金的退还宣传秒退,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需要用户点击押金退还申请,然后再等待1~7个工作日左右才能得到押金的退还,而对于充值的余额更是需要另行联系客服进行退还,众所周知,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都实行即转即到的模式,并没有必须等待几个工作日的规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这一行为有违商业惯例。其次,根据以上的分析,单车运营企业拥有强大的押金池作为其资金链,而一旦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难以周转,企业很有可能就会携款潜逃,而用户的押金兑付就会发生危机,2017年2月卡拉单车运营企业的失踪就是一个例子,并造成了其用户押金无法退还。
(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利用押金营利模式使得其具有了金融融资的性质,然而该平台并没有获得金融融资的资格,因此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从共享单车问世以来,摩拜、OFO、哈罗、小鸣、小蓝、优拜等共享单车相继出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大企业为了占据市场优势地位不断地更新共享单车产品,推出优惠策略以吸引用户。而一旦某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就必然会挪用用户押金,甚至携款潜逃。这一动态的过程使得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由正常的经营行为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甚至具有集资诈骗之嫌。
四、对共享单车押金规制的建议
面对共享单车押金可能以及已经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目前法律地带的空白,2017年8月,交通部、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提出要加强对用户资金的安全监管,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已经表明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笔者对于共享单车押金的规制,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建立专门的押金账户,引入第三方银行托管。解决押金难退的问题,其重点还在于押金掌握在谁的手中,参考我国的公募基金托管制度,每一项资金的使用都有托管行监管。为了避免单车运营企业自己收取押金自己管理押金的局面,应对于用户的押金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委托第三方银行进行托管。第三方银行作为—个中立机构,负责管理“押金库”的进与出,以及对于押金的流向信息定时向用户进行披露。
其次,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联合进行适时的监管。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两只手”共同发挥作用,一方面对于单车运营企业押金的规则需要金融管理部门这只有形的手进行调控,另一方面也需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而不应对于共享单车这一新兴行业管理的过死。比如对于押金的收取标准、单车投放数量、押金的流向信息、押金退还程序及时限等规定出一个行业标准,对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财务状况实行有效监督,而对于公司的运营、营利模式等则由市场竞争机制决定。
最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需要提高风险控制意识,主动披露信息,接受资质审查。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避免自身陷入非法集资、滥用押金之嫌,一方面需要提高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意识,引入金融人才,合理规划公司运营资金、客户押金以及客户预付金;另一方面,作为运营公司需要主动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取得用户的信赖,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法律风险
“打车有点贵,步行有点累,最后一公里,单车最实惠”。这首打油诗形象地表达了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备受人们青睐而蓬勃发展的原因,众所周知,只需要手机客户端下载一个单车APP,缴付押金、完成注册、缴纳租车费用、点击扫码即可骑行单车。单车企业以小时计费的方式收取费用,不同企业收费标准不一,但是平均为一元每小时计价,甚至有些企业还推出限时免费骑行、骑行单车领取红包、充值优惠等策略来吸引用户。然而一辆单车的造价在二三千元左右,再加之单车的损耗以及单车维护费用,单车企业的营利模式不得不引起人们对其缴付的押金的使用情况表示怀疑。
一、共享单车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理清法律关系是认定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在共享单车使用与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单车运营企业提供的标的物单车向不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用户通过缴纳押金并支付骑行费用使用单车以完成承诺,此时单车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骑行结束后,用户需向相关平台支付骑行费用,整个交易过程符合《合同法》第212条之规定,实质是单车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成立了合同租赁关系,出租人为单车运营企业,承租人为用户,租赁的标的物为单车。
二、共享单车押金内涵探析
(一)押金的界定
押金一词是因行业规则而产生,对于押金的内涵法律界尚无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押金是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与债务人约定,让其缴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履行完毕,债权人应当如数退还押金,当债务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有就押金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目前我国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押金有所提及以外,其他法律并无规定,这使得押金与定金及其他担保方式的效力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共享單车押金的性质
在共享单车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用户缴纳押金是为了担保租赁合同的履行,但是对于“押金”的性质认定,目前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明确规定押金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对于押金的性质而言,学界争论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押金是一种债权,首先,押金是否收取以及收取数额的多少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非法律的规定;其次,当合同履行完毕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返还请求权,有权请求债权人如数返还其所缴纳的金钱;再次,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是货币而非实物,出租^返还的也是货币,而非原物,不具有物权的特征,因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押金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押金是一种质权,承租人将押金支付给出租人是以转移货币占有的形式完成担保,更符合质押的特征。具体而言,第一种观点认为押金是一种权利质权,承租人支付货币给出租人作为担保,此时承租人对出租人享有的是请求支付相当数额的货币的债权,是以这种债权作为质押;第二种观点认为押金是一种金钱质权,是承租人将押金特定化转移给出租人占有,以这种特定化的金钱作为质押的标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押金属于让与担保,货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实行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当承租人支付货币给出租人时,出租人即享有货币的所有权,当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出租人返还押金给承租人,此时押金的所有权又回转于承租人。
有的学者认为押金是担保物权中的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该观点认为押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只是法律目前尚未赋予其作为一种独立担保方式的效力。
笔者认为共享单车的押金应该是一种特殊的独立的物权担保方式,首先,作为出租人一方的单车运营企业有权就押金优先受偿,当用户不当使用单车,造成单车损坏或者出现拒不支付骑行费用等其他违约情形时,单车运营企业有权就用户缴纳的押金直接用于抵消其所受到的损失,这与债权的平等性受偿不同;其次,用户一旦缴纳押金,单车运营企业即可限制用户对押金的处分,对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言,债权人是物权所有方,是限制债务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的,押金所具有的这种处分权的事前限制权能正是来源于物权的效力;再次,押金与普通质押也有所不同,我国明确规定质押禁止流质契约,而在单车租赁过程中,以摩拜单车为例,其明确规定了用户缴纳押金的目的是激励用户合法、规范及文明地使用单车,因此一旦单车受到人为的故意损坏,单车运营企业有权就用户缴纳的押金直接用于抵扣;最后,押金也不同于权利质押,尽管当单车用户缴纳押金于单车运营企业后并对其享有请求返还的债权,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之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都为可以以权利凭证和文书的形式公之于外,而作为货币形式的押金是难以以“物”的形式公示的。
(三)押金池的形成
每一个注册成为单车用户者都需要缴纳几十元或几百元的押金作为租赁合同的担保,长期使用单车的用户其押金就成为公司资金链基底,单车短期用户缴纳的押金就在公司资金链基底的基础上来回的浮动。由于共享单车不断地向市场增加投入,使用共享单车的用户数也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再加之押金退还手续复杂且时间长,缴纳进入单车运营企业的押金数额远大于退出的押金数额,这样一来,单车运营企业就拥有了数额庞大的“押金池”。以摩拜单车为例,据报道,截至2017年7月份,摩拜单车用户已超过1亿人,如果按照每个用户收取押金299元计算,其收取的押金规模达到300亿元,如果仅以活期存款利率来计算,每年其可获得的收益都有上亿元,单车运营企业因押金规则所形成的巨大的“押金池”,表面上看是租赁服务合同关系,实则具有融资的功能,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质疑。 (四)共享单车押金的权利归属
1.押金的所有权
押金是以金钱货币这一形态展現出来的,由于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流通功能,因此货币实行“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这已经成为学界的通识。但是随着经济改革向纵深方向的发展,货币也可以被赋予特殊的符号而使其特定化,比如纪念币、错币等,因此占有即所有的规则逐渐被缓和。在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用户向单车运营企业缴纳押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占有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此时作为押金的货币不再承担动态的流通功能而是履行静态的担保功能,这一货币被予以特定化。当租赁合同终止,若用户给单车运营企业造成损害,该企业也只能就押金用于抵扣其所遭受的损失,对于抵扣损失后剩下的部分应当如数返还给用户。假如认为单车运营企业拥有押金的所有权,那么对于返还给用户的部分押金则无法律依据解释。另外,从国外立法来看,德国民法典也规定押金是属于承租人的财产。综上,笔者认为在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押金的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即共享单车用户。
2.押金的使用权
押金制度实行占有与所有相分离的原则,作为承租人的共享单车用户享有押金的所有权,作为出租人的单车运营企业占有押金,那么押金的使用权归属于谁呢?首先,从实际来看用户已经转移押金占有,其对押金尚无使用的可能;其次,押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如果用户行使对押金的使用权,那么势必会削减其担保功能的发挥,影响出租人的权益;再次根据《担保法》第69条和《合同法》第372条之规定,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押金,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押金,因此在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关系中,作为特殊担保方式的押金被予以特定化,其尚无使用权而言。
但是在单车租赁实践中,由于目前缺乏对押金制度的规制,而对于押金所生孳息的归属又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使用押金所获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对于法定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交易习惯而定。在单车租赁合同中往往对于押金所生孳息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权利人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的孳息,并就该孳息优先用于抵扣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由此可见该孳息的归属并不属于权利人所有,其所有权仍然从属于押金,归承租人共享单车用户所有,出租人单车运营企业只是对押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共享单车押金引发的法律风险
(一)共享单车用户面临的法律风险
近几个月来,不断有媒体根据群众的举报,报道了共享单车用户押金退还难的问题。首先,押金退还时限长、退还程序复杂。即使有些单车运营企业对于押金的退还宣传秒退,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需要用户点击押金退还申请,然后再等待1~7个工作日左右才能得到押金的退还,而对于充值的余额更是需要另行联系客服进行退还,众所周知,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都实行即转即到的模式,并没有必须等待几个工作日的规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这一行为有违商业惯例。其次,根据以上的分析,单车运营企业拥有强大的押金池作为其资金链,而一旦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难以周转,企业很有可能就会携款潜逃,而用户的押金兑付就会发生危机,2017年2月卡拉单车运营企业的失踪就是一个例子,并造成了其用户押金无法退还。
(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利用押金营利模式使得其具有了金融融资的性质,然而该平台并没有获得金融融资的资格,因此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从共享单车问世以来,摩拜、OFO、哈罗、小鸣、小蓝、优拜等共享单车相继出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大企业为了占据市场优势地位不断地更新共享单车产品,推出优惠策略以吸引用户。而一旦某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就必然会挪用用户押金,甚至携款潜逃。这一动态的过程使得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由正常的经营行为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甚至具有集资诈骗之嫌。
四、对共享单车押金规制的建议
面对共享单车押金可能以及已经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目前法律地带的空白,2017年8月,交通部、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提出要加强对用户资金的安全监管,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已经表明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笔者对于共享单车押金的规制,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建立专门的押金账户,引入第三方银行托管。解决押金难退的问题,其重点还在于押金掌握在谁的手中,参考我国的公募基金托管制度,每一项资金的使用都有托管行监管。为了避免单车运营企业自己收取押金自己管理押金的局面,应对于用户的押金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委托第三方银行进行托管。第三方银行作为—个中立机构,负责管理“押金库”的进与出,以及对于押金的流向信息定时向用户进行披露。
其次,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联合进行适时的监管。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两只手”共同发挥作用,一方面对于单车运营企业押金的规则需要金融管理部门这只有形的手进行调控,另一方面也需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而不应对于共享单车这一新兴行业管理的过死。比如对于押金的收取标准、单车投放数量、押金的流向信息、押金退还程序及时限等规定出一个行业标准,对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财务状况实行有效监督,而对于公司的运营、营利模式等则由市场竞争机制决定。
最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需要提高风险控制意识,主动披露信息,接受资质审查。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避免自身陷入非法集资、滥用押金之嫌,一方面需要提高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意识,引入金融人才,合理规划公司运营资金、客户押金以及客户预付金;另一方面,作为运营公司需要主动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取得用户的信赖,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