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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应对物价上涨对失业领金人员生活的影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遵循“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经省政府审定,2011年1月1日起,我省最高档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74元,是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