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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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都是WTO允许进口成员对进口采取的产业救济措施,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制度,其相互之间存在着共同性是必然的,在研究是应该相互借鉴。但是,三者之间在很多方面又存在着诸多差异,如适用条件、对象等,为了更好的采用这三种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我们也有必要认清它们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比较
  2001年,美国对日本进口不锈钢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在确定有关因果关系上,上诉机构采取了“美国对小麦面精进口保障措施案”案中的相关论述,上诉机构指出“虽然和保障措施有关因果关系的条文不完全相同,但两项协议有关不归因的用于相当类似。获得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保障措施协议不归因用于的报告,可以对《保障措施协议》第三条第五款中的不归因用语的解释提供指导”。关于这一推理,在“美国对进口碳管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又指出:“这一推理可以双向适用.我们在‘美国对日本不锈钢反倾销措施’案中对《反倾销措施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的陈述,同样对解释《保障措施协议》第四条第二款(b)的类似用于的解释提供指导”。从上述两案相互参考的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以及反补贴的因果关系分析上存在着一致性,其实,这三者都是WTO允许进口成员对进口采取的产业救济措施,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制度,其相互之间存在着共同性是必然的,在研究是应该相互借鉴。但是,三者之间在很多方面又存在着诸多差异,如适用条件、对象等,为了更好的采用这三种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我们也有必要认清它们之间的差异。
  一、 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共同点
  1、 都是WTO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行政措施
   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16、23条,奠定了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的核心。1967年6月,关贸总协定第六轮谈判(即肯尼迪回合)签订了《反倾销法典》;1973至1979年第七轮谈判(即东京回合)又分别签署了《反倾销守则》及《补贴与反补贴守则》;1995年的乌拉圭回合中生效的《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使这两种措施日臻完善。关于保障措施,在GATT1947第19条“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中就有规定,1994年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对GATT19条做出了许多重大改进。
  2、 案件起因基本相同
   进口国对某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基本条件是进口产品对某一成员国内已建立的生产同类产品的某一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建立造成了重大障碍,而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条件是接受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造成了重大损害或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建立造成了重大障碍。
   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是输入进口国境内的产品绝对地或相对地大量增长,并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的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而且,上述三种措施中,国内同类产品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与进口产品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3、 对案件申请者要求基本相同
   三者基本上都是依据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代表(包括雇员或雇员代表)提出申请开始的。在没有国内工业或其代表的申请时,有关当局也可以发起相关调查。
  4、 其立案、调查裁决和实施的主管机构相同
  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案件的立案、调查裁决和实施都是由政府的经济贸易主管机构负责的。如,美国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机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和美国商务部(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中国的主管机构是外经贸部。
  5、 三者都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所考虑
  《反倾销协议》第15条规定: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应予与“特别考虑”,在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情况下,实施之前因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possibilities of constructive remedies)。《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三方面特殊待遇:(1)延长取消禁止性补贴的过渡期;(2)放宽适用可诉讼补贴纪律;(3)微量补贴规则
  二、 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不同点
  (一)反倾销与反补贴之间的差异
   反倾销与发难补贴都是各国保护本国利益而经常实施的主要的贸易保护措施,都是针对不正当竞争手段而采取的措施。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很多国家(如欧盟)就将其一起制订在同一个法律或条例中。在确定某种商品接受补贴是否对进口国造成严重损害时,其判断方法基本属于反倾销法的规定相同;反补贴调查程序及机构与反倾销的程序和机构基本相同,等等。
  1、 二者规范内容不同
   反倾销法制规范政府对反倾销采取的行动;而政府却可在两方面采取补贴行动,他们既提供补贴,有针对其他成员的补贴采取行动。
  2、 价格承诺方式不同
   所谓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货出口国政府自愿修订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补贴)价格向有关地区出口的承诺,使当局满意的确信倾销(补贴)造成的损害影响已经消除。
  3、 救济方式不同
   鉴于补贴形式的复杂性,《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针对这三类不同性质的补贴,分别制订可与补贴措施平行使用的救济方法,而反倾销则没有这样的分类。
  4、 市场经济的考虑不同
   在确定正常价值的问题上,不同经济制度的确定方法不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称计划经济国家),往往采取替代国的标准。
  5、 确定实质性损害时考虑的因素不同
   在确定倾销或补贴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一般都要考虑进口数量,以及进口对国内相似产品的影响、生产率、生产量、投资的回报率、销以及市场份额等,不同之处就是在反倾销审查时,必须考虑倾销幅度(dumping margin)。倾销幅度是指当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两者之间存在的差额。
  6、 日落审查(Sunset Review)内容不同
  日落审查经常考虑一些主要的经济因素。反倾销日落审查中,主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 和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前后进口商品的数量,而在反补贴日落审查中,主要审查补贴的数量以及改变市场影响的补贴方案中的任何变化。
  (二) 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不同点
  保障措施是指当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进口过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进口国采取的消除或减轻该损害或该损害威胁的措施。GATT 和WTO都规定了保障措施的非歧视原则和较严格的使用条件,而且采取保障措施容易招致对方国家的贸易报复,所以各国对保障措施的使用相对较少,更多的代之以资源出口配额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
  1、 实施时考虑的要素不同
   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是输入其境内的产品绝对地或相对地大量增长,以数量为判断依据。而反倾销和反补贴还必须要考虑产品价格、成本等要素。
  2、 产业损害程度的认定不同
   实施保障措施的另一个前提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进口过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serious injury)。
  3、 损害与进口增长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只有在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的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其威胁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确定进口增长已经或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4、 实施的对象不同
   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实施了“不公平毛哟行为”的特定成员的集体企业或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对象是某个产业,它具有非歧视性,它对造成国内相同产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实施,而不是针对特定的出口国实施,既不考虑进口产品的来源,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而且它针对的是公平贸易行为。
  5、 实施限度不同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保障措施只能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促进产业调整所必须的限度内”实施,不具有惩戒性或报复性;《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征收高额附加关税, (转第298页)(接第291页)价格调整幅度足以消除倾销损害;《反补贴协议》规定的限度则是足以消除损害但最高不能超过确认的补贴额。
  6、 实施期限不同
   三者都有一定的实施期限,但施期限有所不同。反倾销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一般不应超过四个月,起始日不得早于发起反倾销调查之日后60天。终裁确定的反倾销实施期限只在抵消倾销造成损害的限度内有效,应自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结束;凡补贴关于实施期限的规定与反倾销大体一致;采取保障措施的临时措施的期限为200天,仲裁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延长后也不得超过八年。
  7、 调查程序不同
  2000年5月31日,韩国队进口大蒜采取保障措施,中国作为韩国大蒜的主要出口国发表声明,韩方在未与中方磋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限制的做法不符合WTO规定的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明显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措施,中国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采取暂停进口的措施,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8、 实施效果不同
   由于程序、损害判断以及各国立法等方面存在差异,反倾销税率有时可以高达1000%,大大降低了出口产品竞争力,对产品来源国有很不利的影响,已引起冲突,但由于反倾销的每一个调查案只能针对某个具体产品,所以往往只引起倾销国的报复;保障措施简便易行,客观、公开、公平,但是保障措施针对的多是某个产业,所以易引起多个出口国的报复。
  参考书目:
  1、Jorold A.Friedland:《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financial transactions》,LexisNexis,2002
  2、韩立余:《世界贸易组织(WTO)案例分析》,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
  3、韩立余:《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
  4、王娟,王勇,于桂林:《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之分析比较》,载《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年第10期
  5、王传丽:《国际贸易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
  6、符大海,,张莹:《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比较分析》,载《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1期
  7、欧富永,熊之财:《WTO体制下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应对与运用》,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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