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之第十五条之三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它违背了《执业医师法》、《行政许可法》,也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医学院校培养的“懂法的医生”、“懂管理的医生”却被剥夺了成为医生的资格,实有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就业权的嫌疑,无视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实际需求,同时也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