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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拆迁、补偿,并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明确纳入司法审查范畴。由于新《条例》颁行不久,法院在审理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时必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受案范围问题,对于征收补偿过程中实施的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在对《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上还有诸多模糊之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深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