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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优秀成果,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界在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制的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等研究领域, 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民族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综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典型产物,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关系到国家政治发展。新时期我国出现的新疆“7.5”打砸抢烧暴力事件、西藏“3.14”事件等一系列少数民族问题,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受到了少数人的质疑,现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理论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金炳镐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他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但是陈云生没有像学术界通常所作的那样沿用“国家统一领导”的表达方式, 而是采用了“国家的宪法体制内“的表达方式。他认为这种表述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的根本特点的同时强调了民族区域自治与宪法的关系。他认为这种从“行政”立场看待“民族区域自治”,不仅可以避开划分“民族内部事务”与“民族地方性”的困难,而且还突显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特点。
(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确立的依据, 大部分学者认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二是中国的具体国情。图道多吉主编的《中国民族理论与实践》对此的论述具有代表性。他认为: 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 结合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而决定的。第一, 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 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项普遍原则。第二, 中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
陈云生则从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关系入手, 他认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而是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思想的影响。他认为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历史上传统的社会文化思想及相关的国家机构模式演变到当代的必然结果, 是中国共产党把先进的西方思想, 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思想同中国的国情和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方晨曦认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产物。他特别指出:中央极权的统一国家的长期历史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社会条件,中国民族关系的特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杨剑波在《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中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确立考虑了三个因素:一是中国各民族在政治上连为一体的历史趋势是中国各民族的最根本利益所在;二是正视少数民族社会结构和经济、政治制度处于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现实。三是把马克思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相结合,确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维护国家统一。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勒士信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意义》中指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主要体现在:自治制度高度的原则性、自治形式极大的灵活性、自治权利的广泛性等。金炳镐在《民族理论通论》中总结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 是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一切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国家宪法规定的总原则总道路, 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 履行它规定的义务。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
吴大华在《民族法学通论》一书中也总结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一是民族区域自治的组成, 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必须实现民族化。杨剑波补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体现和具体形式。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 吴仕民认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多方面的功能, 它包括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社会功能, 并指出其功能的发挥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 包括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法制条件、自治机关的状况。黎莲芬在《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蕴含和价值功能》中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 增进民族感情, 热爱民族与热爱祖国的和谐统一; 把进步的积极的民族主义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 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包括优惠的政策环境、健全的法律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环境; 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条件。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民族区域自治从最初的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政策演变到今天被确定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实践和比较的过程。学者们对这一过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研究者大都将这一过程分为几个时期。青觉在《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中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自治观的萌芽。第二个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明确提出。第三个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第四个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法制化建设。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的相关国内研究大致如下:
改革开放以前,关于民族区域理论方面的贡献主要是李维汉在1961年9月至1962年发表的6篇阐述民族理论和政策的文章,重点揭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和特点,阐述实行这一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长期性。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发表了大量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论文与论著,极大地丰富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与外延,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总体上看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研究取向: (一)偏于规范的法律制度研究
主要是对宪政意义上的正式规则进行诠释和描述,如解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和内涵等。从代表性的论著来看,陈云生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据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王戈柳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从规范和实证两个角度详细地阐释了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作用。陈嘉陵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据1984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张尔驹编著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与实践》分别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详细地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理论来源、建立过程、法制建设、基本内容、成就、基本经验及完善措施等。
(二)从制度的运行以及发展完善方面的研究
此种研究倾向于注意把目光从制度规范转向现实的制度运行情况,进而试图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对策。从代表性的论著来看,戴小明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研究》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集中论述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行使。江平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张锡盛、朱国斌等的《民族区域自治在云南的实践》,吴仕民的《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孙兆文、苏利娅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与蒙古族的发展进步》,陈国裕主编的《历史的辉煌——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50年》等论著主要涉及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具体实践中所取得的成就。
(三)从地方政府相关实施经验方面的研究
从代表性的论文来看,金炳镐的《试论自治机关的建设与自治权的行使》认为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自治权的行使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两个基本问题。侯德泉的博士论文《湘西民族区域自治初探》,以政治体系为分析框架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湘西的实践。吴宗金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思想理论与实施机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应包括上级国家机关的“配套法规”建设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配套法规”建设机制、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机制、有关各项基金和资金状况及运行监督机制、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实体监督机制。从实现形式来看,民族地区的城市化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挑战,应设立自治市;从自治机关民族化与自治机关的设置来看,目前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在民族地区只是表现在上一级政权机关,而所属的下一级或更下一级政权机关在干部民族化方面没有法律要求,这样,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成长在连续性方面有所缺陷,在自治机关的设置上应当包括乡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来看,对违反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法律制度的监督和处罚机制是目前的一个薄弱环节,应当予以加强。
三、当前相关研究的问题
从以上情况来看,近些年来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许多观点、理论视角的启发以及资料信息方面的便利。当然,对于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也应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如下:
(一)由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敏感又有很大难度,研究人员主要集中在民族研究和教学部门、以及从事民族实务工作的同志,造成研究力量相对薄弱,研究队伍的学术水准参差不齐。
(二)学术性不强,理论抽象与概括不够,理论创新不够,理论的解释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现实中的民族区域自治产生了许多问题,但是现有的研究没有解释力。许多研究多处于对有关政策的解释与宣讲方面。正如国内学者陈云生所说:“纵观近二十多年来在全国陆续出版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著作或书籍,在思路上基本趋于一致,在内容上也大同小异。” 日本学者松本真澄也认为,虽然一年之内中国国内就有上千篇有关“民族”的论文发表,但是在证明“中华民族的多樣性”、“中国历史的多元性”、“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区域自治论”等主题的正确性方面,“无论那一个论文的论点都几乎是一样的”。
(三)在研究方法上,偏于传统的规范研究与法律制度描述,讲“应然”者多,“实然”者少,静态分析多而动态的、政治过程分析者少。回避问题,只讲成就。
(四)从研究视角来看,多囿于民族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视角,偏重于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个政策和法律制度加以描述,鲜有从其他的学术视角,如政治学视角,致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长期被作为民族学和法学的问题提出来,缺乏新的理论视野。
参考文献:
[1]杨剑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今日民族》,2003年第1期.
[2]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
[3]图道多吉:《中国民族理论与实践》,山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4]陈云生:《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1年7月版.
[5]方晨曦:《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6]茅擎天:《中华民族一体多元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依据》,《同济大学学报》(哲学社学科学版),2003年第1期.
[7]杨剑波:《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今日民族》,2004年第9期.
[8]勒士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意义》,《中共党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1994年5月版.
[10]青觉:《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宁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11]敖俊德:《论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第1期.
[12]金炳镐、马马辛、宋全:《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和发展》,《黑龙江民族丛刊》,2002年第1期.
[13]何作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创新》,《红河学院学报》2003年第12期.
[14]金炳镐、王铁志:《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通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5月版.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民族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综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典型产物,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关系到国家政治发展。新时期我国出现的新疆“7.5”打砸抢烧暴力事件、西藏“3.14”事件等一系列少数民族问题,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受到了少数人的质疑,现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理论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金炳镐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他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但是陈云生没有像学术界通常所作的那样沿用“国家统一领导”的表达方式, 而是采用了“国家的宪法体制内“的表达方式。他认为这种表述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的根本特点的同时强调了民族区域自治与宪法的关系。他认为这种从“行政”立场看待“民族区域自治”,不仅可以避开划分“民族内部事务”与“民族地方性”的困难,而且还突显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特点。
(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确立的依据, 大部分学者认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二是中国的具体国情。图道多吉主编的《中国民族理论与实践》对此的论述具有代表性。他认为: 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 结合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而决定的。第一, 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 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项普遍原则。第二, 中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
陈云生则从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关系入手, 他认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而是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思想的影响。他认为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历史上传统的社会文化思想及相关的国家机构模式演变到当代的必然结果, 是中国共产党把先进的西方思想, 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思想同中国的国情和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方晨曦认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产物。他特别指出:中央极权的统一国家的长期历史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社会条件,中国民族关系的特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杨剑波在《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中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确立考虑了三个因素:一是中国各民族在政治上连为一体的历史趋势是中国各民族的最根本利益所在;二是正视少数民族社会结构和经济、政治制度处于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现实。三是把马克思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相结合,确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维护国家统一。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勒士信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意义》中指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主要体现在:自治制度高度的原则性、自治形式极大的灵活性、自治权利的广泛性等。金炳镐在《民族理论通论》中总结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 是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一切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国家宪法规定的总原则总道路, 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 履行它规定的义务。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
吴大华在《民族法学通论》一书中也总结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一是民族区域自治的组成, 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必须实现民族化。杨剑波补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体现和具体形式。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 吴仕民认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多方面的功能, 它包括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社会功能, 并指出其功能的发挥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 包括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法制条件、自治机关的状况。黎莲芬在《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蕴含和价值功能》中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 增进民族感情, 热爱民族与热爱祖国的和谐统一; 把进步的积极的民族主义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 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包括优惠的政策环境、健全的法律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环境; 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条件。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民族区域自治从最初的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政策演变到今天被确定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实践和比较的过程。学者们对这一过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研究者大都将这一过程分为几个时期。青觉在《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中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自治观的萌芽。第二个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明确提出。第三个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第四个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法制化建设。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的相关国内研究大致如下:
改革开放以前,关于民族区域理论方面的贡献主要是李维汉在1961年9月至1962年发表的6篇阐述民族理论和政策的文章,重点揭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和特点,阐述实行这一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长期性。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发表了大量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论文与论著,极大地丰富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与外延,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总体上看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研究取向: (一)偏于规范的法律制度研究
主要是对宪政意义上的正式规则进行诠释和描述,如解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和内涵等。从代表性的论著来看,陈云生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据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王戈柳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从规范和实证两个角度详细地阐释了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作用。陈嘉陵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据1984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张尔驹编著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与实践》分别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详细地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理论来源、建立过程、法制建设、基本内容、成就、基本经验及完善措施等。
(二)从制度的运行以及发展完善方面的研究
此种研究倾向于注意把目光从制度规范转向现实的制度运行情况,进而试图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对策。从代表性的论著来看,戴小明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研究》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集中论述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行使。江平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张锡盛、朱国斌等的《民族区域自治在云南的实践》,吴仕民的《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孙兆文、苏利娅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与蒙古族的发展进步》,陈国裕主编的《历史的辉煌——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50年》等论著主要涉及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具体实践中所取得的成就。
(三)从地方政府相关实施经验方面的研究
从代表性的论文来看,金炳镐的《试论自治机关的建设与自治权的行使》认为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自治权的行使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两个基本问题。侯德泉的博士论文《湘西民族区域自治初探》,以政治体系为分析框架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湘西的实践。吴宗金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思想理论与实施机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应包括上级国家机关的“配套法规”建设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配套法规”建设机制、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机制、有关各项基金和资金状况及运行监督机制、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实体监督机制。从实现形式来看,民族地区的城市化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挑战,应设立自治市;从自治机关民族化与自治机关的设置来看,目前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在民族地区只是表现在上一级政权机关,而所属的下一级或更下一级政权机关在干部民族化方面没有法律要求,这样,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成长在连续性方面有所缺陷,在自治机关的设置上应当包括乡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来看,对违反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法律制度的监督和处罚机制是目前的一个薄弱环节,应当予以加强。
三、当前相关研究的问题
从以上情况来看,近些年来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许多观点、理论视角的启发以及资料信息方面的便利。当然,对于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也应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如下:
(一)由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敏感又有很大难度,研究人员主要集中在民族研究和教学部门、以及从事民族实务工作的同志,造成研究力量相对薄弱,研究队伍的学术水准参差不齐。
(二)学术性不强,理论抽象与概括不够,理论创新不够,理论的解释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现实中的民族区域自治产生了许多问题,但是现有的研究没有解释力。许多研究多处于对有关政策的解释与宣讲方面。正如国内学者陈云生所说:“纵观近二十多年来在全国陆续出版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著作或书籍,在思路上基本趋于一致,在内容上也大同小异。” 日本学者松本真澄也认为,虽然一年之内中国国内就有上千篇有关“民族”的论文发表,但是在证明“中华民族的多樣性”、“中国历史的多元性”、“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区域自治论”等主题的正确性方面,“无论那一个论文的论点都几乎是一样的”。
(三)在研究方法上,偏于传统的规范研究与法律制度描述,讲“应然”者多,“实然”者少,静态分析多而动态的、政治过程分析者少。回避问题,只讲成就。
(四)从研究视角来看,多囿于民族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视角,偏重于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个政策和法律制度加以描述,鲜有从其他的学术视角,如政治学视角,致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长期被作为民族学和法学的问题提出来,缺乏新的理论视野。
参考文献:
[1]杨剑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今日民族》,2003年第1期.
[2]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
[3]图道多吉:《中国民族理论与实践》,山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4]陈云生:《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1年7月版.
[5]方晨曦:《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6]茅擎天:《中华民族一体多元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依据》,《同济大学学报》(哲学社学科学版),2003年第1期.
[7]杨剑波:《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今日民族》,2004年第9期.
[8]勒士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意义》,《中共党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1994年5月版.
[10]青觉:《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宁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11]敖俊德:《论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第1期.
[12]金炳镐、马马辛、宋全:《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和发展》,《黑龙江民族丛刊》,2002年第1期.
[13]何作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创新》,《红河学院学报》2003年第12期.
[14]金炳镐、王铁志:《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通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