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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滥用的暗访手段正在严峻地挑战我们的新闻道德水准和法律存在的空白点,我们应该如何认识这个问题?综观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多数外国的法律(新闻法及新闻自律规则),都没有明确赋予记者可以假冒“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搞暗访活动的权利。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现在新闻界的暗访活动与被采访对象的哪些权益发生了冲突?如何来平衡这些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