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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1997年11月,某单位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松竹村村委下属的第三村民小组土地.被征土地所有权属第三村民小组所有,10年前.松竹村村委利用被征土地办园艺栽种果树.由村委负责经营,利润与第三村民小组“六四”分成,现仅存少量果村。1997年12月松竹村村委会代表第三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并领取了征用土地补偿费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