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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本介绍了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组成及作用,阐述了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促进了设计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物;消防;应急照明;设计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消防应急照明主要是指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火灾发生导致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非正常情况下,供暂时继续工作、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照明,是建筑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消防日常管理工作稍为不善,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从大量的火灾案例来看,由于应急照明缺位而造成人民生
命财产损失增多的情况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对建筑应急照明设计的重要性有新的认识。
1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组成及作用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一般由三大功能部分组成: 一是消防应急工作照明灯组成的消防工作照明功能系统, 为灭火及救援人员而设置, 一般设置在发电配电房、消防泵房、消防中心、通讯中心等重要场所, 其应急工作时间应不低于90min; 二是由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组成的消防疏散照度功能系统, 供人员疏散时提供必须的照度而设置, 一般设置于大型写字间、卫生间、公共走道及竖向楼梯间, 其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90min, 照度不低于0. 5lx; 三是由低位消防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其它标志型式(例如光致发光型标志牌)组成的应急疏散标识功能系统, 为人员疏散提供明确的引导方向及途径, 一般安装于商场、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场所的公共走道及竖向楼梯中, 通常位于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 其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90min, 标志灯主标界面表面亮度不低于15cd/m2。
2 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
消防应急照明在应用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从法律法规、监督机制、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的角度进行分析,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2.1消防监督机制不完善
消防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地改善应急照明的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①产品质量监督不完善。自2002 年取消了消防产品备案制度至今,我国仍未完善消防产品的监督机制,供消防监督人员查询的消防产品完整目录尚未出台,网上查询也不完善,出现了厂家忽视产品质量、减少生产程序、降低生产成本、竞相低价销售的无序竞争现象,导致了市场上应急照明产品质量低劣;②监督检查不到位。部分防火监督员对消防应急照明的行业标准理解不深,对规范贯彻执行不严格,在图纸审核、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中不能发现和指正问题,导致了应急照明普遍存在的问题,得不到纠正。
2.2应急照明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在建筑工程消防检查和验收中常常发现消防应急灯具的线路采用明敷时未设任何防火措施,有的即使采取了规定的防火保护措施,也对引入灯具的软管、接线盒、接线头不能有效保护,甚至裸露在外部;不能严格按照灯具的使用说明和控制方式接线,甚至将消防应急灯具直接接到插座上、接在开关后的普通照明灯具线上。这些不规范的线路敷设方式在公共场所的装修改造工程中较为普遍,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极其恶劣的。
2.3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普遍存在下列问题:一是采用民用应急照明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大量设置了民用应急灯具的场所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民用应急灯具不具备火灾条件下的正常使用功能,其防护等级低于IP20级(保护罩材料为非燃烧材料或氧指数在32以上的难燃烧材料),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严禁将普通民用应急灯具替代消防应急照明设备。二是通道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在靠近顶棚的部位、拐角处不设置指示标志、指示方向与安全出口的方向不一致等。三是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火灾情况下仍需工作的地方应急照明达不到正常工作的照度要求。四是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工作时间达不到要求,连续工作时间往往达不到30min。另外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转换至应急工作电源时,部分产品光通量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光通量的70%。五是应急灯具的选用不符合实际建筑物特点,在防火监督检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建筑采用自带电源型独立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对那些人员密集、疏散距离大、疏散通道较多、拐弯多、环境复杂的大型建筑是很不合理的,不仅费用高,而且检
查维护很不方便,不能集中管理。
2.4 设计、施工滞后
由于设计、施工单位未能充分重视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建筑消防设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未能对消防应急照明进行总体规划和通盘考虑,或者边设计边施工,直至工程末期,甚至到验收阶段,才着手整改增设应急照明设施。此时,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控制方式、产品型号等已无从选择,不能采用转换迅速、低成本、低维护、长期安全可靠的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等稳定性好的消防应急照明,而只能采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照明(内置蓄电池,稳定性差,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使用寿命低)。这种滞后的认识理念,被动的产品选型,给应急照明后天的使用留下了先天性隐患。
2.5 维护保养及使用不当
消防监督检查中,我们经常发现消防应急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差强人意,表现为应急照明的图形与文字残缺、无过充电、过放电保护装置、应急初始转换光通量低于正常光通量70% 、
灯具或蓄电池损坏、器材附件损耗等,这与使用单位长期违规使用,不能坚持定期维护保养应急照明系统有直接关系。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居安忘危,对应急照明系统的使用常识、要求和维修保养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随意移动应急照明设施,器材“超期服役”或频繁充放电、断开应急电源或充电电源等,致使应急照明设施及其零部件提前达到使用壽命,在关键时刻失去效果或形同虚设。
3、充分发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对策
3.1监督指导合理选型
消防应急照明种类繁多,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自带电源型、集中电源型、子母电源型;按用途分为:标志灯、照明灯、照明标志灯;按其功能分为:单功能、多功能;按工作方式分为:持续型、非持续型;按应急电源实现方式分为:独立控制型、集中控制型、子母控制型;按安装高度和使用方式分为:高位安装型、低位安装型、高低位复合安装型;按应急供电和控制方式分为(国际分类方式):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子母电源独立控制型、子母电源集中控制型、子母电源子母控制型。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场所,消防部门应指导使用单位根据场所的性质、规模、经营状况、供配电条件等进行合理选型,这样在提高应急照明系统的效能和稳定性的同时,能大大节约成本,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合理选型首先要确定备用电源(应急电源),即在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柴油发电机组和蓄电池三种类型中择其一种;其次要确定备用电源的实现方式和接线方式,可以集中供电,也可以分散独立供电;最后确定安装形式。各种类型的应急照明在应急时间、照度、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
3.2正确解决消防应急照明的控制开关
日常监督管理中我们经常发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因节能的需要设置了控制开关,但因为配电线路接线错误,系统不能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3.3严格按照规范敷设应急照明线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主要规范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电线路的防护做了具体要求,消防应急灯布置量多面广,基本涉及建筑物的所有公共部位,管线交错纵横,且绝大多数设置在吊顶上方,若在火灾状态下管线断裂、灯具破碎,极易造成电气线路短路、漏电或产生较大的故障电流。采用集中供电的应急照明对线路的要求更高,因为此类应急照明的供电是从配电盘干线接引,只要干线的某一处损坏或灯具短路,就会导致整根线路上的应急照明全部损坏。因此,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应急灯具》的规定要求,加强对消防应急灯具和配电线路的防护:严格选购、使用国家标准产品和阻燃铜芯电缆,做好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暗敷时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cm,明敷时穿金属管,对灯具的软管、接线盒、接线头均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4将光致型发光标识牌作为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辅助设施
当发生火灾后正常照明中断,必须确保疏散照明同步启亮,并最低保证疏散走道地面水平照度不低于0. 5lx,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 0lx,在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 0lx,以确保恐慌中的人员迅速安全地逃生。在提供疏散照度的同时,尚必须有明确标识引导人员迅速走向出口,在一定的必要疏散照度下,无论有烟或无烟,这些标志都必须迅速引起人的视觉注意,引导人的逃生行为,显然要做到这些,应急标志灯必须由消防应急标志灯来担当,而不能仅用光致发光型标志牌。光致发光型标志牌仅对火灾后期,对匍匐逃生前进时有积极作用,光致型发光标志灯无法取代消防应急标志灯的作用,仅能作为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辅助标志。
4结束语
应急照明系统在保护人员生命安全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在实际建筑工程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建筑内停留和流动人员的多少、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特点、火灾危险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他应急电源的设置情况等等,综合考虑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出最优的应急照明电源,并科学设置,合理安装以及后期维护,以利于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逃生,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员安全。
参考文献
[1] 北京照明学会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照明设计手册[M]. 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6.
[2]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
[3]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关键词:建筑物;消防;应急照明;设计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消防应急照明主要是指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火灾发生导致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非正常情况下,供暂时继续工作、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照明,是建筑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消防日常管理工作稍为不善,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从大量的火灾案例来看,由于应急照明缺位而造成人民生
命财产损失增多的情况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对建筑应急照明设计的重要性有新的认识。
1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组成及作用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一般由三大功能部分组成: 一是消防应急工作照明灯组成的消防工作照明功能系统, 为灭火及救援人员而设置, 一般设置在发电配电房、消防泵房、消防中心、通讯中心等重要场所, 其应急工作时间应不低于90min; 二是由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组成的消防疏散照度功能系统, 供人员疏散时提供必须的照度而设置, 一般设置于大型写字间、卫生间、公共走道及竖向楼梯间, 其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90min, 照度不低于0. 5lx; 三是由低位消防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其它标志型式(例如光致发光型标志牌)组成的应急疏散标识功能系统, 为人员疏散提供明确的引导方向及途径, 一般安装于商场、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场所的公共走道及竖向楼梯中, 通常位于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 其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90min, 标志灯主标界面表面亮度不低于15cd/m2。
2 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
消防应急照明在应用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从法律法规、监督机制、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的角度进行分析,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2.1消防监督机制不完善
消防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地改善应急照明的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①产品质量监督不完善。自2002 年取消了消防产品备案制度至今,我国仍未完善消防产品的监督机制,供消防监督人员查询的消防产品完整目录尚未出台,网上查询也不完善,出现了厂家忽视产品质量、减少生产程序、降低生产成本、竞相低价销售的无序竞争现象,导致了市场上应急照明产品质量低劣;②监督检查不到位。部分防火监督员对消防应急照明的行业标准理解不深,对规范贯彻执行不严格,在图纸审核、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中不能发现和指正问题,导致了应急照明普遍存在的问题,得不到纠正。
2.2应急照明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在建筑工程消防检查和验收中常常发现消防应急灯具的线路采用明敷时未设任何防火措施,有的即使采取了规定的防火保护措施,也对引入灯具的软管、接线盒、接线头不能有效保护,甚至裸露在外部;不能严格按照灯具的使用说明和控制方式接线,甚至将消防应急灯具直接接到插座上、接在开关后的普通照明灯具线上。这些不规范的线路敷设方式在公共场所的装修改造工程中较为普遍,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极其恶劣的。
2.3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普遍存在下列问题:一是采用民用应急照明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大量设置了民用应急灯具的场所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民用应急灯具不具备火灾条件下的正常使用功能,其防护等级低于IP20级(保护罩材料为非燃烧材料或氧指数在32以上的难燃烧材料),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严禁将普通民用应急灯具替代消防应急照明设备。二是通道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在靠近顶棚的部位、拐角处不设置指示标志、指示方向与安全出口的方向不一致等。三是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火灾情况下仍需工作的地方应急照明达不到正常工作的照度要求。四是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工作时间达不到要求,连续工作时间往往达不到30min。另外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转换至应急工作电源时,部分产品光通量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光通量的70%。五是应急灯具的选用不符合实际建筑物特点,在防火监督检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建筑采用自带电源型独立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对那些人员密集、疏散距离大、疏散通道较多、拐弯多、环境复杂的大型建筑是很不合理的,不仅费用高,而且检
查维护很不方便,不能集中管理。
2.4 设计、施工滞后
由于设计、施工单位未能充分重视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建筑消防设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未能对消防应急照明进行总体规划和通盘考虑,或者边设计边施工,直至工程末期,甚至到验收阶段,才着手整改增设应急照明设施。此时,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控制方式、产品型号等已无从选择,不能采用转换迅速、低成本、低维护、长期安全可靠的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等稳定性好的消防应急照明,而只能采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照明(内置蓄电池,稳定性差,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使用寿命低)。这种滞后的认识理念,被动的产品选型,给应急照明后天的使用留下了先天性隐患。
2.5 维护保养及使用不当
消防监督检查中,我们经常发现消防应急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差强人意,表现为应急照明的图形与文字残缺、无过充电、过放电保护装置、应急初始转换光通量低于正常光通量70% 、
灯具或蓄电池损坏、器材附件损耗等,这与使用单位长期违规使用,不能坚持定期维护保养应急照明系统有直接关系。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居安忘危,对应急照明系统的使用常识、要求和维修保养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随意移动应急照明设施,器材“超期服役”或频繁充放电、断开应急电源或充电电源等,致使应急照明设施及其零部件提前达到使用壽命,在关键时刻失去效果或形同虚设。
3、充分发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对策
3.1监督指导合理选型
消防应急照明种类繁多,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自带电源型、集中电源型、子母电源型;按用途分为:标志灯、照明灯、照明标志灯;按其功能分为:单功能、多功能;按工作方式分为:持续型、非持续型;按应急电源实现方式分为:独立控制型、集中控制型、子母控制型;按安装高度和使用方式分为:高位安装型、低位安装型、高低位复合安装型;按应急供电和控制方式分为(国际分类方式):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子母电源独立控制型、子母电源集中控制型、子母电源子母控制型。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场所,消防部门应指导使用单位根据场所的性质、规模、经营状况、供配电条件等进行合理选型,这样在提高应急照明系统的效能和稳定性的同时,能大大节约成本,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合理选型首先要确定备用电源(应急电源),即在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柴油发电机组和蓄电池三种类型中择其一种;其次要确定备用电源的实现方式和接线方式,可以集中供电,也可以分散独立供电;最后确定安装形式。各种类型的应急照明在应急时间、照度、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
3.2正确解决消防应急照明的控制开关
日常监督管理中我们经常发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因节能的需要设置了控制开关,但因为配电线路接线错误,系统不能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3.3严格按照规范敷设应急照明线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主要规范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电线路的防护做了具体要求,消防应急灯布置量多面广,基本涉及建筑物的所有公共部位,管线交错纵横,且绝大多数设置在吊顶上方,若在火灾状态下管线断裂、灯具破碎,极易造成电气线路短路、漏电或产生较大的故障电流。采用集中供电的应急照明对线路的要求更高,因为此类应急照明的供电是从配电盘干线接引,只要干线的某一处损坏或灯具短路,就会导致整根线路上的应急照明全部损坏。因此,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应急灯具》的规定要求,加强对消防应急灯具和配电线路的防护:严格选购、使用国家标准产品和阻燃铜芯电缆,做好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暗敷时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cm,明敷时穿金属管,对灯具的软管、接线盒、接线头均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4将光致型发光标识牌作为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辅助设施
当发生火灾后正常照明中断,必须确保疏散照明同步启亮,并最低保证疏散走道地面水平照度不低于0. 5lx,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 0lx,在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 0lx,以确保恐慌中的人员迅速安全地逃生。在提供疏散照度的同时,尚必须有明确标识引导人员迅速走向出口,在一定的必要疏散照度下,无论有烟或无烟,这些标志都必须迅速引起人的视觉注意,引导人的逃生行为,显然要做到这些,应急标志灯必须由消防应急标志灯来担当,而不能仅用光致发光型标志牌。光致发光型标志牌仅对火灾后期,对匍匐逃生前进时有积极作用,光致型发光标志灯无法取代消防应急标志灯的作用,仅能作为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辅助标志。
4结束语
应急照明系统在保护人员生命安全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在实际建筑工程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建筑内停留和流动人员的多少、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特点、火灾危险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他应急电源的设置情况等等,综合考虑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出最优的应急照明电源,并科学设置,合理安装以及后期维护,以利于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逃生,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员安全。
参考文献
[1] 北京照明学会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照明设计手册[M]. 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6.
[2]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
[3]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