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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某大学于2004年9月27日签订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约定郭某应聘至某大学商学院任教,期限至2007年8月51日止。该合同第24条约定,乙方(郭某)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某大学),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第25条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回人才服务中心。郭某于2005年7月首次提出将人事关系调离学校,但未获批准,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