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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部作出关于查处过期农药案件中相关问题的法律解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上使用方法和用量。农药企业对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未经检验合格的农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