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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的生产行为依法具有监管权限,但通常对严格的赠与行为没有监管权限。然而,面对市场中各种将残次品作为合格品变相赠与促销,以及部分以赠与名义逃避行政监管的规避行为,迫切需要政府参与其中,规范市场秩序。笔者认为,“赠与行为”不应当是监管空白,质监部门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对某些特定的“赠与行为”追究产品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