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省政府法制办[2014]3第9次协调会议纪要,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4年11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