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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型社会管理格局,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必须加快政府转型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制化进程,增强政府议程与公共政策备选方案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加强基层自治组织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公民监督社会管理行为的法律程序,依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