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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7日,厦门某公司将其所有的址于厦门市中山路一店面出租给李某,约定租期一年,即从2001年2月1日至2002年1月31日止,每三个月交纳租金22500元。李某依约交纳了押金15000元及2001年2-4月的租金。2001年3月5日,李某向该公司书面声明,称因经营亏损,决定不再续交租金,并将于2001年3月31日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