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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纷繁复杂、日益活跃,风险因素也不断增多,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伪造银行流水、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套路贷”犯罪逐渐呈现爆发之势,严重扰乱金融、经济、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本文在考察我国现阶段出现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案件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对预防和减少“套路贷”案件多发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套路贷”;成因;对策
1“套路贷”概述
“套路贷”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形式。
2“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2.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出借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2.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2.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2.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3“套路贷”案件多发的原因
3.1借款人防范意识薄弱
“套路贷”案件的借款人大多社会阅历较浅,自我控制能力差,消费不理性,缺乏相应的法律、金融常识。社会上一些无金融业资质小额贷款公司对外以民间借贷名义招揽生意,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导致借款人疏于防范,被“民间借贷”的假象诱骗掉入“套路贷”陷阱。借款人在被骗入套后一般通过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或者摄于套路贷人员的恐吓,不敢报警求救,导致“套路贷”案发后不能及时获得救助。
3.2网络信贷漏洞、市场监管缺失
网络金融市场监管薄弱,网络信贷管理不到位给“套路贷”案件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也是“套路贷”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网络放贷机构过于庞大,网络小贷公司对于借款人实行贷款手续零门槛,金融监管机构、网络信贷管理机构对网络信贷领域没有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管,导致网络金融诈骗、“套路贷”违反犯罪案件频频出现,成为“套路贷”案件滋生、爆发的温床。
3.3监管部门打击力度不大
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小额信贷公司提交的开展金融业务材料审查不严、对其办公、租赁场所的现场检查、监管不到位、对其从业人员的身份、资质管理松懈,从而导致网络及实体小额贷款公司以合法外衣进行“套路贷”活动时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管。另外,“套路贷”诈骗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蓄意通过“套路贷”作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也是“套路贷”发生的主要原因。
4防范“套路贷”案件多发的对策
4.1提高借款人自我保护意识
借款人要提高对“套路贷”犯罪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应加大对金融借款知识宣传力度,在社区、学校、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防范“套路贷”的宣传,使公众了解各類“套路贷”手法,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公检法机关应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以案说法、以案讲法等形式,大力加强警示宣传,用身边发生的案例告诫人们,提高风险意识,达到规避防范目的。鼓励受害者积极举报、维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让实施“套路贷”者无处可逃。同时教育企业及社会大众通过正规的途径和渠道融资、借款,防止陷入“套路贷”违法分子设下的“套路贷”陷阱,减少自身财产权益的损失。
4.2强化网络金融秩序的监管
进一步强化网络金融秩序的监管,建立与时俱进的网络金融监管模式,堵塞监管漏洞。互联网管理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动态的互联网金融管控机制,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实时有效监督,并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于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作出风险提示。加大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小额信贷公司的行业规范,强化对小额信贷公司人员的管理和流动,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同时,网络监管机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对网络信贷公司要有严格的监控和准入,建立网络信贷公司诚信体系,将违反诚信的网络信贷公司予以曝光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其企业资质,最大限度的将“套路贷”犯罪遏制在萌芽之中,防范“套路贷”的发生。
4.3建立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
建立协同打击机制,公检法三部门应建立“套路贷”犯罪案件联动机制,统一法律认识,共同打击“套路贷”违反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在接到“套路贷”被害人报案后应及时受案、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依法快捕快诉。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严格审查各类涉及虚假诉讼案件,对涉嫌“套路贷”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严格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深掘民事虚假诉讼线索,对于发现的“套路贷”案件应尽快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套路贷”的刑事案件,应加大对“套路贷”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对“套路贷”犯罪分子形成刑事打击的威慑力。加强对“套路贷”的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应增强对“套路贷”犯罪分子的教育转化,惩教结合,对“黑恶势力”犯罪实行“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政策,整肃网络金融秩序,创建、打造安全便捷的网络金融环境。同时强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小额信贷公司的治理、监管,督促小额信贷公司改进轻微违法行为,查处严重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结语
“套路贷”案件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强奸、猥亵、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面对“套路贷”这类新型犯罪,我们既要坚持法治思维“扫黑除恶”,也要勇于探索遏制、打击此类犯罪的联合整治模式,以此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程欢彦.警惕陷阱重重的“套路贷”诈骗[J] .人民法制,2017,(10):86
关键词:“套路贷”;成因;对策
1“套路贷”概述
“套路贷”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形式。
2“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2.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出借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2.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2.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2.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3“套路贷”案件多发的原因
3.1借款人防范意识薄弱
“套路贷”案件的借款人大多社会阅历较浅,自我控制能力差,消费不理性,缺乏相应的法律、金融常识。社会上一些无金融业资质小额贷款公司对外以民间借贷名义招揽生意,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导致借款人疏于防范,被“民间借贷”的假象诱骗掉入“套路贷”陷阱。借款人在被骗入套后一般通过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或者摄于套路贷人员的恐吓,不敢报警求救,导致“套路贷”案发后不能及时获得救助。
3.2网络信贷漏洞、市场监管缺失
网络金融市场监管薄弱,网络信贷管理不到位给“套路贷”案件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也是“套路贷”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网络放贷机构过于庞大,网络小贷公司对于借款人实行贷款手续零门槛,金融监管机构、网络信贷管理机构对网络信贷领域没有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管,导致网络金融诈骗、“套路贷”违反犯罪案件频频出现,成为“套路贷”案件滋生、爆发的温床。
3.3监管部门打击力度不大
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小额信贷公司提交的开展金融业务材料审查不严、对其办公、租赁场所的现场检查、监管不到位、对其从业人员的身份、资质管理松懈,从而导致网络及实体小额贷款公司以合法外衣进行“套路贷”活动时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管。另外,“套路贷”诈骗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蓄意通过“套路贷”作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也是“套路贷”发生的主要原因。
4防范“套路贷”案件多发的对策
4.1提高借款人自我保护意识
借款人要提高对“套路贷”犯罪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应加大对金融借款知识宣传力度,在社区、学校、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防范“套路贷”的宣传,使公众了解各類“套路贷”手法,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公检法机关应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以案说法、以案讲法等形式,大力加强警示宣传,用身边发生的案例告诫人们,提高风险意识,达到规避防范目的。鼓励受害者积极举报、维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让实施“套路贷”者无处可逃。同时教育企业及社会大众通过正规的途径和渠道融资、借款,防止陷入“套路贷”违法分子设下的“套路贷”陷阱,减少自身财产权益的损失。
4.2强化网络金融秩序的监管
进一步强化网络金融秩序的监管,建立与时俱进的网络金融监管模式,堵塞监管漏洞。互联网管理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动态的互联网金融管控机制,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实时有效监督,并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于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作出风险提示。加大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小额信贷公司的行业规范,强化对小额信贷公司人员的管理和流动,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同时,网络监管机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对网络信贷公司要有严格的监控和准入,建立网络信贷公司诚信体系,将违反诚信的网络信贷公司予以曝光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其企业资质,最大限度的将“套路贷”犯罪遏制在萌芽之中,防范“套路贷”的发生。
4.3建立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
建立协同打击机制,公检法三部门应建立“套路贷”犯罪案件联动机制,统一法律认识,共同打击“套路贷”违反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在接到“套路贷”被害人报案后应及时受案、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依法快捕快诉。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严格审查各类涉及虚假诉讼案件,对涉嫌“套路贷”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严格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深掘民事虚假诉讼线索,对于发现的“套路贷”案件应尽快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套路贷”的刑事案件,应加大对“套路贷”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对“套路贷”犯罪分子形成刑事打击的威慑力。加强对“套路贷”的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应增强对“套路贷”犯罪分子的教育转化,惩教结合,对“黑恶势力”犯罪实行“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政策,整肃网络金融秩序,创建、打造安全便捷的网络金融环境。同时强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小额信贷公司的治理、监管,督促小额信贷公司改进轻微违法行为,查处严重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结语
“套路贷”案件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强奸、猥亵、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面对“套路贷”这类新型犯罪,我们既要坚持法治思维“扫黑除恶”,也要勇于探索遏制、打击此类犯罪的联合整治模式,以此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程欢彦.警惕陷阱重重的“套路贷”诈骗[J] .人民法制,2017,(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