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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国以中译名形式从西方引进许多新名词。本文试图从构词层面、中西方人性格层面及中西方合同文化层面研究Contract一词的中译名,考察译名对人们行为产生的影响,以期得出更具语言力量的精准、全面的译名。
关键词:contract 译名 合同 契约
一、引言
从中国近代开始,绝大多数外来新名词都是以中译名形式从西方引进的。这些译名往往有几个层面的意义:最表层的是表现中国原来没有的新事物,因此必须用中译名即新词加以描绘和定义;表层之下还有进一步的意义,即表现一种新知识、新概念、新的价值体系或新的话语体系,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行为,甚至会导致社会的变化和思维的变化。译自contract的“合同”“契约”就属此类外来新事物。
二、contract的两个中译名
20世纪初,中国通过日本整体性移植了西方大陆法系的contract概念,将蕴含“独立、平等、自由、人权、诚信”等精神的contract译为“契约”。在此之前,中国没有与之等值的契约思想,在表达类似概念时人们常常使用单字“契”或者“约”,因此,为了对这一新思想进行准确描绘和界定,译者将“契”和“约”这两个同义词合成一个新词,以期表达出与contract等值的思想,但事实上这个译名似乎显得有点牵强。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合同”一词在苏联立法文件中的出现,在中国法学界、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实践等诸多领域,人们开始广泛使用“合同”这一译名,希望能更准确地传达出contract所蕴含的而中国原来没有的如独立、平等、自由、人权的思想。
目前,虽然合同在中国人的日常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如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证明合法婚姻关系的结婚证等等,可对合同的尊重程度及合同执行力又如何呢?事实是,有些应届毕业生在找到较之前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待遇更好的工作单位时,往往会谎称以前的就业协议丢失,以便再申请就业协议。离婚率在大城市急剧升高等等,更表明合同对许多人来说是一种形式或摆设。究其原因,许多学者从素质高低、法治的执行力、文化、历史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但很少有人从contract一词的译名确立角度,通过考察译名对人们行为产生的影响来进行探讨。
三、contract的两个中译名有待商榷
由于contract这一概念是以西方人的性格、文化和习惯为基础建构起来的,因此汉语中没有完全等值的表达,而现存的两个译名——“合同”和“契约”都没能准确体现出西方社会的contract理念。
首先,“合同”和“契约”的构词方式隐藏着“繁冗不实的成分”。“合同”和“契约”属于汉语词汇中的复合式合成词,由两个语素构成:“合”+“同”、“契”+“约”。“合”与“同”意义相近,“契”与“约”意义相近,故“合同”和“契约”都属复合式合成词中的并列式组合关系,与“合同”“契约”有类似词汇构成关系的词还有“朋友”“英雄”“道路”等。这些复合式合成词也属于双音节词汇,使用双音节词汇符合现代汉语的语言习惯,其优点在于传递信息时能使语言表达更易上口入耳,能起到渲染润饰的作用,但缺点是会导致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添加一些附丽,使固有词汇失去原貌,从而令使用者忽略信息表达的真实性和高效性。
其次,“合同”和“契约”两词词义具有模糊性,即词义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词义重在对象的核心明确,而“合同”偏重双方的“合意”及对有关条款的“同意”,仅反映出中华民族的“圆融”思想和“和合”精神,而没有强调“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应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契约”一词中“契”与“约”的基本涵义是“约束、缠束、束缚”,该词没有反映出签订契约双方的平等主体身份与双方对于条款内容的一致同意。
由于“合同”和“契约”隐藏着“繁冗不实的成分”,且具有模糊性,不同的人对其有不同的解读。有德之人,从“合同”和“契约”两个译名中能感知到诚信的力量及彼此的鞭策力;无德之人,从两个译名能找到法律的漏洞和无力并视之为无物;一般的人从两个译名中能感觉到有关书面文件执行起来的无奈。因此,contract的中译名有待进一步商榷。
四、contract的译名设想
从下述三个层面来看,如果把contract译为“共约”或“合约”,有可能从语言层面潜移默化地改善人们对contract不甚尊重的态度,从而提高合同的执行力,并有助于强化人们的诚信观念。
(一)构词层面
英语词汇中有如下单词表示中译名“契约”“合同”的意义:“contract,agreement,bond,compact,convention,covenant,pact,bargain,deal,charter,deed,indent,indenture,transaction”等。contract来源于拉丁词汇contractus,意为“一起起草”(to draw together)及“成交,达成协议”(to make a bargain)。contract由前缀“con”加“tract”组成。“con-”同“com-”一样表示“共同、联合一起、合作”的意思,这一前缀还构成“convenance(一致)、concord(和睦)、conflux(合流)、concelebrate(共做弥撒)”等词;“tract”来源于拉丁文单词“tractātus”,意为“宣言或号召的小册子,尤指政治性或宗教性的短文、小册子或传单”。“con”加上“tract”组成“contract”,意指签约双方共同起草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性文件,既强调了双方的合意,也强调了法律约束力。因此,把contract译为“共约”或者“合约”会比“合同”“契约”更合适,可以两方面兼顾,让签约双方感受到合意及约束之力。
(二)性格层面
西方人的contract论来源于他们几千年形成的国民性格与生活习惯。西方人的独立和人与人之间的疏离,西方人的精于分析与量化是这一理论思想的基础,只有那些善于先当小人再当君子、善于斤斤计较的人,才能形成这样的关系,并稳定地推向社会形成一种制度。但是,中国人没有这样的习惯和性格,所以从晚清到现在,我们一次次地发现contract论在中国行不通。为此,必须在译名的确立上狠下工夫,推出意义精准、约束力强大的译名。
(三)文化层面
西方社会属于低语境文化社会,合同属于低语境文化文件类型。西方人认为contract含义全在文本之中,通常会关注文本的每一细节,包括审查小号字体印刷部分,以确保contract中的法律术语中没有隐藏不利条款,所以一旦签约,就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假如双方发生争议,来自低语境文化的西方签约者会竭力参照条款解决分歧,即使发生了诸如市场行情的变化,一方因此遭受损失等预料之外的事件,属于低语境文化的西方签约方也不会违约。可是,中国文化属于高语境文化,中方签约方遇到类似情况会感觉不公,习惯于考虑条款之外的公关因素与情感因素,因此外在情境比文字更重要。为了在力量上超越外在情境,contract的译名必须精、准、全、有力。
五、结语
无论是“契约”还是“合同”,都没有准确翻译出西方社会中contract所蕴含的意义。若译为“共约”或者“合约”,会较为合适,可让签约双方感受到合意及约束之力,增加对合同的重视程度及合同的执行力度。
(本文系江苏省2011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编号:CXLX11-0432]。)
参考文献:
[1]罗布存德(W.Lobscheid)原著,冯镜如等增订.新增华英字典
[Z].[日]文经号出版,1897.
[2]俞江.近代中国法学词语的形成与发展:中西法律传统[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何勤华等.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4]闫文培.全球化语境下的中西文化及语言对比[M].北京:科学出
版社,2007.
(岁丽 祝吉芳 江苏南京 河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210098)
关键词:contract 译名 合同 契约
一、引言
从中国近代开始,绝大多数外来新名词都是以中译名形式从西方引进的。这些译名往往有几个层面的意义:最表层的是表现中国原来没有的新事物,因此必须用中译名即新词加以描绘和定义;表层之下还有进一步的意义,即表现一种新知识、新概念、新的价值体系或新的话语体系,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行为,甚至会导致社会的变化和思维的变化。译自contract的“合同”“契约”就属此类外来新事物。
二、contract的两个中译名
20世纪初,中国通过日本整体性移植了西方大陆法系的contract概念,将蕴含“独立、平等、自由、人权、诚信”等精神的contract译为“契约”。在此之前,中国没有与之等值的契约思想,在表达类似概念时人们常常使用单字“契”或者“约”,因此,为了对这一新思想进行准确描绘和界定,译者将“契”和“约”这两个同义词合成一个新词,以期表达出与contract等值的思想,但事实上这个译名似乎显得有点牵强。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合同”一词在苏联立法文件中的出现,在中国法学界、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实践等诸多领域,人们开始广泛使用“合同”这一译名,希望能更准确地传达出contract所蕴含的而中国原来没有的如独立、平等、自由、人权的思想。
目前,虽然合同在中国人的日常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如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证明合法婚姻关系的结婚证等等,可对合同的尊重程度及合同执行力又如何呢?事实是,有些应届毕业生在找到较之前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待遇更好的工作单位时,往往会谎称以前的就业协议丢失,以便再申请就业协议。离婚率在大城市急剧升高等等,更表明合同对许多人来说是一种形式或摆设。究其原因,许多学者从素质高低、法治的执行力、文化、历史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但很少有人从contract一词的译名确立角度,通过考察译名对人们行为产生的影响来进行探讨。
三、contract的两个中译名有待商榷
由于contract这一概念是以西方人的性格、文化和习惯为基础建构起来的,因此汉语中没有完全等值的表达,而现存的两个译名——“合同”和“契约”都没能准确体现出西方社会的contract理念。
首先,“合同”和“契约”的构词方式隐藏着“繁冗不实的成分”。“合同”和“契约”属于汉语词汇中的复合式合成词,由两个语素构成:“合”+“同”、“契”+“约”。“合”与“同”意义相近,“契”与“约”意义相近,故“合同”和“契约”都属复合式合成词中的并列式组合关系,与“合同”“契约”有类似词汇构成关系的词还有“朋友”“英雄”“道路”等。这些复合式合成词也属于双音节词汇,使用双音节词汇符合现代汉语的语言习惯,其优点在于传递信息时能使语言表达更易上口入耳,能起到渲染润饰的作用,但缺点是会导致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添加一些附丽,使固有词汇失去原貌,从而令使用者忽略信息表达的真实性和高效性。
其次,“合同”和“契约”两词词义具有模糊性,即词义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词义重在对象的核心明确,而“合同”偏重双方的“合意”及对有关条款的“同意”,仅反映出中华民族的“圆融”思想和“和合”精神,而没有强调“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应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契约”一词中“契”与“约”的基本涵义是“约束、缠束、束缚”,该词没有反映出签订契约双方的平等主体身份与双方对于条款内容的一致同意。
由于“合同”和“契约”隐藏着“繁冗不实的成分”,且具有模糊性,不同的人对其有不同的解读。有德之人,从“合同”和“契约”两个译名中能感知到诚信的力量及彼此的鞭策力;无德之人,从两个译名能找到法律的漏洞和无力并视之为无物;一般的人从两个译名中能感觉到有关书面文件执行起来的无奈。因此,contract的中译名有待进一步商榷。
四、contract的译名设想
从下述三个层面来看,如果把contract译为“共约”或“合约”,有可能从语言层面潜移默化地改善人们对contract不甚尊重的态度,从而提高合同的执行力,并有助于强化人们的诚信观念。
(一)构词层面
英语词汇中有如下单词表示中译名“契约”“合同”的意义:“contract,agreement,bond,compact,convention,covenant,pact,bargain,deal,charter,deed,indent,indenture,transaction”等。contract来源于拉丁词汇contractus,意为“一起起草”(to draw together)及“成交,达成协议”(to make a bargain)。contract由前缀“con”加“tract”组成。“con-”同“com-”一样表示“共同、联合一起、合作”的意思,这一前缀还构成“convenance(一致)、concord(和睦)、conflux(合流)、concelebrate(共做弥撒)”等词;“tract”来源于拉丁文单词“tractātus”,意为“宣言或号召的小册子,尤指政治性或宗教性的短文、小册子或传单”。“con”加上“tract”组成“contract”,意指签约双方共同起草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性文件,既强调了双方的合意,也强调了法律约束力。因此,把contract译为“共约”或者“合约”会比“合同”“契约”更合适,可以两方面兼顾,让签约双方感受到合意及约束之力。
(二)性格层面
西方人的contract论来源于他们几千年形成的国民性格与生活习惯。西方人的独立和人与人之间的疏离,西方人的精于分析与量化是这一理论思想的基础,只有那些善于先当小人再当君子、善于斤斤计较的人,才能形成这样的关系,并稳定地推向社会形成一种制度。但是,中国人没有这样的习惯和性格,所以从晚清到现在,我们一次次地发现contract论在中国行不通。为此,必须在译名的确立上狠下工夫,推出意义精准、约束力强大的译名。
(三)文化层面
西方社会属于低语境文化社会,合同属于低语境文化文件类型。西方人认为contract含义全在文本之中,通常会关注文本的每一细节,包括审查小号字体印刷部分,以确保contract中的法律术语中没有隐藏不利条款,所以一旦签约,就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假如双方发生争议,来自低语境文化的西方签约者会竭力参照条款解决分歧,即使发生了诸如市场行情的变化,一方因此遭受损失等预料之外的事件,属于低语境文化的西方签约方也不会违约。可是,中国文化属于高语境文化,中方签约方遇到类似情况会感觉不公,习惯于考虑条款之外的公关因素与情感因素,因此外在情境比文字更重要。为了在力量上超越外在情境,contract的译名必须精、准、全、有力。
五、结语
无论是“契约”还是“合同”,都没有准确翻译出西方社会中contract所蕴含的意义。若译为“共约”或者“合约”,会较为合适,可让签约双方感受到合意及约束之力,增加对合同的重视程度及合同的执行力度。
(本文系江苏省2011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编号:CXLX11-0432]。)
参考文献:
[1]罗布存德(W.Lobscheid)原著,冯镜如等增订.新增华英字典
[Z].[日]文经号出版,1897.
[2]俞江.近代中国法学词语的形成与发展:中西法律传统[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何勤华等.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4]闫文培.全球化语境下的中西文化及语言对比[M].北京:科学出
版社,2007.
(岁丽 祝吉芳 江苏南京 河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21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