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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在物权法框架下设计的农用地使用权在实践中并非物权性质,而是债权性质。我国现行的农用地使用权在流转中具有流转客体的单一性,流转范围的封闭性和流转方式的债权性,对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用地的市场性流转、农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稳定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都极为不利。要切实保护农用使用权,必须依物权法规则对农用使用权的法律保护进行重新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