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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国企改制和资本运营过程中一些现象的分析,总结出了在国企改制和经营过程中资产流失的几种方式,望相关企业提高警惕,以避免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关键词】国有企业 资产流失 违规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2-0-01
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在国企改制和资本运营过程中,利用政策漏洞或者监管不力等可乘之机,大肆套取国有资财,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四两拨千斤”式的股权收购
(1)出资一定数额,收购控制国有企业,然后直接或间接通过企业间借贷形式抽逃资金,见图1流程图。
(2)出资一定数额,收购控制一家质地好、现金流较为充足的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A公司从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借出资金,以A公司名义出资收购控制第三家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依次循环往复,最终收购控制了多家企业,从而建立起自己的企业帝国。
(3)出资一定数额,收购控制国有企业,然后通过国有企业为其自身或者控制的另一家空壳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从银行取得大额资金,而还贷责任最终落在了国企身上。
以上几种形式往往被综合利用,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被收购的国有企业往往成为一个烂摊子,而自己的利益被早早地套取走了。
2 恶意的或者不正当的股权收购
(1)串通中介资产评估机构和有关监管或经办部门,低价评估国有资产,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利益。在收购阶段就直接套取了一定的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2)招投标和拍卖过程中暗箱操作,低价取得国有资产。在以招标或拍卖形式转让国有股权中,他们串通或者收买有关经办部门和人员,采取泄露标底、限制或排抵其他投标和竞买人、为其他投标和竞买人人为设置障碍等暗箱操作行为,达到自己低价收购国有资产的目的。
(3)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国有股权、使用权或者经营权、收费权后,用取得的股权、使用权或者经营权、收费权向金融机构抵押,套取银行贷款来支付收购款项,从而达到“空手套白狼”的效果。
3 管理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手法
(1)管理层持股过程,以国有企业名义在信托投资公司存一笔委托资金,以此资金为保证,私下委托信托公司收购该国有企业一部分股权,同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从信托公司回购这部分股权,在此期间,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过提高自己的工资和滥发奖金等手段筹措资金,在期限内完成股权的回购,从而使一部分国有股权轻而易举地转化为个人股权。
(2)资产置换过程中,由于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资源有效整合等实际需要,在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资产置换行为。一些民营企业利用此机会,一方面高价评估自己的资产,然后从国有企业的控制者手中,置换出国有股份,以较小的资产投入或成本达到控制和拥有国企的目的。另一方面,以高价评估自己的资产,置换出国有企业的优质资产归己所有,甚至还赚取了国有企业支付的差价。
(3)利用经营过程,大肆套取国有资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由国有企业向自己控制的公司采购原材料和设备等,在国企采购过程中,高额利润流向了自己控制的公司,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
②以国有企业的名义参股民营公司,无偿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间接从民营企业获取自己的利益。这种形式往往是国企参股而不控股,由民营企业控制,最终结果是所参股的民营企业亏损累累而关门倒闭,国有资产损失殆尽,实际上,利益早已转移私分,只有国有企业是惟一的败家。
③利用主业和实业分离,将主业的赢利业务或者垄断业务委托实业经营,从而使应该由国有企业获取的利润转移至实业公司,然后通过实业公司获取个人利益。
④由国有企业为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或者由国有企业直接为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提供资金,用于个人赢利,而风险完全转嫁到国有企业。
⑤通过控制或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合法形式确定不合理的企业领导的年金标准和奖金发放标准,辅助以虚增年度利润等手段,套取高额个人利益。
4 在证券投资及股权投资过程中的违规手法
(1)以国有企业的闲置资金在证券市场投资国债,账面核算为国债投资。国债购买后,用所购买的国债为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一旦贷款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或置换出担保的国债后,这种行为不易被发现。二是私下授权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用国企购买的国债开展资金回购,所取得的资金被无偿使用,一旦用款人按期偿还后,这种行为也不易被发现。
(2)假如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被套牢,为转嫁风险和损失,通过国有企业购买股票,采取“对敲”、“点对点交易”等方式,将自己被套牢的股票转移给国有企业,从而完成了风险和损失的转移,保全了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很隐蔽,也很难取证认定。
(3)利用关联股权投资,架空国有大股东,达到操纵和控制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这些情况常发生在多元化的、股权较为分散的股份公司中。一些参股股东表面上看出资了,而且是国有性质,但实质上其出资与个别股东有关联,或者为个别股东操纵和控制,一旦股份公司成立后,个别股东就会呼风唤雨,架空国有大股东,很容易损害国有利益。
(4)股权异动,导致国有股权失控。股份公司成立后,少数股东通过私下转让股权、变相抽逃资本金、出资人更替等方式配合恶意收购方达到目的,其结果往往是表面上各占一定股份比例的股东,但实质上背后由其“影子股东”控制公司,这些“影子股东”目的不可告人,似一只黑手通过面上的傀儡或形式股东会以各种方式搞跨股份公司,受害的往往是国有权益。
(5)在体外注册成立各种各样、多层级的公司,将违规业务、主体公司的资金置于体外循环。这种手法一般与关联投资和股权异动相配套,所成立的体外公司发挥着“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作用,一可达到洗钱的目的;二可将国有资产转移,产权模糊,经多次转移运做,名义上投资损失了,实际上中饱私囊;三可逃避国有出资者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5 其他违规形式
(1)借“寄生公司”、虚假合资、境外注册虚假公司,掏空国有资产。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成立“职工持股会”及变种形式的公司,或由职工违规集资入股成立各种各样的公司,这些公司有些无经营,纯粹在国有企业中参股、持股,享受高额股息和分红,有些则通过无偿占用国有资源,与所依附的国有企业不正常交易大肆获取收益。专家称其为依附在国企身上的“寄生公司”。
(2)通过大肆造假、包裝业绩掩人耳目,暗中转移侵吞国有资财。这类企业所谓的做大做强,实质上通过欺骗手段,骗贷、骗增发配股、骗合作者,大肆转移侵吞国有和社会公众资财。他们编造虚假合同、虚假业务、虚假收支,不惜支付大量造假成本掩人耳目。这类手段欺骗性强,难以让公众识别。一旦造假难以为继,造假者一走了之,留给政府和社会的是愤怒、无奈和不安定。
【关键词】国有企业 资产流失 违规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2-0-01
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在国企改制和资本运营过程中,利用政策漏洞或者监管不力等可乘之机,大肆套取国有资财,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四两拨千斤”式的股权收购
(1)出资一定数额,收购控制国有企业,然后直接或间接通过企业间借贷形式抽逃资金,见图1流程图。
(2)出资一定数额,收购控制一家质地好、现金流较为充足的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A公司从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借出资金,以A公司名义出资收购控制第三家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依次循环往复,最终收购控制了多家企业,从而建立起自己的企业帝国。
(3)出资一定数额,收购控制国有企业,然后通过国有企业为其自身或者控制的另一家空壳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从银行取得大额资金,而还贷责任最终落在了国企身上。
以上几种形式往往被综合利用,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被收购的国有企业往往成为一个烂摊子,而自己的利益被早早地套取走了。
2 恶意的或者不正当的股权收购
(1)串通中介资产评估机构和有关监管或经办部门,低价评估国有资产,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利益。在收购阶段就直接套取了一定的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2)招投标和拍卖过程中暗箱操作,低价取得国有资产。在以招标或拍卖形式转让国有股权中,他们串通或者收买有关经办部门和人员,采取泄露标底、限制或排抵其他投标和竞买人、为其他投标和竞买人人为设置障碍等暗箱操作行为,达到自己低价收购国有资产的目的。
(3)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国有股权、使用权或者经营权、收费权后,用取得的股权、使用权或者经营权、收费权向金融机构抵押,套取银行贷款来支付收购款项,从而达到“空手套白狼”的效果。
3 管理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手法
(1)管理层持股过程,以国有企业名义在信托投资公司存一笔委托资金,以此资金为保证,私下委托信托公司收购该国有企业一部分股权,同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从信托公司回购这部分股权,在此期间,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过提高自己的工资和滥发奖金等手段筹措资金,在期限内完成股权的回购,从而使一部分国有股权轻而易举地转化为个人股权。
(2)资产置换过程中,由于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资源有效整合等实际需要,在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资产置换行为。一些民营企业利用此机会,一方面高价评估自己的资产,然后从国有企业的控制者手中,置换出国有股份,以较小的资产投入或成本达到控制和拥有国企的目的。另一方面,以高价评估自己的资产,置换出国有企业的优质资产归己所有,甚至还赚取了国有企业支付的差价。
(3)利用经营过程,大肆套取国有资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由国有企业向自己控制的公司采购原材料和设备等,在国企采购过程中,高额利润流向了自己控制的公司,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
②以国有企业的名义参股民营公司,无偿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间接从民营企业获取自己的利益。这种形式往往是国企参股而不控股,由民营企业控制,最终结果是所参股的民营企业亏损累累而关门倒闭,国有资产损失殆尽,实际上,利益早已转移私分,只有国有企业是惟一的败家。
③利用主业和实业分离,将主业的赢利业务或者垄断业务委托实业经营,从而使应该由国有企业获取的利润转移至实业公司,然后通过实业公司获取个人利益。
④由国有企业为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或者由国有企业直接为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提供资金,用于个人赢利,而风险完全转嫁到国有企业。
⑤通过控制或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合法形式确定不合理的企业领导的年金标准和奖金发放标准,辅助以虚增年度利润等手段,套取高额个人利益。
4 在证券投资及股权投资过程中的违规手法
(1)以国有企业的闲置资金在证券市场投资国债,账面核算为国债投资。国债购买后,用所购买的国债为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一旦贷款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或置换出担保的国债后,这种行为不易被发现。二是私下授权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用国企购买的国债开展资金回购,所取得的资金被无偿使用,一旦用款人按期偿还后,这种行为也不易被发现。
(2)假如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被套牢,为转嫁风险和损失,通过国有企业购买股票,采取“对敲”、“点对点交易”等方式,将自己被套牢的股票转移给国有企业,从而完成了风险和损失的转移,保全了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很隐蔽,也很难取证认定。
(3)利用关联股权投资,架空国有大股东,达到操纵和控制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这些情况常发生在多元化的、股权较为分散的股份公司中。一些参股股东表面上看出资了,而且是国有性质,但实质上其出资与个别股东有关联,或者为个别股东操纵和控制,一旦股份公司成立后,个别股东就会呼风唤雨,架空国有大股东,很容易损害国有利益。
(4)股权异动,导致国有股权失控。股份公司成立后,少数股东通过私下转让股权、变相抽逃资本金、出资人更替等方式配合恶意收购方达到目的,其结果往往是表面上各占一定股份比例的股东,但实质上背后由其“影子股东”控制公司,这些“影子股东”目的不可告人,似一只黑手通过面上的傀儡或形式股东会以各种方式搞跨股份公司,受害的往往是国有权益。
(5)在体外注册成立各种各样、多层级的公司,将违规业务、主体公司的资金置于体外循环。这种手法一般与关联投资和股权异动相配套,所成立的体外公司发挥着“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作用,一可达到洗钱的目的;二可将国有资产转移,产权模糊,经多次转移运做,名义上投资损失了,实际上中饱私囊;三可逃避国有出资者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5 其他违规形式
(1)借“寄生公司”、虚假合资、境外注册虚假公司,掏空国有资产。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成立“职工持股会”及变种形式的公司,或由职工违规集资入股成立各种各样的公司,这些公司有些无经营,纯粹在国有企业中参股、持股,享受高额股息和分红,有些则通过无偿占用国有资源,与所依附的国有企业不正常交易大肆获取收益。专家称其为依附在国企身上的“寄生公司”。
(2)通过大肆造假、包裝业绩掩人耳目,暗中转移侵吞国有资财。这类企业所谓的做大做强,实质上通过欺骗手段,骗贷、骗增发配股、骗合作者,大肆转移侵吞国有和社会公众资财。他们编造虚假合同、虚假业务、虚假收支,不惜支付大量造假成本掩人耳目。这类手段欺骗性强,难以让公众识别。一旦造假难以为继,造假者一走了之,留给政府和社会的是愤怒、无奈和不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