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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品由于比较重,装卸车要用起重设备,故大多采用铁路运输和汽车运输及水路联运等方式。铁路货物运输具有安全程度高、运输速度快、运输距离长、运输能力大、运输成本低等优点,且具有污染小、潜能大、不受天气条件影响的优势,是公路、水运运输所无法比拟的优点,故钢铁企业产品有条件采用铁路运输的都愿选择铁路运输的方式。这种运输方式曾经为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但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来看,大多数钢铁企业在产品售后发运环节中(主要是指企业在目的地交货的产品,运输费用由企业承担),在如何利用铁路方面的政策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存在疏于重视的现象,而最终给企业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本文主要就是论述此观点,从多渠道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铁路货运保价运输的概念
所谓保价运输,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对货物声明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方式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值附加费。一旦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发生货物损失,承运人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托运人以保价额度以内的赔偿。
二、我国铁路货物保价运输赔偿的规定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
三、保价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保价额是与保价运输货物的实际损失紧密相关的,而与未发生损失的货物则无关系。因为货物没有发生损失就不需要赔偿,也就不存在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额”的问题。《铁路法》基于平等保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规定当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承运人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体现了对足额保价的托运人合理索赔请求的支持和对不足额保价、超额保价的托运人不合理索赔请求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是当实际损失等于或小于保价额时的赔偿原则,是对超额保价的限制;“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在货物的实际损失大于保价额时的赔偿原则,是对不足额保价的限制。因此,“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中的“保价额”指的是损失货物的保价额,而不是全批货物的保价额。例如,甲、乙各保价运输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甲足额保价100万元,乙不足额保价50万元,运输当中两批货物均遭受到二分之一的短少,损失都是50万元。但由于甲足额保价,乙不足额保价,甲的损失货物保价额是50万元,乙的损失货物保价额是25万元。根据“最高不超过保价额”的原则,甲最高可以得到50万元的赔偿,乙最高只能得到25万元的赔偿。如果把保价额理解为损失货物的保价额,那么“最高不超过保价额”的赔偿的话,则甲、乙最高都可以得到50万元的赔偿,显然有失公平。这时就要使用,铁道部公布实施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6条第3款规定5的条款“对保价运输的货物的赔偿价格,最多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只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货物与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才彰显公平。
再如某公司运输到天津军粮城的出口管,一个车皮的钢管价值40万,采用不足额投保,只保价10万进行铁路运输,保价费用=保价额*4‰,支付10万*4‰=400元的保费,如果车皮上的钢管损失了一半,企业只可得到5万的经济赔偿。而企业损失的钢管价值达20万,加上企业可获得的赔偿,再加上企业支付的保费400元,企业共计损失150400元。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委托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运输时,由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对委托运输的货物向承运人声明该货物的实际价值(请注意这里指的是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在承运人不具有免责事由时,可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运输。故企业在铁路运输时,一定要慎重考虑选择足额保价运输还是不足额保价运输,不足额保价运输表面上企业减少了很大一笔的运费,可在运输途中如果货物损失了,企业交了保费的情况下,损失却更大。这种做法纯粹是“自欺欺人“。
四、不保价运输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56条规定,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数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额为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例如某公司的钢管是符合按件数和数量承运的货物,按照这条的规定“不保价运输的,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如果同样是该公司到达军粮城的车皮,按54吨计算(这是该公司出口管的的平均装载量),损失一半(即27吨),还可以得到赔偿27*2000=54000元,还不用支付保费。
下面是一张保价运输、与不保价运输的分析表
从上表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不足额保价与不保价运输相比较,当货物损失1%时不保价运输全年可为该公司创造232万的效益,当货物损失0.05%时不保价运输全年可为该公司创造193万的效益。当货物发生损失时,足额投保又比不保价运输经济效益高。
当然上面的例子是为计算方便,按一定的比例设计的损失货物,但近5年以来该公司从未找到铁路部门要求赔偿,在最近所发运的20几个车皮中才发现损失了十几吨的货物,因为是不足额投保,只能得到3万左右的赔偿,与损失的十几万相差太大。故建议该公司当货物的价值没有超过50万时(铁路部门规定的高保价的标准),采用不保价运输经济效益是最高的,但当货物的价值超过50万时,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公司办理足额保价运输。这样公司只要支付少量的保价费,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全额赔偿。■
一、铁路货运保价运输的概念
所谓保价运输,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对货物声明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方式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值附加费。一旦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发生货物损失,承运人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托运人以保价额度以内的赔偿。
二、我国铁路货物保价运输赔偿的规定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
三、保价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保价额是与保价运输货物的实际损失紧密相关的,而与未发生损失的货物则无关系。因为货物没有发生损失就不需要赔偿,也就不存在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额”的问题。《铁路法》基于平等保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规定当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承运人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体现了对足额保价的托运人合理索赔请求的支持和对不足额保价、超额保价的托运人不合理索赔请求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是当实际损失等于或小于保价额时的赔偿原则,是对超额保价的限制;“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在货物的实际损失大于保价额时的赔偿原则,是对不足额保价的限制。因此,“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中的“保价额”指的是损失货物的保价额,而不是全批货物的保价额。例如,甲、乙各保价运输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甲足额保价100万元,乙不足额保价50万元,运输当中两批货物均遭受到二分之一的短少,损失都是50万元。但由于甲足额保价,乙不足额保价,甲的损失货物保价额是50万元,乙的损失货物保价额是25万元。根据“最高不超过保价额”的原则,甲最高可以得到50万元的赔偿,乙最高只能得到25万元的赔偿。如果把保价额理解为损失货物的保价额,那么“最高不超过保价额”的赔偿的话,则甲、乙最高都可以得到50万元的赔偿,显然有失公平。这时就要使用,铁道部公布实施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6条第3款规定5的条款“对保价运输的货物的赔偿价格,最多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只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货物与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才彰显公平。
再如某公司运输到天津军粮城的出口管,一个车皮的钢管价值40万,采用不足额投保,只保价10万进行铁路运输,保价费用=保价额*4‰,支付10万*4‰=400元的保费,如果车皮上的钢管损失了一半,企业只可得到5万的经济赔偿。而企业损失的钢管价值达20万,加上企业可获得的赔偿,再加上企业支付的保费400元,企业共计损失150400元。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委托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运输时,由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对委托运输的货物向承运人声明该货物的实际价值(请注意这里指的是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在承运人不具有免责事由时,可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运输。故企业在铁路运输时,一定要慎重考虑选择足额保价运输还是不足额保价运输,不足额保价运输表面上企业减少了很大一笔的运费,可在运输途中如果货物损失了,企业交了保费的情况下,损失却更大。这种做法纯粹是“自欺欺人“。
四、不保价运输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56条规定,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数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额为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例如某公司的钢管是符合按件数和数量承运的货物,按照这条的规定“不保价运输的,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如果同样是该公司到达军粮城的车皮,按54吨计算(这是该公司出口管的的平均装载量),损失一半(即27吨),还可以得到赔偿27*2000=54000元,还不用支付保费。
下面是一张保价运输、与不保价运输的分析表
从上表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不足额保价与不保价运输相比较,当货物损失1%时不保价运输全年可为该公司创造232万的效益,当货物损失0.05%时不保价运输全年可为该公司创造193万的效益。当货物发生损失时,足额投保又比不保价运输经济效益高。
当然上面的例子是为计算方便,按一定的比例设计的损失货物,但近5年以来该公司从未找到铁路部门要求赔偿,在最近所发运的20几个车皮中才发现损失了十几吨的货物,因为是不足额投保,只能得到3万左右的赔偿,与损失的十几万相差太大。故建议该公司当货物的价值没有超过50万时(铁路部门规定的高保价的标准),采用不保价运输经济效益是最高的,但当货物的价值超过50万时,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公司办理足额保价运输。这样公司只要支付少量的保价费,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