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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简称"国发4号文"),对用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随后,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部级层面的用地预审权和先行用地批准权同步下放委托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