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厦门建设自由贸易港相关法律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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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战略部署要求,厦门积极规划自由贸易港建设方案。在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首先,必须注重法治,强调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的自由贸易港经验,总结厦门自贸试验区创新亮点,明确厦门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法律焦点问题和法治困境;其次,应充分考虑厦门对外、海丝特色实际,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找准厦门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定位:一是深化对外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对外优势,率先推进与其他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对外经济合作的示范区;二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打造国际航运中心。围绕厦门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法治困境与功能定位,促进国家层面上构建有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区法律体系,引导厦门市层面上加强自由贸易港区建设顶层设计、加快形成贸易自由化的制度规范、细化配套监管措施是本文的主旨。
  关键词:自由贸易港  法律政策  制度创新   厦门
  课题项目:厦门市社科联、厦门市社科院资助厦门市社会科学调研课题项目。
  编号:厦社科研[2018]B07号。
  文件提出厦门特区实施“自由港的某些政策”,可见厦门建设自由贸易港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虽然现在国家未明确推进厦门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厦门自贸港”)的建设,但是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来看,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不是局限于一个地方或者一个区域,而是应围绕国家总体战略目标,通过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推动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创新大国向创新强国、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金融大国到金融强国的转变。未来不是一个自由贸易港的独立发展,而可能是多个自由贸易港之间的差异化协同发展。因此各地对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探索仍在积极进行。虽然未来自由贸易港并不一定都是建立在沿海港口城市,但是鉴于目前18个自贸区已取得的改革经验以及现阶段发展自由贸易港的实际需要,由位于沿海地区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转型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条件相对成熟些。厦门作为最早设立保税区、经济特区的城市之一,又兼具自贸试验区的改革“试验田”,积累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等领先全国的制度创新经验,有基础、有能力进行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制度创新、法治创新等方面探索。
  对比国际知名自由港,目前厦门自贸片区仅是在区内实践基础之上进行初步探索,所需借鉴的国际经验和有待弥补的制度差距任重而道远,因此需要明确厦门建设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国际经验与本土特色进行有效结合,在市场风险可控前提下,以法治创新推动厦门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制度创新。
  一、厦门自贸片区转型为自由贸易港面临的法治困境
  目前厦门建设自由贸易港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自贸试验区的相关政策虽然积累了实践经验,但离建立自由贸易港的法治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要完成从自贸试验区到自由贸易港的转型,法律政策改革创新上面临诸多困境。
  (一)立法层面
  毋庸讳言,厦门自贸港建设中法律制度的创新可能会冲击现有法律体系。比如税收立法。由于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始终强调是制度创新的高地,并非政策的洼地,注重的是为国家试制度、试风险,实现改革试点经验和制度创新成果的可复制可推广,因此并没有针对自贸试验区的专门税制安排,其沿用的是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如免税缓税、出口退税、保税加工等,减税的功能并不突出,重点是在改善营商环境、放宽投资准入限制。
  (二)司法层面
  厦门建设自由贸易港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在自由贸易港建设过程中,吸引内外资企业进驻的前提之一就是必须构建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仲裁、ADR等几种方式。目前来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尚未落户厦门,虽然上海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明确了,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并开展相关仲裁业务,但仅允许在上海临港新片区范围内试行,可见,境外仲裁机构市场准入问题和外国仲裁机构在自由贸易港作出的裁决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未为明确,我国当前法律亦不承认临时仲裁,贸易试验区内也难以运用国际通行贸易规则解决商事纠纷,可以说厦门自贸港建设尚缺乏基础的法治铺垫。
  (三)具体政策层面
  基于境外自由贸易港的经验分析,自由贸易港内货物、人员、资金的自由流动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是自由贸易港设立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当前厦门自贸片区相关政策的实施现状,厦门由自贸试验区升级为自贸港在具体政策配套上还需本质性的改革创新。
  1、投资政策
  投资政策主要涉及的是市场准入问题。良好的投资政策是自由贸易港发展的前提条件。从当前福建自贸区来看,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立法主要有三个层面的法律制度。一是国务院制定的《自贸区负面清单》以及各部委颁布的支持福建自贸区建设的相关制度;二是国务院批复的《福建自貿区总体方案》、国务院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的《国内准入负面清单》等;三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自贸区管理办法》《福建自贸区条例》、福建自贸区内各片区制定的促进自贸区建设立法以及福建省和各市级部门制定的在自贸区内实施的相关制度。从实施情况来看,国家赋予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开放政策尚显不足,自贸试验区的先行优势微乎其微。从2018年版的全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开始,二者差距缩小,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仅仅比全国版少3条,2019年版的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也是如此。这说明,当前厦门自贸片区的投资政策不仅满足不了自贸区自身的发展,更无法比肩国际最高标准,难以适应厦门建设自贸港的要求。
  2、金融政策
  金融政策主要是涉及外汇、资金的自由流动问题。由于金融领域的特殊性,目前国内各自贸试验区(包括厦门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开放创新上都面临一定的瓶颈,离《总体方案》和央行《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   外汇管制是厦门自贸片区与其他自由港差距最大的领域。从厦门自贸片区的金融政策来看,当前厦门自贸片区主要实行银行结汇制,对贸易项下外汇收支不受限制,以事后监管为主的真实性审核。自贸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厦门如要建设自贸港,在融资便利、汇兑自由、人民币跨境使用、放开利率、外汇管制等金融方面有待积极面对不稳定局面,加快“实验”,进一步放开。
  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创新是自由贸易港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关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由于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并非是税收洼地,沿用的是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如免税缓税、出口退税、保税加工等,减税的功能并不突出,重点是在改善营商环境、放宽投资准入限制。相比之下,自由贸易港的范围比保税区更广,自由化程度更高,减税的力度也更大。从当前厦门自贸片区关税政策来看,厦门自贸片区规定外国商品存入厦门自由贸易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不必缴纳进口关税;进入关境,则需按照适用的税率交纳关税;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内销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而企业所得税部分,厦门自贸实验区内外无差别,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其中企业所得税率3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对比发达自贸港一是厦门自贸试验区关税豁免更加严格,企业所得税较高;二是缺乏专门的税收立法,或者当前的税法在创新税收政策、加大税收力度上难以满足需求。而前文已述,受限于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的限制,厦门建设自贸港在税收政策上若想灵活创新,对标国际最高标准,还有许多障碍。
  4、海关监管政策
  海关监管主要涉及货物在自贸港的自由流动问题。全球自由贸易港种类繁多,虽然各国或地区在货物贸易流动方面的具体功能和管理政策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则,如各主要自由贸易港均规定进入到港内的货物通常会被免除海关的监管程序,所以货物进出口会更加宽松,货物在自由贸易港内可以再次加工、处理或者重新进口。在货物质检、通关等程序性事项环节,发达国家均采用了全程网上操作系统,报关、清关等只需要网上填报,大大简化了货物进出的时间。对于货物贸易的这些制度,在新加坡、香港、美国都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规则体系,并且明文规定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而在厦门自贸试验区,货物流通已经相对自由,但对比发达自由贸易港的自由度还有一定的差距,且货物在自贸区内仍需受到海关监管。虽然目前整个厦门关区已经实行了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海关和边检、海事的执法联动机制已基本建立,但各业务系统之间互相隔离,未实现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尚未发挥有效作用,效率低下,一站式一次性监管机制的制度文件、立法等仍有待完善,难以满足转型自贸港的需求。
  5、人员进出政策
  人员进出主要涉及人才聚集和人员出入境便利问题。从国际先进经验分析,各主要自贸港国家对人员流动的限制较小,如香港整体作为一个自由贸易港,在人员流动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性,且对港区内员工实施较高水平的劳工保护标准。相对而言,厦门自贸片区在人才引进、人员进出政策上力度很大,目前已经有最长五年的工作签;2016、2017年公安部对福建自贸试验区有专门支持的政策,允许外籍华人、外国留学生、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外籍家政聘雇人员,可以适用便利的工作签证、停居留许可等便利措施。
  6、管理体制
  从厦门自贸片区管理体制的经验来说,自贸区管委会实权有限,部分审批、执法仍需依靠市管理机关、执法部门,在协调各部门关系上也往往力不从心,这种多头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未来厦门建设自贸港的需求,不利于集中权力,提高效率,更难以吸引国内外企业入港。
  7、对外合作交流政策
  总的来说,厦门对外合作推进情况良好,但若想建立健全更加紧密、更加便利的对外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机制,还需克服从国家局势到地方政策的消极影响。
  第一,对外金融合作和金融政策落地受到政治形势影响。
  第二,对外金融合作集中于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和业务门槛,在股权限制突破比例不大,对外资金融机构吸引力并不高,证券基金和保险公司等股权限制放松幅度较小,厦门自贸片区政策优势不限制,对吸引外资金融机构落户无法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对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未建立。目前大陆地区金融消费保护机制以及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还处于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阶段,由于对外跨境金融产品相对较少,跨境金融保护机制和纠纷解决需求相对较少,因此目前对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实际上,其他地区在金融消费保护法治建设方面已较为健全,且随着来国内发展的其他地区人数的增加,跨境金融消费产品必将更加丰富,对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政策需求也会随之上升,这可能是未来对外金融政策合作非常重要的领域。
  第五,在吸引其他地区专业人员来国内发展方面,仍需要更多行业细则和配套措施有待完善,如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这意味着未来执业资质认可的政策措施在全国实施。但是,执业资格的开放并不意味着能够吸引大量其他地区专业人士在大陆发展,其中还有许多配套措施要突破,例如其他地区律师(取得国内律师资格)执业范围受限。另外许多专业执业是长期职业规划,需要配套职业发展和专业认可,例如医生和教师需要职稱评定,因此其他地区专业人才的引入还需要更多配套措施,另外还需要大陆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与生活相关的配套设施的改善。目前许多人才政策规划提及的措施覆盖面虽然很广,但最后落实需要相关部委细则,例如税收激励措施、社会保险政策等,因此,要实现其他地区居民同等待遇和在大陆工作生活便利化,尚有许多政策制度障碍有待突破。
  二、厦门自贸港法制建设中的焦点问题
  从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到自由贸易港,这是一次理论向实践的转变,纵观国内外发达的自贸港,定位准确、法制健全是其成功的必要条件。目前,厦门正在积极进行关于设立自贸港的一些规划,研究制定具有厦门特色的自由贸易港方案,方案将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和最高水平、惯例,结合厦门实情,进行创新性的法律政策选择和差异化探索,特别是如何围绕厦门自贸港的功能定位发挥沿海近外优势、航运优势、海丝特色优势,如何在投资贸易方面如何实行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如何对“一带一路”的倡议发挥推动作用,如何用完善的法治环境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等问题,是厦门自贸港法制建设中的核心焦点问题。   (一)功能定位
  厦门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定位应服务于国家主要战略需求,一是深化对外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对外优势,率先推进与其他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对外经济合作的示范区;二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打造国际航运中心。
  1、融合发展先行区
  强化对外交流合作主动权,建立更加紧密的对外合作机制,打造对外制度化合作安排与融合发展先行区。实行更有利于与其他地区对接的产业政策措施,深化厦金区域合作,提升对其他地区的影响力。
  2、国际航运中心
  实施高水平的航运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构建国际贸易中转基地、离岸转运中心和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完善海陆空多式联运转运及其他高端航运配套服务体系,增强内外贸货物集散枢纽功能。促进航运要素聚集、交易,扩大航运服务功能。
  (二)对外合作政策新探索:打造对外融合发展先行区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自贸区综合研究院黄茂兴教授称 :“福建自贸区建设的最大特色应该就是对外”,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从设立之初就是以深化对外经济合作为定位之自贸区,厦门自贸试验区更是凭借独一无二的台海前沿优势,成为对外合作,创新融合政策的“排头兵”。可以明确,未来建设厦门自贸港的定位上必须体现因其他地区而设的重大战略意义与独特核心优势。可以预见,厦门自贸港的建设将为外商提供新的融合平台与发展契机,将促进闽外经济更为紧密的交流,对外商是极大利好。当务之急,我们应强化对外交流合作主动权,积极落实对外优惠政策,建立有利于加快对外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合作的政策体系,打造对外制度化合作安排与融合发展先行区。
  1、积极落实政策,促进对外交流合作
  (1)进一步扩大对外合作领域。鼓励外资在厦门自贸片区内投资金融保险、航运物流、文化旅游、海员培训外派、人力资源、医疗生技、演艺经纪、法律服务、油脂制造等领域。首家合资消费金融公司、首家独资演艺经纪机构、首家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落户厦门自贸片区。率先建立对外人民币清算渠道,出台《关于其他地区技术士证书匹配规范的通知》,实施其他地区技术士等级证书与大陆职业资格证书包容共存的“一区两标”制度。
  (2)进一步升级对外合作机制。厦门已率先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商品快速通关模式,接下来需继续推进海运快件业务持续快速增长,推动大嶝跨境物流中心建设,引进大嶝科创电商孵化中心等产业孵化、物流配套项目,启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非特备案服务联合工作机制,研究扩大非特化妆品进口扶持政策。开展其他地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试点,实现造血干细胞即报即批、即到即放。
  (3)进一步便利人员往来。第一,率先落实推进对外31项政策,实现其他地区居民同等待遇,为外来人员在大陆的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制定配套政策,实现其他地区人员同等待遇政策真正落地。第二,梳理各专业领域限制其他地区居民在大陆执业的具体障碍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提出改革清单,形成各专业相关领域改革的可行性报告,以此为基础,积极争取各类政策在厦门自贸片区以及厦门全市先行先试。第三,进一步促进外籍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根据港区内企业需求和人员来往特点,用好用足公安部支持福建自贸区出入境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简化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审批,吸引其他地区优秀科技管理人才来厦工作并放宽长期居留申请条件,吸引国际专业技术人才。第四,根据厦门对外合作发展情况,为国企商务人员出境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化条件,建议对国有企业因公出国审批与党政机关区别对待,对人员出国管理的政府工作流程上进行改造,为厦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进去到其他地区洽谈商务提供便利化措施。
  2、建立有利于加快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合作的政策体系
  (1)对外金融政策创新的主要方向
  第一,厦门应尽快争取金融管理部门下放权力,在自贸区内进行对外金融领域的政策试验。建议放宽金融投资政策,降低外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设立机构准入要求;对金融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将金融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给予落地的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化对外金融双向开放。允许外资持股区内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外资持股比例。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开展对台跨境资产转让。支持对外黄金交易合作。
  第二,建议抓住厦门建设自由贸易港机遇,以当地行业发展需求为基础,推动厦门自贸片区离岸金融和离岸融资租赁发展,推动离岸贸易、转口贸易和融资租赁业的国际化发展。
  第三、建立健全更加便利的经贸往来合作机制。允许其他地区原产货物在区内加工增值后,视同原产地产品零关税进入大陆市场。建设厦金融合发展示范区,对金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投资视同大陆内部经贸活动,深化厦金旅游合作,对金门地产产品免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建立健全游艇专用开放口岸查验机制,推动厦金游艇直航常态化,率先探索完善游艇经济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同时争取恢复厦门对外邮轮航线及其相应配套出入境政策支持。允许其他地区车辆以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方式通过厦门自由贸易港入闽。
  (2)对外产业合作政策创新方向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深度合作。可以先行先试允许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建筑企业(营造业企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建筑师事务所或结构技师事务所)来厦备案后,根据备案核准的从业范围,在厦门市从事除工程勘察活动以外的建筑活动,并直接参与厦门市工程招投标。允许聘请其他地区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建筑、结构、精装、机电、工料测量、合同咨询、物业管理等方面项目管理创新。
  推动医疗产业合作。建议引进其他地区医疗产品技术,允许外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使用在其他地区已经投入临床且技术成熟、疗效显著的新技术。争取允许原料已列入大陆保健食品可添加物质目录,且在其他地区已注册生产的“药食同源”产品从厦门口岸进口,或在厦门自贸片区、大嶝对外小额商品交易市场销售。争取允许进口在其他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其他地区产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在经卫生部門批准的外资中医门诊部向外来人员销售使用。   扩大影视产业合作。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放宽对注册和运营均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其他地区影视企业涉及影视内容的业务限制,适当放宽影视产业对外资准入限制,扩大影视产业投资交流,支持其他地区人员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影视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鼓励其他地区影视同业公会在厦门自贸片区成立分支机构。鼓励与其他地区影视机构合作建设涵盖影视产品创作、策划、制作、发行为一体的影视产业基地。鼓励其他地区影视企业在厦门自贸片区内设立合资企业经营影视院线、发行、后期制作等业务。鼓励在厦金融机构开展影视作品版权质押等金融服务试点。
  (3)厦金区域合作政策新探索
  目前对外制度化合作与融合发展推进情况良好,但因政治经济关系与其他地区内部政治经济生态的复杂性,需要在有条件的对外局部地区先行先试,以探索经验、累积互信,为日后厦门港与其他地区自贸港的融合发展奠定基础。启动对外区域合作,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将是必要的和可能的选择。要让厦金两地不仅对外实行而且彼此实行经贸活动自由化与便利化政策措施,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对金门货物贸易先行先试国民待遇。以建设厦门自贸片区为契机,借鉴并利用对外小额贸易的做法,可率先把金门生产的产品视同大陆产品,减免关税进口至内地销售,并实施货物贸易便利化措施,认同其他地区第三方认证和检测结果,从而促进对金门的投资,有助于金门地区产业经济发展。
  第二,劳动力市场对金先行先试国民待遇。可对外人员比照大陆(厦门)居民开放在厦就业领域,认可其他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和标准,采认其所持的在外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甚至以适宜方式开放参政议政,即准许金胞进入厦门公务员队伍,从而可提升厦金同胞融合的水平。
  第三,人员往来对金先行先试国民待遇。在金门聚集更多人员是核心,所以要大力推动与金门人员往来更自由。在对民众免签注的基础上,可对厦门乃至福建民众往返金马澎地区给予免签注的便利,并允许内地居民在厦申办经厦门进出金马澎地区的手续,推动支持省外居民在来厦期间,可在厦适用简易备案程序赴金马澎地区“1日游”;以做大做强“小三通”和跨境“海峡旅游”,促进对外“小三通”地区的发展与融合。
  (三)实施高水平的航运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打造国际航运中心
  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不管是地区的还是国际的,均为世界各国著名自贸港的共同追求。因为它不仅关系到这个港口城市的声誉,而且涉及到这个城市港口做大做强所必走的路径。因此,实施高水平的航运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构建国际贸易中转基地、离岸转运中心,是厦门利用沿海优势建设自贸港的重要内容。
  1、拓展国际航运中心功能
  (1)持续推动厦门口岸降本增效工作。继续规范和降低口岸收费,力争成为大陆沿海收费最低的口岸。
  (2)在具备国家口岸开放条件的前提下,加快推动游艇专用开放口岸等厦门市口岸开放项目获批。
  2、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平台
  国际航运中心平台建设以信息化手段为手段,将促进航运产业要素集聚,建议重点打造集装箱货源集聚、邮轮产业、智慧港口服务、航运金融和港口资源协作等方面,使厦门港成为具有航运资源配置能力,对福建乃至周边区域经济带动力强的国际航运中心。
  (1)继续推动邮轮产业发展成为国际航运中心的亮点。应落实执行《厦门市邮轮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积极推进母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提升港口接待能力和服务效率,发挥全国首创邮轮物供“快速通道”的作用。
  (2)加强智慧港口服务功能。推进航运+互联网的融合创新,配合2020年厦门港将初步建成安全、高效、智能、便捷、协同的智慧港航枢纽的战略安排,继续发挥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
  (3)进一步促进航运金融发展。拓展船舶融资租赁项目;发挥航运保险作用,引导保险公司做好航运相关保险业务,积极迎接跨区域竞争;设立航运基金。
  3、建立面向全球的航運综合服务体系
  厦门自贸港的建设应赋予厦门港离岸转运功能,国内其他口岸运至厦门港口且目的地为境外的货物,按国际中转货物监管。可出台政策允许国内货物出口放行后,与国际转运货物拼箱出口;允许在区内登记的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优化相应监管模式。对其他金砖国家和“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东盟国的航线,减免港口设施服务费用。优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采认世界知名船级社的船检证明。整合贸易、物流、结算功能,构建航运交易、航运金融、“智慧港口”、海事仲裁与法律服务、海损理算、海员培训及外派等高端航运服务体系,增强国际航运资源配置能力。推动铁路运输凭证从运单向提单转变,强化厦门口岸多式联运服务功能。打造国际航空枢纽中心,设立空港国际中转区,增加洲际航线,提升海、陆、空联运服务功能和集散效率,提高国际中转旅客及其行李联程通行效率。
  4、打造“丝路海运”平台
  该平台于2018年底已由发改委和港口局启动建设,是我国首个以航运为主题的“一带一路”国际综合物流服务平台,旨在聚焦互联互通,如能发挥“丝路海运”平台作用,建立以海丝厦门港为中转枢纽的水水、陆水、海铁多式联运体系,必能提升港口船舶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厦门自贸片区的软实力,为厦门建立自贸港发挥沿海航运特色的打下扎实基础。
  三、结语
  厦门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探索,先行先试的各项政策突破也需要从国家到地方法制配套保障。首先,国家层面上需要构建有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区法律体系。在厦门自由贸易港区内暂停实施海关、检验检疫、国际航运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厦门自由贸易港区特别管理条例》,尽快形成厦门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方案,修订自由贸易港内与现有法律法规中不统一、不适宜的内容,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以解决法律的普适性与改革需求特殊性之间的矛盾。以可复制可推广作为基本要求,在厦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厦门航运服务业转型和自由贸易港区监管创新方面的有关规定、规则。除了配套法律,其次,厦门市层面上一是要加强自由贸易港区建设顶层设计,二是应细化配套监管措施,取得中央深改委、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相关职能部委的支持,进一步细化对自由贸易港区的特殊监管,特别是管理区域相关点政策的配套措施,并在风险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进一步放松口岸监管,加快形成贸易自由化的制度规范,并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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