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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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法律条文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就有关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此进行了补充,就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及行使时间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该项制度的建立,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保护了离婚当事人的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崭新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差别,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 的作为或不作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并造成精神损害、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造成肢体伤残、身体机能受损及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精神痛苦,等等。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另外一方当事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当事人才有可能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此处具体是指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婚姻关系的破裂及对无过错方的精神、财产、人身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以一方有过错为构成要件,这里的过错是指当事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是指能导致离婚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实施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导致离婚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离婚损害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又称为全面赔偿原则,它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离婚损害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应该以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对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应该全部赔偿,损害赔偿应当使受害人的状况尽可能的恢复到权益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也包括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失的赔偿。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法官自由裁量赔偿原则
  法官自由裁量赔偿原则赋予了法官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它要求法官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仔细判断案情,以求公正、合理的做出判决。法官在自由裁量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时,还应综合考虑一下因素: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状况等。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对无过错配偶一方已经发生的实际物质损害进行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人身损害赔偿。如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对无过错方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受害方的功能与作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所应考虑的因素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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