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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法人化发展的当下,公法人是世界多数国家公立大学组织形态的定位与选择。我国现行法将公立大学定性为事业单位法人,从而将其纳入私法范畴,并由私法加以规范和调整,由此形成了我国公立大学的私法人定位。但是,我国公立大学事业单位法人之定位不仅与我国公立大学多依公法命令设立的依据不符,又无法呼应公法与私法、公法人与私法人之界分,更无法避免其遁入私法,从而造成影响公立大学教育功能实现之不利后果。因此,借鉴他国公立大学组织形态之公法人模式,完成私法人向公法人的定位转向,无疑是我国公立大学组织形态变革的应然选择。在此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