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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民政局、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文明办、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铁路(分)公司、交通局(委)、卫生局、团委、妇联、残联:现将民政部等十九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