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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部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丧失教师资格及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清理并建立档案,严格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依法限制不符合条件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我省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三类人员列为备案对象:第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依法应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第三,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