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法院关于刑事庭审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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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载体,是公正审判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准确定罪量刑之关键。“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庭审驾驭能力,是指法官主持、控制庭审的一种能力。它是法官凭借健全的人格、公理的精神、扎实的法律知识来熟练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作出正确裁判的能力,是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综合素质在法庭上的集中体现。在重提“庭审中心主义”的当下,它更是每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功。近期,笔者结合所在法院开展的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活动,对刑事庭审相关问题及对策进行了专项调研,以期对提升刑事庭审质量及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有所裨益。
  一、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活动开展的基本概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六刑会”精神,强化庭审中心主义意识,提高刑事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提升庭审质量,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安排,漳浦法院结合2014年评查工作规划,于2014年6月3日至6月15日开展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活动。此次活动以查摆突出问题、查找薄弱环节为突破口,以研究具体措施、切实落实整改为着力点,以提升司法技能、改进工作作风为拉动力,以提高庭审质量、强化庭审功效、推进审判公开为落脚点,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
  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漳浦法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成立了领导小组和评比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其他副法院和主管审判管理的专委为副组长,主要对庭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评比小组由审管办主任担任组长,负责具体评比、建档及推荐优秀庭审工作。评比小组一共设置8名评委,个别案件还邀请有关机关单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法院法官及律师等进行旁听并参与评审,采用现场打分、现场点评的方式,共同对庭审进行观摩、评价和总结。
  活动期间,全院6名刑事法官每人开庭1次接受庭审调查评比,案件类型涉及贩卖毒品、交通肇事、寻衅滋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盗窃、诈骗,既有量刑规范化案件,也有非量刑规范化案件。其中,刑庭庭长、少年庭庭长的庭审为观摩示范庭,邀请了检察院公诉科、公安局法制大队、司法局社区矫正办的相关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参加观摩。同时,还推荐1个庭审为精品示范庭报送漳州中院参与上级法院评比。在评比过程中,评委通过认真观摩庭审,准确讲评庭审的成功与不足,提出了多项整改意见及建议,对参评法官庭审技能及书记员辅助技能的提升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活动开展取得的经验
  本次评比活动考评的内容涵盖了庭审过程中的各个方面,从司法礼仪到法庭布置,从控庭能力到庭审效果,从书记员的表现到法警的值庭情况等,均纳入考评的范围,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参评法官个人的庭审综合能力。通过评委的打分,全院参评的6个庭审平均得分均在90分以上,总体而言,庭审质量比较优秀。在庭审中做的较好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庭审程序设置科学规范合理。庭审程序的设置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审判,以往在庭审中所反映出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基本得以解决,更加注重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使得庭审过程层次分明,各阶段衔接自然顺畅,较好地保障了当事人庭审中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比如(2014)浦刑初字第188号陈某城、陈某华贩卖毒品案,在法官的引导下,控辩双方就陈某华的贩毒次数问题进行了多轮辩论,切实保障了被告人辩护的权利。
  2、现代司法理念贯穿庭审始终。庭审中心主义意识和民主意识得到增强。6个庭审均能贯彻“六刑会”精神,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恪守直接言词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论在法庭。同时,庭审的民主性加强,比如法官在被告人不理解法言法语时能够更耐心地行使法官释明权。
  3、法官庭审引导控制能力较高。基本能够准确地总结当事人诉争焦点,精确地确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重点,并能够围绕重点控制庭审节奏,层次分明地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4、举证质证认证充分规范准确。法官能够引导控辩双方分组举证质证,并结合法庭调查的重点对举证质证的进程进行有效的控制,达到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在听取被告人一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之后,能够进行当庭认证,且认证全面,证据采信与否的认证理由说明比较充分,认证过程的逻辑性较强。6个庭审的当庭认证率为100%。
  5、人民陪审员履职基本到位。居于主导地位的审判长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娴熟的庭审技能,影响带动了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的其独特作用,排除了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体现了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的良好风貌。比如在(2014)浦刑初字第257号被告人邵某锋盗窃案的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庭审发问,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
  6、当庭宣判提高审判效率。在6个案件中,有2个案件案情简单,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官进行了当庭宣判,一个是(2014)浦刑初字第257号邵某锋盗窃案,一个是(2014)浦刑初字第265号陈某山诈骗案。两案件判决依据的事实清楚,论理充分,援引法条准确,判决主文表述无误。当庭宣判适用得当,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也更好地提升了法庭教育的效果。
  三、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活动存在的问题分析
  1、庭前准备中,个别案件未依法张贴开庭公告、制作庭审提纲和根据案件需要制定应急预案,部分案件未合理确定合议庭成员分工。
  2、法庭调查中,个别案件未和被告人沟通选择庭审语言,以致庭审中闽南语和普通话交叉使用,影响了庭审规范性和严肃性,如(2014)浦刑初字第223号林某山寻衅滋事案;另外,6个庭审都不同程度存在对讯问、发问综合掌控引导不够到位,发问不够精准,合议庭人员重复发问以及举证质证阶段性引导总结不够清晰的问题;个别案件在被告人提出辩解意见或者事实陈述含糊不清时未能补充发问予以明确,量刑事实调查相对独立性还不够强。
  3、法庭辩论中,有些庭审对明显重复的辩论没有予以制止,归纳争论焦点不及时或者不适时,引导围绕焦点进行辩论还不够到位,量刑辩论相对独立性还不够强。
  4、综合表现中,6个庭审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合议庭分工不够明确的问题,多由审判长引导全过程,合议庭成员作用不能较好地体现;个别审判人员用语不够规范,或者法庭释明时有情绪化的表现,不够耐心;有些庭审连贯性不够,庭审节奏把握不到位,有时过快,有时偏慢。
  四、进一步完善刑事庭审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驾驭庭审是法官综合能力的集中表现,不仅要从外在层面提高庭审规范性,更重要的是要内在方面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理性思考和判断能力,培养法官良好的司法品格,进一步丰富法官的知识储备,同时重视法官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传承,这是我们下阶段需要加强的重点工作之一。针对此次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所暴露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整改完善:
  1、要进一步规范庭前准备工作。庭前准备阶段是庭审的起始点,也是庭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庭前准备充分,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节奏的把握就游刃有余,也为案件的顺利裁判打下基础。因此,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都应对庭前准备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要做到依法、及时、规范、充分。
  2、要进一步提高法官归纳引导能力。归纳引导能力是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最重要的能力,应贯穿庭审始终,如果没有很好的归纳引导能力,法庭调查就会拖沓,法庭辩论就会无序。全院参与评比的6个庭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掌控、引导不到位,归纳不及时、精炼的问题,在这一方面需要在日常庭审中进一步锻炼和提高。
  3、要进一步增强合议庭成员间的配合。熟悉、准确驾驭庭审是审判长组织指挥能力的集中体现,同时也要善于挖掘合议庭集体智慧,注重发挥合议庭的整体合力,在庭审前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合理分工,避免合议庭成员参而不审或重复发问的情形发生。
  4、要进一步注重提升司法礼仪。全院参评的6个庭审中,司法礼仪总体上做得较为到位,但是审判人员用语不规范或者轻微情绪化的现象也时有存在。司法礼仪是体现法官形象、修养的重要方面,司法严肃性需要司法礼仪作为载体,司法公正性也需要通过司法礼仪来补强和体现。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礼仪素养。
  5、要全面提升法官的综合素养。法官是整个庭审的中心,法官的综合素养关系庭审的质量与效率。因此,必须全面提升法官的职业能力,具体包括法治思维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释法说理能力及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漳浦363200)(上接第121页)
  (三)从最小的范围理解“一事”
  “一事不再理”应限制使用,从最狭隘的范围理解“一事”。用简单的“一事不再理”裁定驳回当事人诉请,既未实体处理,也没论理,就谈不上化解矛盾,可能造成案结事不了,这与人民法院功能定位和最高院倡导的价值观相悖。在不能明确判断是否“一事”时,应尽量实体审并论理,不要轻易使用“一事不再理”。这是因为,在目前法治水平和公民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的现状下,不能因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而实质上剥夺当事人权利,使他们丧失对公平公正的信心。
  注释:
  [1]刘金森:《从维护既判力角度适用“一事不再理”》,2003年5月14日《检察日报》。
  [2]贺卫方:《无效率乃司法公正之大敌》,2001年3月7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专版”。
  [3]【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67页。
  [4]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477页。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学院,天津市3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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