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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试点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选择起诉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大亮点,它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选择起诉契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蕴含的"效率优先,公正为本"的价值体认。检察机关在判断"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之构成问题上具有独立地位。引入违约责任理论基本原理和程序性制裁理论可解决不予起诉之再行起诉遇到的困境。公共利益衡量原则为选择起诉划定了检察机关的权力边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司法冷场局面"等问题,需要细化选择起诉的适用程序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