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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08]21号 2008年4月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