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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海外公民救助问题是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我国关于海外公民救助的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在发展中有一些成就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我国政府对海外公民救助的权利是符合国际法和我国宪法精神的。我国政府也有必要的责任和义务来保护海外公民的安全。
关键词:海外公民;救助;政府;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D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9-0100-03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出国进行劳务、经商、学习、旅游等活动。我国的海外公民数量开始不断增加。这些公民在国外的安全问题也渐渐成为一个比较重要和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就海外公民的安全受到威胁时,中国政府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也就是我们政府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进行论述和研究。
一、海外公民救助
我国的海外公民是指在国外工作、旅游、学习及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港、澳、台胞,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人不算在内[1]。他们的特点是都具有中国国籍而未获得居住国国籍,长期或短期的居住在国外。这些公民在法律上享受和我们普通公民同样的权利。
近十多年来由于交通和通讯的发展,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交流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国外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以及商务、劳务、旅游、留学等活动。世界旅游理事会预计,到2020年,中国公民出境人数将超过1亿人次[2]。这些公民在国外生活难免会遇到各种危险情况,比如各种自然灾害、盗窃、抢劫、传染性疾病或者战争等情况。这些情况是政府和国家应该考虑和帮助的问题。
近些年来,海外公民在各国还受到了新的危害:恐怖主义不断蔓延,其对人的伤害是不具有明确目标性的。各种恐怖袭击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发生。针对中国公民的绑架案时有发生,特别是在非洲国家,中国公民在国外的各种“土豪”行为引起了犯罪分子注意,他们都认为中国人有钱,渐渐的发展成针对中国人的绑架或者盗窃。中东等国家的战争和各种不安定因素造成大量中国派遣去的科学家、工程师、劳工和其他人员的伤亡,如印尼等一些国家的反华行为造成在国外中国商人的损失等。这些传统或非传统的安全问题都考验我们政府处理海外公民救助的能力。
针对海外公民的救助不单指安全问题,国际上一般将海外公民救助归结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比如公民出国旅游丢了护照钱包、在国外受到不公平待遇等问题都是救助的范围。当前我国对海外公民的救助一般都是由驻各国的大使馆负责解决,遇到重大问题时各大使馆汇报我国政府,政府再想办法来解决问题。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别强调了“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问题。
二、我国政府救助海外公民的现状
中国政府在救助海外公民的行动上发展的比较缓慢。在80年代之前,基本上没有海外救助公民的先例。但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实力的不断强大和国际地位的提升,同时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我国在救助海外公民的问题上变得越来越主动。
面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内乱和战争,中国政府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撤侨行动来保护海外公民。如利比亚撤侨事件,我国派遣军用飞机等作为交通工具赴利比亚将大量公民运送回国,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也成为了引起世界关注的一个重大历史性事件。
但在具体的救助问题上,我们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是在政府宣传的理念上,我们应该多做事,少吹嘘。在利比亚撤侨事件中,我们官方报道成功撤侨3.5万人,普通人认为已经差不多全部撤离完了。但由于利比亚是中共的援助国,在利比亚的中国科学家、工程师、普通工人和商人的数量远远不止这个数字,可以说这次撤侨只是将部分重要的科学家、工程师等接回了中国,而这3.5万的数字中还包括了自己买票乘民航飞机回国的公民,可见中国政府在实际处理救助问题上的欠缺。
第二,我国政府在处理单个公民或少数公民问题时责任意识淡薄和不作为。根据大量出国留学学生或商务旅行人员反映,我国公民在国外被盗窃护照或者钱包,受到国外不公平待遇时,找到当地大使馆,一般都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大使馆认为这种个别的小问题他们不方便也没必要去帮助解决。
第三,我国在历史上长时间的外交政策导致了我们对其他国家的软弱性。比如在处理“菲律宾人质事件”过程中,造成我们8位公民死亡,到现在菲律宾政府没有给中国政府一个说法,这也就导致世界各国普遍认为中国政府好欺负。“湄公河惨案”事件刚发生时,网络上大量相关信息被屏蔽。但由于事件重大,并且各国媒体争相报道,中国政府迫于压力才开始对这一事件处理,这些都表现了中国政府在处理公民援救问题上的无力。
第四,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乏对国外公民的统一管理制度。以美国为例,各使馆一般通过网络或短信提醒所在国的美国公民各种突发事件和天气变化情况,要求其公民注意安全。另一方面中国公民在国外普遍表现素质不高,而政府缺少在公民出国前对其进行的相关说明和培训。
三、海外公民救助是政府的权利
《奥本海国际法》中认为一个国家没有必须保护其海外公民的责任,每一个国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救助海外公民。但当一个国家公民在国外受害时,其有权利去保护这些公民。对我国来说,海外公民虽然身处国外,但其国籍还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我们国家作为国籍国有权利维护海外公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一个国家对海外公民的救助有领事保护和外交保护两种。领事是指一国政府经另一国政府同意,或根据同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对方国家的特定城市,并在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有几条突出了对海外公民的保护:1.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2.协助和援助派遣国国民(包括个人和法人);3.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的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4.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限度内,保护派遣国国民中的未成年人。由此可见领事保护在救助和保护海外公民的法律依据中起了重要作用。 外交保护是国籍国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司法手段向某一侵犯本国公民或法人权益的国家要求国际赔偿的一种方式。外交保护是领事保护的高级阶段或最后形式[4],它有3个条件:第一,海外公民受到的侵害是由所在国的不法行为导致的;第二,海外公民没有加入外国国籍;第三,海外公民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但没有得到解决,这个时候才能启动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以国家名义采取的外交行动,代表了国家的利益,维护的是国家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但在当前我国的海外公民救助工作中对于救助的“权利”问题还没有能自由的发挥。很多时候考虑到国家之前的关系或者国家政治因素,我们对一些应该保护或给予救助的公民没有能做到及时救助,或者强制性对海外公民没有要求的问题给予帮助。例如俄罗斯对中国商人的抵制和对商人货物的违法没收并由此导致中国商人自杀的事件上,考虑到中俄两国关系,中国政府并未作出有效的救助。在一些同亚洲周边国家的海外公民受害事件中,领导人批示或者关注了的就优先办理,其他各种小事件就不了了之。这些问题都不符合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国际上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风范。
我们的政府和国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更放心大胆的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维护每一个国民的利益。作为一个国家,其保障海外公民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考虑国家关系问题,这是我们最应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并改正自己权利理念的问题。只有做到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才能在保护海外公民的问题上得心应手。
四、海外公民救助是政府的义务
国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认为对海外公民救助工作不是国家或政府所必须的责任,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海外公民救助是政府必须的义务。
当今社会,责任主权观逐渐得到全世界的认可。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本国事物的最高权力。海外公民同国内公民一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对全体公民负责,也就是有保护全体公民的义务。不管我国公民在哪里,我们国家都有义务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对人民负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表明:国家权力根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原始性本位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则是接受选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派生主体,他们享有的国家权力行使权必须从属于、忠实于人民享有的国家权力所有权[5]。也就是说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海外公民享有国家救助的权利,国家有义务对海外公民进行救助。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等执政理念都是在强调将人民群众放在第一位来考虑问题。在外交上我国政府也一样强调“外交为民”。对海外公民救助是政府的一种义务,也是我国政府执政理念的外在表现。
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保障人权成为基本的宪法准则,使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新的内涵。其实,人权在本质上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提出的正当要求,国家权力的宗旨就是保障人权。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是享有人权的权利主体,国家是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国家公共权力必须保障公民的人权。海外中国公民同样是人权的享有者,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种责任和义务也充分显示了我国维护人权的法制精神。
海外公民救助工作在我国起步晚,但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家和政府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能在处理海外公民救助问题时强硬、从容的面对。其次应该认识到对海外公民救助的责任和义务,出现问题要第一时间出面解决,帮助公民解决困难。第三是能认识到当前工作中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并不断改正。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解决各种类型的海外公民救助问题。
参考文献:
〔1〕夏莉萍.海外中国公民安全状况分析[J].国际论坛,2006,(1):41.
〔2〕王秀梅.非传统安全背景下的海外中国公民保护问题初探[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9,(9):49.
〔3〕鲁毅,黄金祺,等.外交学概论.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125.
〔4〕万霞.海外公民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世界经济与组织,2007,(5):37.
〔5〕周继祥.论中国公民海外权益保护权—以利比亚撤侨为视角[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2):91.
(责任编辑 孙国军)
关键词:海外公民;救助;政府;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D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9-0100-03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出国进行劳务、经商、学习、旅游等活动。我国的海外公民数量开始不断增加。这些公民在国外的安全问题也渐渐成为一个比较重要和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就海外公民的安全受到威胁时,中国政府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也就是我们政府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进行论述和研究。
一、海外公民救助
我国的海外公民是指在国外工作、旅游、学习及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港、澳、台胞,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人不算在内[1]。他们的特点是都具有中国国籍而未获得居住国国籍,长期或短期的居住在国外。这些公民在法律上享受和我们普通公民同样的权利。
近十多年来由于交通和通讯的发展,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交流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国外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以及商务、劳务、旅游、留学等活动。世界旅游理事会预计,到2020年,中国公民出境人数将超过1亿人次[2]。这些公民在国外生活难免会遇到各种危险情况,比如各种自然灾害、盗窃、抢劫、传染性疾病或者战争等情况。这些情况是政府和国家应该考虑和帮助的问题。
近些年来,海外公民在各国还受到了新的危害:恐怖主义不断蔓延,其对人的伤害是不具有明确目标性的。各种恐怖袭击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发生。针对中国公民的绑架案时有发生,特别是在非洲国家,中国公民在国外的各种“土豪”行为引起了犯罪分子注意,他们都认为中国人有钱,渐渐的发展成针对中国人的绑架或者盗窃。中东等国家的战争和各种不安定因素造成大量中国派遣去的科学家、工程师、劳工和其他人员的伤亡,如印尼等一些国家的反华行为造成在国外中国商人的损失等。这些传统或非传统的安全问题都考验我们政府处理海外公民救助的能力。
针对海外公民的救助不单指安全问题,国际上一般将海外公民救助归结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比如公民出国旅游丢了护照钱包、在国外受到不公平待遇等问题都是救助的范围。当前我国对海外公民的救助一般都是由驻各国的大使馆负责解决,遇到重大问题时各大使馆汇报我国政府,政府再想办法来解决问题。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别强调了“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问题。
二、我国政府救助海外公民的现状
中国政府在救助海外公民的行动上发展的比较缓慢。在80年代之前,基本上没有海外救助公民的先例。但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实力的不断强大和国际地位的提升,同时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我国在救助海外公民的问题上变得越来越主动。
面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内乱和战争,中国政府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撤侨行动来保护海外公民。如利比亚撤侨事件,我国派遣军用飞机等作为交通工具赴利比亚将大量公民运送回国,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也成为了引起世界关注的一个重大历史性事件。
但在具体的救助问题上,我们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是在政府宣传的理念上,我们应该多做事,少吹嘘。在利比亚撤侨事件中,我们官方报道成功撤侨3.5万人,普通人认为已经差不多全部撤离完了。但由于利比亚是中共的援助国,在利比亚的中国科学家、工程师、普通工人和商人的数量远远不止这个数字,可以说这次撤侨只是将部分重要的科学家、工程师等接回了中国,而这3.5万的数字中还包括了自己买票乘民航飞机回国的公民,可见中国政府在实际处理救助问题上的欠缺。
第二,我国政府在处理单个公民或少数公民问题时责任意识淡薄和不作为。根据大量出国留学学生或商务旅行人员反映,我国公民在国外被盗窃护照或者钱包,受到国外不公平待遇时,找到当地大使馆,一般都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大使馆认为这种个别的小问题他们不方便也没必要去帮助解决。
第三,我国在历史上长时间的外交政策导致了我们对其他国家的软弱性。比如在处理“菲律宾人质事件”过程中,造成我们8位公民死亡,到现在菲律宾政府没有给中国政府一个说法,这也就导致世界各国普遍认为中国政府好欺负。“湄公河惨案”事件刚发生时,网络上大量相关信息被屏蔽。但由于事件重大,并且各国媒体争相报道,中国政府迫于压力才开始对这一事件处理,这些都表现了中国政府在处理公民援救问题上的无力。
第四,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乏对国外公民的统一管理制度。以美国为例,各使馆一般通过网络或短信提醒所在国的美国公民各种突发事件和天气变化情况,要求其公民注意安全。另一方面中国公民在国外普遍表现素质不高,而政府缺少在公民出国前对其进行的相关说明和培训。
三、海外公民救助是政府的权利
《奥本海国际法》中认为一个国家没有必须保护其海外公民的责任,每一个国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救助海外公民。但当一个国家公民在国外受害时,其有权利去保护这些公民。对我国来说,海外公民虽然身处国外,但其国籍还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我们国家作为国籍国有权利维护海外公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一个国家对海外公民的救助有领事保护和外交保护两种。领事是指一国政府经另一国政府同意,或根据同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对方国家的特定城市,并在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有几条突出了对海外公民的保护:1.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2.协助和援助派遣国国民(包括个人和法人);3.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的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4.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限度内,保护派遣国国民中的未成年人。由此可见领事保护在救助和保护海外公民的法律依据中起了重要作用。 外交保护是国籍国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司法手段向某一侵犯本国公民或法人权益的国家要求国际赔偿的一种方式。外交保护是领事保护的高级阶段或最后形式[4],它有3个条件:第一,海外公民受到的侵害是由所在国的不法行为导致的;第二,海外公民没有加入外国国籍;第三,海外公民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但没有得到解决,这个时候才能启动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以国家名义采取的外交行动,代表了国家的利益,维护的是国家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但在当前我国的海外公民救助工作中对于救助的“权利”问题还没有能自由的发挥。很多时候考虑到国家之前的关系或者国家政治因素,我们对一些应该保护或给予救助的公民没有能做到及时救助,或者强制性对海外公民没有要求的问题给予帮助。例如俄罗斯对中国商人的抵制和对商人货物的违法没收并由此导致中国商人自杀的事件上,考虑到中俄两国关系,中国政府并未作出有效的救助。在一些同亚洲周边国家的海外公民受害事件中,领导人批示或者关注了的就优先办理,其他各种小事件就不了了之。这些问题都不符合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国际上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风范。
我们的政府和国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更放心大胆的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维护每一个国民的利益。作为一个国家,其保障海外公民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考虑国家关系问题,这是我们最应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并改正自己权利理念的问题。只有做到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才能在保护海外公民的问题上得心应手。
四、海外公民救助是政府的义务
国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认为对海外公民救助工作不是国家或政府所必须的责任,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海外公民救助是政府必须的义务。
当今社会,责任主权观逐渐得到全世界的认可。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本国事物的最高权力。海外公民同国内公民一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对全体公民负责,也就是有保护全体公民的义务。不管我国公民在哪里,我们国家都有义务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对人民负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表明:国家权力根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原始性本位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则是接受选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派生主体,他们享有的国家权力行使权必须从属于、忠实于人民享有的国家权力所有权[5]。也就是说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海外公民享有国家救助的权利,国家有义务对海外公民进行救助。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等执政理念都是在强调将人民群众放在第一位来考虑问题。在外交上我国政府也一样强调“外交为民”。对海外公民救助是政府的一种义务,也是我国政府执政理念的外在表现。
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保障人权成为基本的宪法准则,使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新的内涵。其实,人权在本质上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提出的正当要求,国家权力的宗旨就是保障人权。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是享有人权的权利主体,国家是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国家公共权力必须保障公民的人权。海外中国公民同样是人权的享有者,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种责任和义务也充分显示了我国维护人权的法制精神。
海外公民救助工作在我国起步晚,但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家和政府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能在处理海外公民救助问题时强硬、从容的面对。其次应该认识到对海外公民救助的责任和义务,出现问题要第一时间出面解决,帮助公民解决困难。第三是能认识到当前工作中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并不断改正。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解决各种类型的海外公民救助问题。
参考文献:
〔1〕夏莉萍.海外中国公民安全状况分析[J].国际论坛,2006,(1):41.
〔2〕王秀梅.非传统安全背景下的海外中国公民保护问题初探[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9,(9):49.
〔3〕鲁毅,黄金祺,等.外交学概论.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125.
〔4〕万霞.海外公民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世界经济与组织,2007,(5):37.
〔5〕周继祥.论中国公民海外权益保护权—以利比亚撤侨为视角[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2):91.
(责任编辑 孙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