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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一个在北京当老师的同学来上海,笔者准备邀约一帮上海的同学聚聚吃个便饭,谁知打了几个电话,最后只有两个做律师的和当老师的出来了,几个在法院里的,或者称有事,或者就直接说这段时间风声紧,不方便出来。到了吃饭时,北京的同学听了这事由,又说了一个北京法院同学的段子,说这哥们儿倒是胆子大,叫吃也出来,只是到了包房必要选个背门的座,同学不解,哥们儿笑曰,若有人冲进来拍照取证什么的,至少他是背对镜头的,一旦情急,还有掩面而逃的机会。
不久前有法官出事,对在法院工作的同学生活影响可不小,连正常的沟通交流都受影响。
又据说,公安部门也随后出台规定,严禁公安干警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笔者后来查了一下,发现公安部的这个规定早在2009年就出台了,最近再炒炒冷饭。
再说说法院里的回避制度。根据该制度,如果搞法律的夫妻俩都在法院,或者一个在法院一个在律师事务所的,那么必然有一个要牺牲,或者牺牲法院的仕途,或者干脆不做律师,这个制度据说可以避免夫妻联手开店做贪赃枉法之事。这样的制度听起来貌似为了公平司法,但是对于都吃法律饭的夫妻来说却有侵犯人权之嫌。一个做律师的,因为讨了个法院的老婆,连律师也不能做,那不是砸了人家的饭碗还是咋的?我国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性岗位的情形,还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补偿,那么国家限制法律人从事法律工作,是不是也该给人家补偿?
当然被限制的法律人也不是吃素的,笔者就听说过有法律人光恋爱同居不结婚的,或者自己不再挂牌做律师,却用他人名义开律所,业务照做,钱照收,有的业务还比以前更好,因为不少当事人就喜欢找这样有“路子”的律师。
其实说穿了,贪污腐败涉黄涉黑涉赌涉毒这类丑事,不仅仅是法官警察才会有,政府官员也多的是,只是老百姓对于法律人的丑事,容忍度更低。道理很简单,法律乃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防线,如果这个地方都守不住了,那么这个社会也玩完了。
老百姓有这种想法很正常,不正常的是我们的立法者和制度管理的精英们,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秉持法律的真意,从根源上解决司法公正的保证机制问题,反而搞一些表面上光鲜堂皇,但却无法解决实质问题的东西。
回头看中国历史,吏治清廉的年头有几个?明太祖朱元璋将贪腐的官员剥皮楦草,仍有后来者源源不断;清官海瑞上书明世宗嘉靖,指责其生活奢华而被下狱,后穆宗隆庆即位重新启用,又经历神宗万历,虽位居高位,但屡受官场排挤,其清廉吏治之志终未得伸。
连剥皮楦草也解决不了问题,海瑞历经三朝皇帝都受官场排挤,可见光靠制定一些“不允许”的条款是治理不了司法腐败的。如果我们承认了人性之恶,即人都是具有贪欲的,那么指望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领受着微薄的薪水,从事着繁重的工作时还要秉持清廉的节操,用人性之美与善来构建理想法治,无异于痴人说梦。
参考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其解决司法腐败的途径无非三条,一为高薪(相对而言),二为司法独立,三为民意监督。高薪可让法官不再为了钱而烦恼,减少贪腐行为;司法独立可让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从而构建一个具有客观公平特性的专业法律群体;广泛的民意监督可以让所有的司法者和司法过程都暴露在阳光下。如是,纵有几个心怀枉法偏袒之念的法官想干坏事都难。三条途径一开,法院的裁判就不再遭民众和社会质疑,高素质的法律人必然受尊敬,司法威权不树而立。
一旦如是,即便法官出来和几个同学吃个饭,警察去卡拉OK唱个歌,律师找个美女法官做老婆,只要没有违法犯罪,对司法的权威又有何妨?
不久前有法官出事,对在法院工作的同学生活影响可不小,连正常的沟通交流都受影响。
又据说,公安部门也随后出台规定,严禁公安干警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笔者后来查了一下,发现公安部的这个规定早在2009年就出台了,最近再炒炒冷饭。
再说说法院里的回避制度。根据该制度,如果搞法律的夫妻俩都在法院,或者一个在法院一个在律师事务所的,那么必然有一个要牺牲,或者牺牲法院的仕途,或者干脆不做律师,这个制度据说可以避免夫妻联手开店做贪赃枉法之事。这样的制度听起来貌似为了公平司法,但是对于都吃法律饭的夫妻来说却有侵犯人权之嫌。一个做律师的,因为讨了个法院的老婆,连律师也不能做,那不是砸了人家的饭碗还是咋的?我国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性岗位的情形,还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补偿,那么国家限制法律人从事法律工作,是不是也该给人家补偿?
当然被限制的法律人也不是吃素的,笔者就听说过有法律人光恋爱同居不结婚的,或者自己不再挂牌做律师,却用他人名义开律所,业务照做,钱照收,有的业务还比以前更好,因为不少当事人就喜欢找这样有“路子”的律师。
其实说穿了,贪污腐败涉黄涉黑涉赌涉毒这类丑事,不仅仅是法官警察才会有,政府官员也多的是,只是老百姓对于法律人的丑事,容忍度更低。道理很简单,法律乃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防线,如果这个地方都守不住了,那么这个社会也玩完了。
老百姓有这种想法很正常,不正常的是我们的立法者和制度管理的精英们,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秉持法律的真意,从根源上解决司法公正的保证机制问题,反而搞一些表面上光鲜堂皇,但却无法解决实质问题的东西。
回头看中国历史,吏治清廉的年头有几个?明太祖朱元璋将贪腐的官员剥皮楦草,仍有后来者源源不断;清官海瑞上书明世宗嘉靖,指责其生活奢华而被下狱,后穆宗隆庆即位重新启用,又经历神宗万历,虽位居高位,但屡受官场排挤,其清廉吏治之志终未得伸。
连剥皮楦草也解决不了问题,海瑞历经三朝皇帝都受官场排挤,可见光靠制定一些“不允许”的条款是治理不了司法腐败的。如果我们承认了人性之恶,即人都是具有贪欲的,那么指望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领受着微薄的薪水,从事着繁重的工作时还要秉持清廉的节操,用人性之美与善来构建理想法治,无异于痴人说梦。
参考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其解决司法腐败的途径无非三条,一为高薪(相对而言),二为司法独立,三为民意监督。高薪可让法官不再为了钱而烦恼,减少贪腐行为;司法独立可让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从而构建一个具有客观公平特性的专业法律群体;广泛的民意监督可以让所有的司法者和司法过程都暴露在阳光下。如是,纵有几个心怀枉法偏袒之念的法官想干坏事都难。三条途径一开,法院的裁判就不再遭民众和社会质疑,高素质的法律人必然受尊敬,司法威权不树而立。
一旦如是,即便法官出来和几个同学吃个饭,警察去卡拉OK唱个歌,律师找个美女法官做老婆,只要没有违法犯罪,对司法的权威又有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