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贿赂犯罪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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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于贿赂犯罪不应当从发生的领域来进行分类,而应从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来进行分类。按照这样的思路,贿赂犯罪应当分为公职贿赂和商业贿赂,公职贿赂中包括国家公务人员内部的贿赂犯罪以及国家公务人员与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贿赂犯罪:而商业贿赂则包括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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