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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会见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但仍存在着会见不完全常态化,落实形式化的问题。这一司法实务现状反映了当前我国立法所依据的理论在价值平衡、会见权属的明确方面都有所欠缺。会见权的改进,需要在法律以及地方规定层面双管齐下,在运作细节的规范上要兼顾平衡侦辩双方的利益,并确立双向的会见权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