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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强调检律关系对抗性的传统观点不符合法治建设的要求,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检律关系。“宁阳样本”重新定位检律关系,通过完善检律交流机制、强化检律联动协调机制等方式,构建“各司其职、相向而行、相互尊重、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增强检律合力,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检律关系 控辩关系 对抗式 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良好的检律关系对于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传统观点强调检律关系的对抗性,导致实践中未能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力、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受阻碍、律师行使权利被不当限制等问题。在新时代探索建立契合刑事司法改革理念、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检律关系,不仅有利于检察权的充分行使,也有助于增强检律合力,促进司法公正。
一、傳统检律关系之不足
传统上,检律关系被定义为对抗关系。这一理解具有片面性,混淆了检律关系和控辩关系,忽略了检律关系的丰富内涵。
第一,片面强调检律对抗,忽视两者的共同法治立场,导致双方的交流协作受到阻碍。在对抗形势下,检律之间是你输我赢的关系。为了赢得诉讼的有利地位,双方在办案信息方面都倾向于采取防御性措施,以此保持自身在诉辩对抗中的优势地位。“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对律师介入诉讼怀有抵触心理,人为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检律之间互不信任,甚至是排斥敌对,对彼此之间证据交换与信息交流持一定保留。律师常以证据偷袭,甚至采取‘死磕’策略进行辩护,而检察官则以阻碍律师获取案件诉讼信息来阻击。”[1]
第二,片面强调检律对抗,使检律之间缺乏信任,严重影响检察官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一方面,检察官未充分认识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重要作用,片面地理解其辩护职能,将律师正当执业行为看作司法活动的阻力和障碍,不当限制律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另一方面,部分律师也将检察官作为对立一方来看待,在辩护的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第三,片面强调检律对抗,使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走向异化,影响检察权的客观公正行使。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客观公正义务,一方面要履行公诉职责,依法追究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应当监督刑事法律的实施,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但在实践中,部分检察官重视追诉职能的行使,而不重视客观公正义务的履行,忽略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性。
二、传统检律关系改革的必要性
“对抗式”检律关系存在的问题表明,检律关系的传统形态已经不符合法治建设的要求,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检律关系。
第一,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我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就是靠山。律师要与检察官一起努力,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法律人这样一个称谓,就意味着律师、法官、检察官,虽职业不同,但都以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为目标,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天职。”[2]因此,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价值要求的角度,有必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第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新时代背景下,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必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检律关系,促进检察职能和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方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不偏不倚地进行诉讼活动,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全面关注对被追诉人不利或有利的事实与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司法公正。”[3]另一方面,律师应当积极发挥法律作用,深入参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社会调解的各阶段,针对案件的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同时规范执业行为,以促进依法辩护的实现。
第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律师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手段,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逐步实行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专业调解。”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促进检察官和律师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不同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契合刑事诉讼发展之需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刑事诉讼的重心从审判阶段逐步向审前阶段转移。在此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更需要充分信任,才能实现良好的协商效果。而获得律师帮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听取律师意见,这并非为了“对抗”,而是在共同法律立场、共同法律追求下的公平协商。因此,在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也要求建构一种新型的检律关系。
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制度展开
在实践中如何推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从检察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者的视角,提出了构建“各司其职、相向而行、相互尊重、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的思路。在这一思路指引下,制定出台了《关于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检察官、律师双向互评实施办法》和《关于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中检律双方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发挥作用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积极探索新型检律关系的“宁阳样本”。
(一)完善检律之间的交流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搭建起检律“沟通交流、业务促进、素能提升”三个互动平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工作落实。 第一,组织定期交流。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每年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检律关系座谈会,检察官和律师面对面座谈,相互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
第二,规范律师接待。县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窗口,设置律师会见室、律师阅卷室,为律师手续审核、查询、阅卷、申请会见、调取证据等事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深化检务公开。县检察院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做好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第四,通过开设判例微课堂、举办检律论辩赛,共同学习提高。判例微课堂由縣检察院每季度举办一次,选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新型犯罪案件和法院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有较大变化的案件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判例,邀请律师代表参与学习研讨,充分发挥判决书的指引作用,反向审视侦查取证、证据审查以及辩护环节存在的问题。检律论辩赛以刑事案例为辩题,由公诉人和律师围绕犯罪构成、犯罪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论辩,通过实战对抗增进检律双方交流。
(二)打造检律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立足检律互动,在“发表意见” “审查意见” “反馈意见”等方面进行相关制度改革,统一适用于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
第一,在发表意见上,县检察院要求办案人员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依法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实施意见》中要求,“利用案件信息主动推送系统,主动向案件辩护律师推送在办案件的受理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节点的程序性信息。推广实行律师远程预约和远程会见,为律师参与诉讼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在听取意见上,坚持依法听取和主动听取相结合、当面听取和书面听取相结合、严格规范和提供便利相结合、全面审查和及时反馈相结合等原则。《实施意见》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检察官和律师应重点围绕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相互听取意见。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讨论案件时,办案检察官应同时汇报案件辩护律师意见。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宣告、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等新型办案模式,拓展律师参与渠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第三,在审查意见上,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提交的证据或者材料,县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综合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等工作文书中一般应叙明对律师意见的审查情况,说明是否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四,在反馈意见上,县检察院要求检察官在听取律师意见后,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向律师反馈。审查结果属于案件程序性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的,一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录、及时上网,为律师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及时向律师告知审查结果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强化检律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
第一,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实行检律双向互评机制。研究制定《双向互评实施办法》,对于检律互评的原则、具体要素和评价结果的运用作了明确规定。在评价要素设计方面,检察官对律师执业行为主要从会见、依法取证、出庭辩护、与检察官接触、遵守律师职业操守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律师对检察官司法行为主要从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保障律师阅卷权、保障律师知情权、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方、听取律师意见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县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和县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负责互评情况管理和分析研判,并定期通报互评情况。双向互评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检察官司法行为、律师的职业行为,有助于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建设。
第二,合力化解矛盾。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保障。县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律师服务室,县司法局加强涉法涉诉法律服务团队建设,推动律师在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对信访人开展释法劝导、心理疏导、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增强法律监督质效。县司法局通过强化行业管理,督促引导律师充分发挥执业优势,发现司法不公、行政违法依法提出控告、申诉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监督案件办理。县检察院主动加强与县司法局及各律师事务所沟通联系,通过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更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检律双方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线索处置与反馈回复等工作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更好发挥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注释:
[1]李立景、黄龙:《对抗与对话: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新型检律关系》,《广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2]顾永忠:《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3]黄太云:《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思考》,《人民检察》2016年第3期。
关键词:检律关系 控辩关系 对抗式 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良好的检律关系对于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传统观点强调检律关系的对抗性,导致实践中未能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力、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受阻碍、律师行使权利被不当限制等问题。在新时代探索建立契合刑事司法改革理念、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检律关系,不仅有利于检察权的充分行使,也有助于增强检律合力,促进司法公正。
一、傳统检律关系之不足
传统上,检律关系被定义为对抗关系。这一理解具有片面性,混淆了检律关系和控辩关系,忽略了检律关系的丰富内涵。
第一,片面强调检律对抗,忽视两者的共同法治立场,导致双方的交流协作受到阻碍。在对抗形势下,检律之间是你输我赢的关系。为了赢得诉讼的有利地位,双方在办案信息方面都倾向于采取防御性措施,以此保持自身在诉辩对抗中的优势地位。“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对律师介入诉讼怀有抵触心理,人为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检律之间互不信任,甚至是排斥敌对,对彼此之间证据交换与信息交流持一定保留。律师常以证据偷袭,甚至采取‘死磕’策略进行辩护,而检察官则以阻碍律师获取案件诉讼信息来阻击。”[1]
第二,片面强调检律对抗,使检律之间缺乏信任,严重影响检察官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一方面,检察官未充分认识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重要作用,片面地理解其辩护职能,将律师正当执业行为看作司法活动的阻力和障碍,不当限制律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另一方面,部分律师也将检察官作为对立一方来看待,在辩护的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第三,片面强调检律对抗,使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走向异化,影响检察权的客观公正行使。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客观公正义务,一方面要履行公诉职责,依法追究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应当监督刑事法律的实施,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但在实践中,部分检察官重视追诉职能的行使,而不重视客观公正义务的履行,忽略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性。
二、传统检律关系改革的必要性
“对抗式”检律关系存在的问题表明,检律关系的传统形态已经不符合法治建设的要求,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检律关系。
第一,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我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就是靠山。律师要与检察官一起努力,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法律人这样一个称谓,就意味着律师、法官、检察官,虽职业不同,但都以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为目标,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天职。”[2]因此,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价值要求的角度,有必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第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新时代背景下,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必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检律关系,促进检察职能和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方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不偏不倚地进行诉讼活动,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全面关注对被追诉人不利或有利的事实与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司法公正。”[3]另一方面,律师应当积极发挥法律作用,深入参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社会调解的各阶段,针对案件的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同时规范执业行为,以促进依法辩护的实现。
第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律师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手段,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逐步实行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专业调解。”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促进检察官和律师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不同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契合刑事诉讼发展之需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刑事诉讼的重心从审判阶段逐步向审前阶段转移。在此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更需要充分信任,才能实现良好的协商效果。而获得律师帮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听取律师意见,这并非为了“对抗”,而是在共同法律立场、共同法律追求下的公平协商。因此,在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也要求建构一种新型的检律关系。
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制度展开
在实践中如何推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从检察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者的视角,提出了构建“各司其职、相向而行、相互尊重、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的思路。在这一思路指引下,制定出台了《关于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检察官、律师双向互评实施办法》和《关于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中检律双方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发挥作用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积极探索新型检律关系的“宁阳样本”。
(一)完善检律之间的交流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搭建起检律“沟通交流、业务促进、素能提升”三个互动平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工作落实。 第一,组织定期交流。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每年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检律关系座谈会,检察官和律师面对面座谈,相互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
第二,规范律师接待。县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窗口,设置律师会见室、律师阅卷室,为律师手续审核、查询、阅卷、申请会见、调取证据等事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深化检务公开。县检察院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做好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第四,通过开设判例微课堂、举办检律论辩赛,共同学习提高。判例微课堂由縣检察院每季度举办一次,选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新型犯罪案件和法院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有较大变化的案件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判例,邀请律师代表参与学习研讨,充分发挥判决书的指引作用,反向审视侦查取证、证据审查以及辩护环节存在的问题。检律论辩赛以刑事案例为辩题,由公诉人和律师围绕犯罪构成、犯罪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论辩,通过实战对抗增进检律双方交流。
(二)打造检律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立足检律互动,在“发表意见” “审查意见” “反馈意见”等方面进行相关制度改革,统一适用于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
第一,在发表意见上,县检察院要求办案人员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依法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实施意见》中要求,“利用案件信息主动推送系统,主动向案件辩护律师推送在办案件的受理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节点的程序性信息。推广实行律师远程预约和远程会见,为律师参与诉讼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在听取意见上,坚持依法听取和主动听取相结合、当面听取和书面听取相结合、严格规范和提供便利相结合、全面审查和及时反馈相结合等原则。《实施意见》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检察官和律师应重点围绕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相互听取意见。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讨论案件时,办案检察官应同时汇报案件辩护律师意见。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宣告、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等新型办案模式,拓展律师参与渠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第三,在审查意见上,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提交的证据或者材料,县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综合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等工作文书中一般应叙明对律师意见的审查情况,说明是否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四,在反馈意见上,县检察院要求检察官在听取律师意见后,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向律师反馈。审查结果属于案件程序性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的,一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录、及时上网,为律师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及时向律师告知审查结果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强化检律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
第一,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实行检律双向互评机制。研究制定《双向互评实施办法》,对于检律互评的原则、具体要素和评价结果的运用作了明确规定。在评价要素设计方面,检察官对律师执业行为主要从会见、依法取证、出庭辩护、与检察官接触、遵守律师职业操守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律师对检察官司法行为主要从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保障律师阅卷权、保障律师知情权、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方、听取律师意见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县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和县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负责互评情况管理和分析研判,并定期通报互评情况。双向互评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检察官司法行为、律师的职业行为,有助于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建设。
第二,合力化解矛盾。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保障。县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律师服务室,县司法局加强涉法涉诉法律服务团队建设,推动律师在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对信访人开展释法劝导、心理疏导、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增强法律监督质效。县司法局通过强化行业管理,督促引导律师充分发挥执业优势,发现司法不公、行政违法依法提出控告、申诉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监督案件办理。县检察院主动加强与县司法局及各律师事务所沟通联系,通过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更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检律双方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线索处置与反馈回复等工作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更好发挥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注释:
[1]李立景、黄龙:《对抗与对话: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新型检律关系》,《广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2]顾永忠:《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3]黄太云:《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思考》,《人民检察》2016年第3期。